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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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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1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61版)

特此说明。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旗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货币市场基金(包括: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南方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南方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南方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南方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等七只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1、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以上七只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中的释义、申购赎回、基金的暂停估值和信息披露等条款进行修订;该七只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具体修订的条目和内容见附录。

2、本次上述七只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公司网站发布。

3、本基金管理人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本公司对上述七只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后,也将对相关基金托管协议涉及的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上述七只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本次修订的内容,将在上述七只货币市场基金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作相应调整。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投资者可访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3日

附录:

一、南方现金增利基金

(一)将“1.1前言”之“(一)订立《南方现金增利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中第2项由原条款: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冲突之处的,应以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或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修改为: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冲突之处的,应以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或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二)在“1.2释义”中分别增加:

“《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或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1.10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之“(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中增加: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四)将“1.10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之“(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中第1项由原条款:

“1、 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修改为:

“1、 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五)在“1.10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之“(九)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的“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处理”中分别增加:

“(2)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六)将“1.10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之“(九)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的“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处理”中第二、三款由原条款:

“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7)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修改为:

“发生上述(1)到(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8)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七)在“1.10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之“(九)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的“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处理”中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八)在“1.10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之“(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中第(2)项下增加: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5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九)在“1.20基金资产计价”之“(七)暂停计价的情形”中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应当暂停估值。”

(十)在“1.26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定期报告”中增加:

“5、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十一)将“1.26基金的信息披露”之“(六)临时报告与公告”中第19项由原条款:

“19、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的情形;”

修改为:

“19、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偏离度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形;”

(十二)在“1.26基金的信息披露”之“(六)临时报告与公告”中增加: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二、南方现金通货币市场基金

(一)将“一、前言”之“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中第2项由原条款: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修改为: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在“二、释义”中分别增加:

“13、《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或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中增加: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四)将“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第1项由原条款: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修改为: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五)将“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中第2项由原条款: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修改为: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六)在“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中增加:

“12、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七)将“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中第二款由原条款:

“发生上述第1、2、3、5、6、7、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8、9、10项拒绝申购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于每一开放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修改为:

“发生上述第1、2、3、5、6、7、11、13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8、9、10项拒绝申购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于每一开放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当发生上述第12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八)将“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中第2项由原条款: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修改为: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九)在“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中第(2)项下增加: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5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在“十四、基金资产估值”之“六、暂停估值的情形”中增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应当暂停估值;”

(十一)在“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中增加: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二)将“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六)临时报告”中第26项由原条款: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的情形;”

修改为:

“26、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偏离度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形;”

(十三)在“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六)临时报告”中增加:

“27、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三、南方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一)将“一、前言”之“(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中第2项由原条款: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修改为: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在“二、释义”中分别增加:

“13.《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或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中增加: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四)将“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中第2项由原条款:

“2.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修改为:

“2.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五)将“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中第3项由原条款: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修改为: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六)在“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中增加:

“12、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七)将“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中第二款由原条款:

“发生上述第1、2、3、5、6、7、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8、9、10项拒绝申购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修改为:

“发生上述第1、2、3、5、6、7、11、13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8、9、10项拒绝申购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当发生上述第12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八)将“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中第6项由原条款:

“6.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修改为:

“6.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九)在“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中第(2)项下增加: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5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在“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之“(六)暂停估值的情形”中增加: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应当暂停估值;”

(十一)在“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三)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中增加:

“6.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本基金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8.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二)将“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之“(四)临时报告与公告”中第26项由原条款: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的情形;”

修改为:

“26.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偏离度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形;”

(十三)在“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之“(四)临时报告与公告”中增加:

“27.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四、南方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一)将“一、前言”之“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中第2项由原条款: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修改为: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在“二、释义”中分别增加:

“13、《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或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中增加: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四)将“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第1项由原条款: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修改为: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五)将“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中第2项由原条款: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修改为: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六)在“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中增加:

“12、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七)将“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中第二款由原条款:

“发生上述第1、2、3、5、6、7、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8、9、10项拒绝申购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修改为:

“发生上述第1、2、3、5、6、7、11、13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8、9、10项拒绝申购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当发生上述第12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八)将“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中第2项由原条款: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修改为: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九)在“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中第(2)项下增加: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5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在“十四、基金资产估值”之“六、暂停估值的情形”中增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应当暂停估值;”

(十一)在“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中增加: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二)将“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六)临时报告”中第26项由原条款: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的情形;”

修改为:

“26、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偏离度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形;”

(十三)在“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六)临时报告”中增加:

“27、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五、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一)将“一、前言”之“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中第2项由原条款: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修改为:(下转16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