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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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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62版)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在“二、释义”中分别增加:

“13、《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或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三、场外申购与赎回”的“(三)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中增加: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四)将“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三、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四)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第1项由原条款: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修改为: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五)将“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四、场内申购与赎回”的“(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第2项由原条款:

“2、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修改为:

“2、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六)将“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五、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中第2项由原条款: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修改为: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七)在“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五、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中增加:

“12、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八)将“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五、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中第二款由原条款:

“发生上述第1至6、8、9项、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10项拒绝申购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修改为:

“发生上述第1至6、8、9项、11、13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10项拒绝申购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当发生上述第12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九)将“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中第2项由原条款: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修改为: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十)在“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中第(2)项下增加: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5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一)在“十五、基金资产估值”之“六、暂停估值的情形”中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应当暂停估值;”

(十二)在“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中增加: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三)将“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九)临时报告”中第26项由原条款: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的情形;”

修改为:

“26、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偏离度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形;”

(十四)在“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九)临时报告”中增加:

“27、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六、南方日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一)将“第一部分前言”之“(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中第2项由原条款: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修改为: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在“第二部分释义”中分别增加:

“13、《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或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中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四)将“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的第1项由原条款: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修改为: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五)将“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中第2项由原条款: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修改为: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六)在“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中增加:

“11、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七)将“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中第二款由原条款:

“发生上述第1、2、3、5、6、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7、8、9项拒绝申购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修改为:

“发生上述第1、2、3、5、6、10、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7、8、9项拒绝申购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当发生上述第11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八)将“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中第2项由原条款: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修改为: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九)在“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中第(2)项下增加: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5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在“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之“六、暂停估值的情形”中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应当暂停估值;”

(十一)在“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中分别增加: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二)将“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六)临时报告”中第26项由原条款: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的情形;”

修改为:

“26、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偏离度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形;”

(十三)在“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六)临时报告”中增加:

“27、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七、南方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

(一)将“第一部分前言”之“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中第2项由原条款: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修改为: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在“第二部分释义”中分别增加:

“13、《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或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中增加: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四)将“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第1项由原条款: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修改为:

“1、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五)将“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中第2项由原条款: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修改为: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六)在“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中增加:

“11、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七)将“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中第二款由原条款:

“发生上述第1、2、3、5、6、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7、8、9项拒绝申购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修改为:

“发生上述第1、2、3、5、6、10、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7、8、9项拒绝申购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当发生上述第11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八)将“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中第2项由原条款: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修改为: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九)在“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中第(2)项下增加: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5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在“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之“六、暂停估值的情形”中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应当暂停估值;”

(十一)在“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中增加: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二)将“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六)临时报告”中第26项由原条款: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的情形;”

修改为:

“26、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偏离度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形;”

(十三)在“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之“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六)临时报告”中增加:

“27、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