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12月22日

查看其他日期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12-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110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在江苏省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提前5日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7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及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陆永华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经公司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17年12月21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0名激励对象授予16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58元/股。本次授予后,公司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全部授予完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临2017-112)。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北京银行南京分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为满足新能源业务的快速发展需求,公司下属公司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光伏”)拟向北京银行南京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80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为一年。公司就林洋光伏使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陆永华先生或财务负责人虞海娟女士在上述额度范围以内与相关银行签署担保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修正及补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告(临2017-113)。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22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111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1日在江苏启东市林洋路66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本次会议通知于2017年12月16日以书面送达形式发出,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张桂琴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列席本次会议。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事项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授予条件。

2、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因此,监事会同意以2017年12月21日为授予日,向20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160万股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年12月22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112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7年12月21日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60万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4.58元/股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20名激励对象授予16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7年12月21日,授予价格为4.58元/股,为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9.143元/股)的50.09%。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6年12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6年12月17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在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在公示期间内,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异议。

3、2016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

4、2017年2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时,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5、2017年2月20日,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手续,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6、2017年12月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12月21日,向符合条件的20名激励对象授予16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58元/股。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进行认真审核,认为公司和本次授予的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决定授予激励对象预留限制性股票。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7年12月21日

2、授予数量:160万股

3、授予人数:20人

4、授予价格:4.58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48个月,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计算。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预留限制性股票适用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限售期均自各自的授予日起计算。

本次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解锁期间,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注销。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20名,激励对象获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如下:

二、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监事会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事项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授予条件。

2、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因此,监事会同意以2017年12月21日为授予日,向20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16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 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选择B-S期权定价模型以及金融工程中的看涨-看跌平价关系式对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

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12月21日,在2018—2020年将按照各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比例和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总额分期确认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160万股,授予日为2017年12月21日,经测算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为615万元,对各期业绩的影响如下:

本计划的股权激励成本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股权激励成本的摊销对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各年度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增长率指标造成一定影响,但是不会影响公司现金流和直接减少公司净资产。而且,若考虑到股权激励计划将有效促进公司发展,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及其确定的过程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确定过程及其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及其确定过程合法、有效。

5.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林洋能源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22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7-113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北京银行南京分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连带担保人: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8,000万元

●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48,63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截至公告日,公司无对外担保逾期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为满足新能源业务的快速发展需求,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公司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光伏”)拟向北京银行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8,0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为一年。公司就林洋光伏使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在董事会决策的担保额度内,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上述担保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连带担保人: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华石路612号

法定代表人:沈凯平

注册资本:25,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太阳能光伏电池,太阳能光伏组件、风力发电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改造工程;智能化控制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和服务;自营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许可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须取得国家专项审批后方可经营(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下属公司林洋光伏向北京银行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8,0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为一年。公司就林洋光伏使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相关担保协议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签订。上述事项授权公司董事长陆永华先生或财务负责人虞海娟女士在上述额度范围以内与相关银行签署担保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修正及补充)。

四、董事会意见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下属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利于促进下属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连带担保方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公司能实时监控林洋光伏的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上述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本次担保。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就下属公司使用该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利于增强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融资能力,满足公司及下属公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需求,提高上市公司整体经营业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信息披露充分。同意本次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6.78亿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其中2,700万美元按照汇率6.90折算),占上市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2.98%,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且全部为对公司和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