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55 证券简称:东方新星 公告编号:2017-058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0日上午9:00点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七区28号公司7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会利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通知于12月10日以专人递送、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出席现场会议董事7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三季报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全体董事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同意《关于2017年三季报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能够更加客观、准确反应公司财务状况有利于提高公司财务信息质量。
根据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公司对2017年三季度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正,更正后的报告全文、摘要及财务报告以及《关于2017年三季报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在公司指定媒体披露。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关于2017年三季报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0日
证券代码:002755 证券简称:东方新星 公告编号:2017-058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0日上午9:00点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七区28号公司7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会利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通知于12月10日以专人递送、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出席现场会议董事7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三季报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全体董事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同意《关于2017年三季报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能够更加客观、准确反应公司财务状况有利于提高公司财务信息质量。
根据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公司对2017年三季度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正,更正后的报告全文、摘要及财务报告以及《关于2017年三季报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在公司指定媒体披露。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关于2017年三季报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0日
证券代码:002755 证券简称:东方新星 公告编号:2017-060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三季报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新星”或“公司”)在工作过程中发现2017年三季报财务数据中存在会计差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此会计差错事项进行了更正,并对2017年三季报中合并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调整。
一、 会计差错的原因及内容
2017年7月4日(股权交易日)公司收购天津中德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中德”)51%股权,工作人员在编制2017年三季度合并会计报表时将收购天津中德的商誉计算错误,致使商誉和资本公积虚增14,321,474.20元,该差错不涉及损益调整。
二、 具体会计处理
调减商誉14,321,474.20元,调减资本公积14,321,474.20元。
三、 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未影响公司经营成果,对公司财务状况影响情况如下:
公司2017年9月30日合并资产负债表数据更正情况: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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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后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更改数字黑体加粗)
■
更正后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更改数字黑体加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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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董事会、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说明
(一) 董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能够更加客观、准确反应公司财务状况有利于提高公 司财务信息质量。
(二)监事会意见
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有关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的要求, 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关于该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的要求。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一、 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0日
证券代码:002755 证券简称:东方新星 公告编号:2017-061
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
2017年12月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陈会利、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奚进泉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林东升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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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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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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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报告期内,北京东方新星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会利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柯立泉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限售流通股份办理了质押手续以及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基本情况如下:柯立泉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142,752股,第一次质押日期为2017年8月22日,质押股份为520,000股,占其持有股份45.50%,第二次质押日期为2017年8月30日,质押股份为90,000股,占其持有股份7.88%。截止到报告期末,柯立泉先生共计质押股份610,000股,占其持有股份53.38%。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会利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李玉富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部分限售流通股份办理了质押与解除质押手续以及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基本情况如下:李玉富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149,200股,质押部分:第一次质押日期为2017年7月11日,质押股份为240,000股,占其持有股份20.88%,第二次质押日期为2017年7月26日,质押股份为280,000股,占其持有股份24.36%;解除质押部分:第一次解除质押日期为2017年7月13日,解除质押股份数为280,000股,占其持有份数的24.36%。第二次解除质押日期为2017年7月28日,解除质押股份数为200,000股,占其持有份数的17.40%。截止到报告期末,李玉富先生共计质押股份520,000股,占其持有股份45.25%。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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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郝长明因病去世,截止报告期末,其亲属尚未完成郝长明所持1,049,800股公司股份的继承事宜,公司将督促与协助其亲属依法合规尽快办理股份继承相关手续,公司会对此事项结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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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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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2017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7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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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 适用 √ 不适用
六、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八、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