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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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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7-1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公告编号:2017-079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年12月2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一路368号上海国际机场宾馆二楼四季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绍勇先生主持,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全部议案,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公司董事长刘绍勇先生、副董事长马须伦先生,董事李养民先生、徐昭先生、顾佳丹先生、唐兵先生、田留文先生,独立董事李若山先生、马蔚华先生、邵瑞庆先生、蔡洪平先生出席了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公司监事会主席席晟先生,监事巴胜基先生、胡际东先生、冯金雄先生、贾绍军先生出席了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汪健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和议案2为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巍 李明诗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现场鉴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安永会计师事务所被委任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点票监察员。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2日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编号:临2017-080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7年第8次

普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8次普通会议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经董事长刘绍勇召集,于2017年12月22日在上海国际机场宾馆召开。

董事长刘绍勇,董事顾佳丹、田留文,独立董事马蔚华、邵瑞庆现场出席了会议;副董事长马须伦,董事李养民、徐昭、唐兵,独立董事李若山、蔡洪平通过电话连线方式参加了会议。

公司监事会主席席晟,监事胡际东、贾绍军和董事会观察员黄康(Wong Hong)、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参加会议的董事确认会前均已收到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加本次会议的董事已达法定人数,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绍勇主持,参加会议的董事经过讨论,一致同意并做出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为部分全资子公司或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详情请参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发的《关于为部分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与法荷航2017-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2017-2019年与Air France-KLM(简称“法荷航”)进行日常关联交易,2017-2019年三个年度公司向法荷航收取的航空运输合作及保障服务收入金额上限分别为人民币8.3亿元、10.05亿元、12.3亿元;2017-2019年三个年度公司向法荷航支付的航空运输相关保障服务费用金额上限分别为人民币5.5亿元、8.5亿元、12亿元。具体实施授权公司总经理负责。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唐兵先生回避了表决。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认为:本关联交易议案是按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对本公司股东而言公平合理。

详情请参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发的《关于与法荷航集团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与东航租赁签署2018-2019年飞机及发动机经营性租赁框架协议的议案》

1.同意公司与东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东航租赁”)签署《2018-2019年度飞机及发动机经营性租赁框架协议》,本公司与东航租赁在2018年和2019年当年新签署的飞机及发动机经营性租赁协议项下,飞机及发动机经营性租赁在所有租期的租金总额上限分别为人民币80亿元和80亿元,年租金发生金额上限分别为人民币7亿元和14亿元;

2.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3. 同意公司授权董事、副总经理唐兵先生签署《框架协议》;

4. 具体实施授权公司总经理负责。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刘绍勇先生、马须伦先生、李养民先生、徐昭先生、顾佳丹先生、唐兵先生、田留文先生)回避了表决。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认为:本关联交易议案是按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对本公司股东而言公平合理。

详情请参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发的《关于飞机及发动机经营性租赁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重组分立协议的补充协议〉部分条款的议案》

1.同意修订《重组分立协议的补充协议》的部分条款并授权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吴永良先生签署《〈重组分立协议〉的补充协议二》,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监管机构的审核意见,对协议内容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

2.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刘绍勇先生、马须伦先生、李养民先生、徐昭先生、顾佳丹先生、唐兵先生、田留文先生)回避了表决。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认为:本关联交易议案是按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对本公司股东而言公平合理。

详情请参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发的《关于修订〈东方航空重组分立协议的补充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

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详情请参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发的《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编号:临2017-08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11次

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11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经监事会主席席晟召集,于 2017年12月22日在上海国际机场宾馆召开。

出席会议的监事确认会前均已收到本次会议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已达法定人数,会议合法有效。

公司监事会主席席晟,监事巴胜基、胡际东、贾绍军均就本次监事会相关议案表决投赞成票。监事冯金雄委托监事会主席席晟代为行使表决权。经与会监事审议并一致同意形成决议如下:

1、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与东航租赁签署飞机及发动机经营性租赁框架协议的议案》。监事会认为该关联交易事项均符合公司业务和资产管理的需要,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与法荷航2017-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监事会认为该关联交易事项均符合公司业务和资产管理的需要,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3、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东方航空重组分立协议的补充协议〉部分条款》议案。监事会认为该关联交易事项均符合公司业务和资产管理的需要,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115证券简称:东方航空编号:临2017- 082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部分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对部分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7年12月22日,董事会2017年第8次普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部分全资子公司或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同意为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航”)、上海东方飞行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飞培”)、东方公务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务航空”)和东方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技术”)等四家全资子公司或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合计上限为10亿元人民币的担保总额度;同意上海航空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上航国旅”)为其全资子公司上海东美航空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美”)提供人民币1000万元的担保额度。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中国联合航空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警备东路6号西区一号院;

2.法定代表人:唐兵;

3.注册资本:人民币132,000万元;

4.经营范围:国内(含港澳台)航空客货运输业务;至周边国家的国际航空 客货运输业务;航空公司间的代理业务;与航空运输业务相关的服务业务;零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8 年01月21日);旅游纪念品、航空服务用品的零售; 利用自有媒体承办国内外广告并代理分支机构的广告业务;票务服务;仓储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工艺品、化妆品、卫生用品、服装鞋包、文化用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 家用电器、首饰;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客车);

5.公司持有中联航 100%股权;

6.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元

(二)上海东方飞行培训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赛路 518 号;

2.法定代表人:石富康;

3.注册资本:人民币 69,380 万元;

4.经营范围:飞行人员及其他与航空有关的各类人员的培训,货物和技术进 出口,自有房屋租赁,航材设备的维修与研发,航空业务知识咨询(除培训),计算机软件开发及销售,会务服务;

5.公司持有东方飞培 100%股权;

6.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元

(三)东方公务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上海市青浦区青湖路 1023 号 7 层 A 区 716 室;

2.法定代表人:姜疆;

3.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 万元;

4.经营范围:通用航空包机飞行、医疗救护、商用飞机驾驶执照培训、航空器代管、私用驾驶执照培训、航空器及航空设备维修,航空代理业务,与航空运输代理有关的延伸业务,旅游咨询,会展服务,汽车租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销售工艺礼品;

5.公司持有公务航空 100%股权;

6.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元

(四)东方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机场空港三路 277 号;

2.法定代表人:冯亮;

3.注册资本:人民币 430,000 万元;

4.经营范围:维修航空器/机体、动力装置、除整台发动机/螺旋桨以外的航 空器部件、特种作业;民用航空器机型培训、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项目培训;工 程服务,航材供应链管理,与机务维修相关的咨询、代理和投资类业务;

5.公司持有东航技术100%股权;

6.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元

(五)上海东美航空旅行社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376号13楼

2.法定代表人:尤勤

3.注册资本:人民币5136.9026万元

4.经营范围:旅行社业务,国内、国际航空客运销售代理业务,旅游信息服务、酒店预定、会展服务、会务服务、保险兼业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快递服务(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除外);

5.公司持有上航国旅100%股权,上航国旅持有上海东美100%股权;

6.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元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四、董事会意见

近年来,随着公司下属子公司经营规模扩大、中联航转型低成本航空公司, 以及东航技术创新资产管理模式,推进保障性资产向经营性资产转型,各下属子 公司资本性支出增加。基于本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经营情况、资信水平及债务偿还能力已有充分的了解,确认其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的范围之内,由本公司为下 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进一步增强下属子公司的资信能力,在降低融资成本 的同时获得满足其生产经营及改革转型所需的融资以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提升 公司整体经营水平。

综上,董事会同意公司自决议生效之日起至 2018年12 月31日之期限内, 为中联航、东方飞培、公务航空和东航技术等四家全资子公司或其下属全资子公 司提供合计上限为10亿元人民币的担保总额度;若主债务为外币,按担保提供 时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计算;担保期限与被担保方主债务的期限一致,最长不超 过 10年;同意上航国旅为上海东美提供人民币1000万元的担保额度,担保期限与被担保方主债务的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10年;具体实施授权公司总经理负责,实施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本公司独立董事经事前审核,认可本次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并同 意将相关议案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为下属 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有利于增强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能力,获得满足其生产经营 所需的融资以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董事会审议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除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已经参加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通过。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17 年12月22日,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全部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美元1633.78万元、新加坡元5亿元(为发行新元债担保)和人民币40亿元(为子公司贷款担保),合计约人民币65.57亿元,上述金额占公司截至 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5.48%,且公司未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公告编号:2017-083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Air France-KLM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2017年10月3日,Air France-KLM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法荷航”)向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的下属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东航集团”)定向增发股份的交易在泛欧交易所完成交割。本次定向增发完成后,东航集团持有法荷航10%的股份,并且东航集团委派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唐兵担任法荷航的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由于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唐兵先生担任法荷航的董事,因此,法荷航及其控股子公司均成为本公司关联方,本公司与法荷航及其控股子公司相互之间提供联运联营合作、服务保障等方面的日常性业务将构成本公司一项日常关联交易,需按照规定履行审议及对外公告等程序。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本公司未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

一、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7年12月22日,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8次普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与法荷航2017-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本公司与法荷航2017-2019年度航空运输合作及保障服务收入预估上限和航空运输合作及保障服务费用预估上限。

2017-2019年度,本公司向法荷航收取的航空联运及联营合作及服务保障收入预估上限分别为人民币8.3亿元、10.05亿元、12.3亿元,本公司向法荷航支付的航空联运及联营合作及服务保障费用金额预估上限分别为人民币5.5亿元、8.5亿元、12亿元,均未达到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唐兵先生已回避表决,与会10位非关联董事经表决,一致同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

本公司独立董事经事前审核,认可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是按一般商业条款达成,关联交易各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交易定价参考市场价格,并考虑双方机队规模及航线布局等情况以及服务需求、人工成本的合理上涨等因素后由双方公平磋商厘定,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对本公司股东而言公平合理。董事会在对本次日常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表决时,关联董事均按规定回避了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2017年上半年本公司与法荷航的发生金额

1.本公司向法荷航收取的航空运输合作及保障服务收入

单位:人民币万元

2.本公司向法荷航支付的航空运输合作及保障服务费用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本公司与法荷航日常关联交易范围及交易金额预估上限

1.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范围

(1)本公司向法荷航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联运及联营安排、地勤支援及工程服务以及约定提供的其他服务(统称“航空运输合作及保障服务收入”);

(2)法荷航及其控股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联运及联营安排、地勤支援及工程服务以及约定提供的其他服务(统称“航空运输合作及保障服务费用”)。

2.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2017-2019年度预估上限金额

经参照本公司与法荷航2017年上半年实际发生的交易金额,并依据本公司及法荷航集团的机队规模的增长及航线网络的扩张等情况以及服务需求、人工成本的合理上涨等因素,充分估计未来可能出现的服务范围和标准调整等因素,2017-2019年度航空运输合作及保障服务收入预估上限和航空运输合作及保障服务费用预估上限的具体情况如下:

(1)本公司向法荷航收取的航空运输合作及保障服务收入金额预估上限

单位:人民币万元

(2)本公司向法荷航支付的航空运输合作及保障服务费用金额预估上限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关联方介绍

(一)法荷航基本情况

1.企业性质:一家在泛欧交易所上市的公众公司(French public company (société anonyme) with a Board of Directors)

2. 法定代表人:Jean-Marc Janaillac

3. 注册地址:2 Rue Robert Esnault-Pelterie, 75007 Paris

4. 注册资本:300,219,278欧元

5. 经营范围:法荷航主要经营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航空运输企业的资本和权益,即其可以对法国或其他任何国家和地区的航空运输企业进行投资。(The primary purpose of Air France - KLM is to hold direct orindirect interests in the capital of air transport companies and,more generally, in any companies in France or elsewhere whosepurpose is related to the air transport business.)

6.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法荷航总资产为229.32亿欧元,净资产为12.96亿欧元;2016年,法荷航营业收入为248.44亿欧元,净利润为7.92亿欧元。

(二)本公司与法荷航的关联关系

根据《上市规则》第10.1.3(三)规定,由于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唐兵先生担任法荷航董事,因此,法荷航及其控股子公司成为本公司关联方。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参照本公司与法荷航之间以往年度的交易金额,并结合本公司及法荷航集团的机队规模及航线布局等情况以及服务需求、人工成本的合理上涨等因素,充分估计未来可能出现的服务范围和标准调整等因素,预估2017-2019年度航空运输合作及保障服务收入预估上限和航空运输及保障服务费用预估上限。具体参考依据如下:

1.联运及联营合作安排的定价依据:联运安排是双方按照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多边比例分摊准则而签署的比例分摊协议,以据其分摊收益;联营安排是双方共同经营特定航线,并根据运力投入和各方销售的座位价值商定分摊原则和比例,据以分摊收益;

2.地勤支援及工程服务的定价依据:一方向另一方收取的地勤支援及工程服务价格将参照市场价,由双方公平磋商厘定。市场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将按以下顺序并考虑服务提供方的服务专业能力、服务品质和效率、人工成本等因素后确定(如有):(1)在该类服务提供地或其附近地区在正常交易情况下提供该类航空运输合作及保障服务的独立第三方当时收取的价格;或(2)在中国境内/欧洲境内在正常交易情况下提供该类服务的独立第三方当时收取的价格。

四、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法荷航总部位于法国巴黎,是欧洲远程航线业务的领导者,在全球拥有强大的航空网络,在欧洲前五大枢纽中的巴黎和阿姆斯特丹枢纽拥有主导地位,在欧洲、非洲及南美拥有强大的市场地位。本公司与法荷航之间的业务合作是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举措,既有利于本公司构建覆盖全球的航空网络,又能为全球旅客提供更加丰富、便捷、高效、优质的旅行服务。本公司和法荷航各自发挥在中国和欧洲地区的综合优势在地勤支援及工程服务等方面向对方提供了良好的航空运输保障服务,确保了航班的正常运营。

本公司向法荷航收取的航空运输合作和保障服务收入、本公司向法荷航支付的航空运输合作和保障服务费用,均是由双方公平磋商并参考了独立第三方的相关收费标准确定,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对本公司股东而言公平合理。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115证券简称:东方航空编号:临2017-08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飞机及发动机经营性租赁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历史交易情况说明:2017年8月10日,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与东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东航租赁”)签署了《飞机租赁协议》。本公司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向东航租赁项目公司以经营性租赁方式引进5架租赁飞机。5架飞机经营性租赁年租金额不超过190万美元,5架飞机144个月经营性租赁总租金不超过2.74亿美元。截至本公告日,东航租赁已向本公司顺利交付5架经营租赁飞机,该等飞机较其他参与竞标公司的竞标均价月租金节约约87.5万元,144个月的总租金节约约1.26亿人民币。

●2017年12月22日,参照前述2017年8月10日进行的飞机经营性租赁关联交易,以及《飞机经营性租赁协议》的条款和内容,本公司与东航租赁在上海签订了与前述单项关联交易协议无实质性差别的《2018-2019年飞机及发动机经营性租赁框架协议》。

●在经过邀标评估,且东航融资经营稳定、具备经营飞机及发动机租赁业务的专业资质和能力,同时东航租赁提供的相关飞机及发动机的经营性租赁方案(包括租金水平、退租条件等)优于其他方的经营性租赁方案等前提下,东航股份和东航租赁可就2018-2019年度交付的部分飞机及发动机进行飞机及发动机经营性租赁。上述交易可以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管理,减轻公司资金压力,亦可降低未来飞机的残值风险。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以市场化价格为基础且预计飞机经营租赁年度租金金额占公司2016年同类业务的比例不超过30%,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7年12月22日,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8次普通会议,审议同意本公司与东航租赁签署《2017-2019年度飞机及发动机经营性租赁框架协议》(以下简称“《2018-2019年租赁框架协议》”),并确定了该等关联交易2018-2019年各年度的交易金额上限。

本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刘绍勇先生、马须伦先生、李养民先生、徐昭先生、顾佳丹先生、唐兵先生和田留文先生)已回避表决,与会董事一致同意上述日常关联交易。

本公司独立董事经事前审核,同意将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东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经营稳定,具备经营飞机及发动机租赁业务的专业资质和能力,且公司将在东航租赁的租金水平、退租条件等综合条件较其他投标方具有竞争优势的前提下选择东航租赁为经营性租赁服务供应方,因此,公司选择向东航租赁项目公司进行经营性租赁,可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管理,减轻公司资金压力,亦可降低未来飞机的残值风险。

董事会在对本次日常关联交易进行审议表决时,关联董事均按规定回避了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由于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项下2018年和2019年发生的飞机及发动机经营性租赁在全部租赁期总计租金金额上限(80亿元人民币)已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的投票权。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前次关联交易历史情况概述

2017年8月10日,本公司与东航租赁签署《飞机租赁协议》。本公司向东航租赁项目公司以经营性租赁方式引进5架租赁飞机。5架经营租赁飞机租为38万美元/架/月,该等飞机较其他参与竞标公司的竞标均价月租金节约约87.5万元,144个月的总租金节约约1.26亿人民币。

依据公司与东航租赁签署的协议,采用经营性租赁方式引进飞机,承租人自交机日期,租金按月支付。本公司自2017年8月起已陆续通过经营性租赁引进上述5架飞机。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已实际支付给东航租赁的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注:按美元兑人民币汇率6.65计算,下同。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2017年12月22日,参照前述2017年8月10日进行的飞机经营性租赁关联交易,以及《飞机经营性租赁协议》的条款和内容,本公司与东航租赁在上海签订了与前述单项关联交易协议无实质性差别的《2018-2019年租赁框架协议》。

2018-2019年度经过邀标评估,东航租赁提供的相关飞机及发动机的经营性租赁方案(包括租金水平、退租条件等)优于其他方的经营性租赁方案,东航股份将选择东航租赁作为2018-2019年度交付的相关飞机及发动机的经营性租赁服务供应方;双方将商定并签署具体的交易协议。

公司于2018-2019 年计划部分新飞机采用购买权转让并进行经营性租赁引进,同时部分老旧飞机拟进行售后回租。上述交易均将以邀标方式进行。如经邀标或其他评估程序确认东航租赁符合上述前提条件,本公司与东航租赁开展飞机及发动机经营性租赁交易,2018年和2019年拟采用经营性租赁引进的飞机及发动机,预计涵盖:B737系列新飞机、B787新飞机、A320新飞机、A330新飞机、A350新飞机、相关机型的发动机以及部分老旧飞机,预计租金总金额上限将不超过公司2018和2019年各年计划采用经营性租赁引进飞机总租金额的一半。因此,本公司与东航租赁在2018年和2019年当年新签署的飞机及发动机经营性租赁协议项下,飞机及发动机所有租期的租金总额上限(以下简称“飞机及发动机经营租赁租金总额上限”)以及飞机及发动机经营性租赁2018年和2019年年度租金金额上限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人民币

注: 1.飞机及发动机经营租赁在全部租赁期租金总额上限占同类业务比例

为公司基于2016年年底本公司在册经营租赁飞机总租金计算得出。

2.飞机及发动机经营租赁年度租金金额上限占同类业务比例为公司基于2016年经营租赁支出金额计算得出。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东航租赁及东航租赁项目公司为东航集团下属控股子公司,系本公司关联方。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东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3.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路530号A5集中辅助区三层318室;

4.法定代表人:贾绍军;

5.注册资本:人民币10亿元;

6.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从事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7.主要股东:东航集团持股50%,东航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持股35%,包头盈德气体有限公司持股15%;

8.东航租赁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亿元

(三)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东航租赁已向本公司顺利交付5架经营租赁飞机,该等飞机较其他参与竞标公司的竞标均价月租金节约约87.5万元,144个月的总租金节约约1.26亿人民币。

东航租赁作为东航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拥有较为雄厚的资本实力,经营稳定,具备经营飞机及发动机租赁业务的专业资质和能力,且公司将在东航租赁的租金水平、退租条件等综合条件较其他投标方具有竞争优势的前提下选择东航租赁为经营性租赁服务供应方,同时,公司选择向东航租赁项目公司进行经营性租赁,可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管理,减轻公司资金压力,亦可降低未来飞机的残值风险。

综上所述,本公司认为东航租赁能够按照2018年-2019年框架协议为公司提供优质的经营租赁服务。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东航租赁签订的《2018-2019 年租赁框架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签订日期:2017年12月22日;

2.协议有效期:本公司 2018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3.出租人:东航租赁拟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或上海自贸区等地设立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作为各架飞机的所有权人和出租人;

4.承租人:本公司(含本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5.标的物:公司于 2018-2019 年经营租赁的飞机及发动机;

6.租赁方式:经营租赁;

7.租赁期限:不超过144个月;

8.租金水平:每架飞机的月租金不超过飞机交易价格的千分之八;

9.支付方式:自起租日起,租金支付按每月度先付原则;

10.租赁设备所有权:租赁期间,出租人拥有飞机和发动机所有权,承租人享有飞机和发动机使用权。租期结束后,承租人将飞机和发动机退还给出租人。

11.合同的生效条件及时间: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以及就《2018-2019 年租赁框架协议》项下经营性租赁安排取得本公司的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二)关联交易价格确定依据

本公司进行飞机和发动机经营性租赁业务的成本为租金,因此年度租金以及飞机在租期内的租金总额为关联交易的价格。本公司选择东航租赁为本公司引进飞机及发动机提供融资租赁安排的前提条件包括:1.东航租赁经营稳定,具备从事大规模飞机及发动机经营性租赁交易的资质和能力;2.经过邀标评估,东航租赁提供的相关飞机及发动机的经营性租赁方案优于其他方的经营性租赁方案,东航股份将选择东航租赁作为2018-2019年度交付的相关飞机及发动机的经营性租赁服务供应方,同时租金报价综合成本以当期国内市场同型号同机龄或当期国内市场同型号发动机租赁价格为基础,且每架飞机及发动机的月租金不会超过飞机及发动机交易价格的千分之八。

四、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东航租赁经营稳定,具备经营飞机及发动机租赁业务的专业资质和能力,且公司将在东航租赁的租金水平、退租条件等综合条件较其他投标方具有竞争优势的前提下选择东航租赁为经营性租赁服务供应方;因此,公司选择向东航租赁项目公司进行经营性租赁,可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管理,减轻公司资金压力,亦可降低未来飞机的残值风险。

综上所述,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经双方公平磋商,按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对本公司股东而言公平合理。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编号:临2017-085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东方航空重组分立

协议的补充协议》

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2017年12月22日,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东航股份”)与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简称“东航集团”)签署《重组分立协议的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II”),对双方在于1996年《重组分立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I”)进行修订。

●补充协议I自1996年订立20多年来,行业环境和竞争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协议中公司与东航集团之间关于避免业务重合的相关条款已经不能满足本公司发展新业务和应对行业新竞争的需要。本公司修订条款的主要考虑因素如下:本公司遇到主营业务领域的新投资机会(简称“新投资机会”或“新投资业务”)时,若本公司先行投资可能会对公司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和投资风险,不利于本公司的稳健经营,不利于本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如由东航集团先行参与投资该等新业务,并且授予本公司对新投资业务的购买选择权,即待被投资业务培育成熟后,本公司有权决定在合适的时机要求东航集团将被投资业务的相关股票或股权转让给本公司,将是对本公司更有利和更佳的选择。这样,既使本公司回避了参与相关新业务早期投资的风险,又能使本公司享有对相关新投资业务培育成熟后的购买选择权。东航集团参与新投资机会,还可以避免本公司的竞争对手投资该等业务,从而可能对本公司产生不利的影响。此外,东航集团通过参与新业务,将促进被投资方与本公司建立或深化业务合作,公司还能享受由此产生的业务协同效应。

●根据修订后的补充协议II,东航集团投资任何可能与本公司存在业务重合的企业时,均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规定和要求,即不得损害本公司利益,并且东航集团不得控制其投资业务或企业。

●《关于修订〈重组分立协议的补充协议〉的部分条款的议案》(以下简称“本修订议案”)已获得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审议通过,本公司独立董事事先审核并发表了认可意见、获得了本公司监事会审核同意。本议案尚需获得本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

一、背景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其控股股东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于1995年4月14日订立重组分立协议,据此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为本公司及东航集团的前身)已重组及分拆为本公司及东航集团。重组分立协议于1996年12月5日作进一步修订,本公司和集团签署了补充协议I。根据该补充协议I第3条(简称“不竞争条款”),东航集团向东航股份承诺,当东航股份在中国境内、香港或纽约上市的任何时候,如果东航集团为东航股份的控股股东或持有东航股份超过35%的股权,东航集团将不得从事与东航股份业务直接或间接地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但东航集团持有与东航股份有业务竞争的上市公司不超过10%股权除外)。

根据上述条款,对任何与东航股份有业务竞争的非上市公司,东航集团承诺不得投资;对任何与东航股份有业务竞争的上市公司,东航集团承诺投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

二、修订补充协议I第3条“不竞争条款”的原因

1、本公司东航集团之间的《重组分立协议的补充协议》订立于1996年。自上述协议订立20多年来,行业环境和竞争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协议中公司与东航集团之间关于避免业务竞争的相关条款已经不能满足本公司业务发展和应对行业竞争的需要。

2、本公司或者东航集团遇到本公司主营业务领域的新投资机会时,若东航股份无能力、无资源或无意愿投资该新业务,东航集团将不得投资该新业务(持有与东航股份有业务竞争的上市公司不超过10%股权除外)。若本公司的竞争对手投资该业务,可能对本公司产生不利的影响,本公司也将彻底丧失投资参与该新业务的机会。

3、本公司遇到主营业务领域的新投资机会时,若本公司先行投资可能会对公司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和投资风险,不利于本公司的稳健经营,不利于维护本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如在本公司暂无投资意愿的情况下,由东航集团先行参与该等新投资机会,并且东航集团同意赋予本公司购买选择权,即待被投资业务培育成熟后,本公司有权决定在合适的时机要求东航集团将被投资业务的相关股票或股权转让给本公司,将是对本公司更有利和更佳的选择。这样,既使本公司回避了参与相关新业务早期投资的风险,又能使本公司享有对相关新投资业务培育成熟后的购买选择权。

4、航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相互之间通过股权合作促进业务协同已成为全球民航业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通过利用和发挥东航集团在信息、资金、决策效率等方面的诸多优势,在东航股份无能力、无资源或无意愿投资参与新业务机会的情况下,由东航集团通过股权投资促成被投资方与东航股份建立或深化业务合作,东航股份可以享受由此产生的业务协同,推进行业内横向联合,有利于增强东航股份在业内的竞争优势和影响力。例如:2017年10月,东航集团战略认购法荷航集团10%股权,并促成本公司与法荷航升级全面业务合作关系,提升了本公司与法荷航的战略和业务协同。

三、基本情况

(一)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7年12月22日,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8次普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东方航空重组分立协议的补充协议〉的部分条款的议案》,同意修订补充协议I第3条相关内容,并签署补充协议II;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监管机构的意见,对协议内容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

由于东航集团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系本公司关联方,因此,本修订议案构成了本公司的一项关联交易事项。本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刘绍勇先生、马须伦先生、李养民先生、徐昭先生、顾佳丹先生、唐兵先生和田留文先生)已回避表决,与会董事表示一致同意。

本公司独立董事经事前审核,同意将本修订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均按规定回避了表决,议案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进行了审议和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对补充协议I相关条款的修订,系公司与东航集团公平磋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达成,修订条款的内容设计比较全面和充分的维护了上市公司的利益,修订后的条款内容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本修订议案。

2017年12月22日,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11次普通会议,本公司监事会审议了本修订议案并表示同意。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55号),本修订议案应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因此,本次事宜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获得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与本次事宜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的投票权。

(二)本次修订“不竞争条款”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东航集团于2017年12月22日在上海签署了补充协议II,以修订补充协议I第3条“不竞争条款”相关内容。

根据新订立的补充协议II,东航集团向本公司承诺:

1.只要本公司仍在中国、香港或纽约上市,如果东航集团持有本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超过35%,或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或相关法律及法规被视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东航集团不得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任何地方或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构成或有可能构成与本公司业务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但东航集团持有与东航股份有业务竞争的上市公司不超过10%股权除外)。

2.如果东航集团获准对竞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前提是东航集团及其控股附属公司(本公司除外)将不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并且不得控制被投资企业。

3.如果在遵守下列第(1)至(6)项约定的前提下,东航集团对与东航股份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企业(“竞争业务企业”)进行股票或股权投资将不受上述第1点中的承诺所限,即:

(1)当东航集团发现新投资机会时(不包括购买不超过10%的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票),东航集团应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书面通知东航股份,并尽力促使该新投资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东航股份。

(2)如果本公司决定不参与新投资机会,本公司应在获得东航集团书面通知起的20天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东航集团。如果(i)本公司明确拒绝新投资机会;或(ii)本公司没有在20天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东航集团,东航集团或其控股附属公司可参与该新投资业务且投资主要条款不得优于本公司若参与该新投资业务所享有的条款或条件,而东航集团或其控股附属公司应在本公司拒绝该新投资业务前向本公司全面提供参与该新投资业务的投资条款和条件。

(3)东航集团投资新业务时,东航集团将向本公司授予购买选择权,以使本公司有权在本公司认为适当时向东航集团购买有关新投资业务的股份或股权。

(4)东航集团投资新业务后,如果东航集团拟出售通过新业务所得的股份或股权,必须事前优先通知本公司有关出售的条件并向本公司授予优先购买权(以下简称“优先购买权”)以购买该等股份或股权。

(5)东航集团承诺提供其通过合法所得的有关新投资业务的所有材料,以使本公司可以评估新业务并就是否投资新业务或行使购买选择权或优先购买权作出决定。

(6)本公司行使购买选择权或优先购买权须遵守适用的监管规定、披露及审批程序。如果本公司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决定不行使购买选择权或优先购买权,东航集团有权按相同的条件出售相关股份或期权。

四、修订《重组分立协议的补充协议》的部分条款的理由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补充协议I原不竞争条款的规定,若东航股份拒绝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新的业务机会,东航集团亦不得投资该业务机会,可能发生公司的竞争对手参与该等新的业务机会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也限制了东航股份通过东航集团享受业务协同的机会。

根据修订后的“不竞争”条款,若东航股份无能力、无资源或无意愿参与新业务机会,允许东航集团按照不优于向东航股份提供的条款自行参与投资,加上未经东航股份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该业务的限制及东航股份对于该业务的购买选择权、未来出售该业务时的优先购买权,确保了东航集团参与该等新业务机会不会损害东航股份的利益,在帮助东航股份回避新业务机会早期投资风险的同时保留了东航股份对新业务机会培育成熟后的购买选择权,有利于促进东航股份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次修订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对本公司股东而言公平合理。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公告编号:2017-086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2月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2月8日上午9点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国际机场宾馆二楼四季厅(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一路 368 号,参会交通路线图请见附件3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2月8日至2018年2月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一)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和议案2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发的公告。

(二)特别决议议案:议案2

(三)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

(四)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议案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和东航国际控股(香港)有限公司

(五)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传真登记:凡是拟出席本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须将会议回执及相关文件于2018年1月18日上午9点至下午4点以传真方式送达本公司(会议回执详见附件2),传真:021-6268 6116。

(二)信件登记:凡是拟出席本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须将会议回执及相关文件于2018年1月11日至1月18日以信件方式送达本公司。时间以邮戳为准(会议回执详见附件2)。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空港三路92号东航机关1号楼307室(上海市虹桥国际机场1号航站楼旁)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邮编:200335(来信请署明详细地址,以便本公司回复)。

(三)凡出席会议的股东,需持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受托出席者需持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的代表需持股东单位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六、其他事项

(一)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空港三路92号东航机关1号楼307室(上海市虹桥国际机场1号航站楼旁)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二)联系电话:021-22330922/22330925。

(三)联系传真:021-6268 6116。

(四)其他事项: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2日

附件1: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2: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回执

附件3:参会交通路线图

附件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备注1)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2月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注:本授权委托书自制及复印均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备注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备注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股东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持股数(备注5):___________股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备注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备注: 1.请用正楷填上受托人的全名。

2.请在您认为合适的栏(“赞成”、“反对”或“弃权”)内填上“√”(若仅以所持表决权的部分股份数投票,则请在相应的栏内填入行使表决权的具体股份数)。多选或未作选择的,则视为无具体指示,受托人可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

3.请用正楷填上本公司股东名册所载之股东全名。

4.请填上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如股东为法人单位,请填写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号码。

5.请填上股东拟授权委托的股份数目。

6.本授权委托书请股东签署;如股东为法人单位,请加盖法人印章。

附件2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回执

致: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本人__________拟亲自/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出席贵公司于2018年2月8日(星期四)北京时间上午9点30分在上海国际机场宾馆举行的贵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签署:_____________

备注: 1.请用正楷书写中文全名。

2.个人股东,请附上身份证复印件和股票账户复印件;法人股东,请附上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股票账户复印件及拟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请附填写好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

附件3

参会交通路线图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地址:上海国际机场宾馆二楼四季厅,位于上海市迎宾一路368号。

地铁路线:可乘坐地铁10号线至虹桥机场1号航站楼站下车,步行约10分钟抵达。

公交路线:可乘坐806路、807路至虹桥机场1号航站楼站下车,步行约10分钟抵达

行车路线:从延安高架路虹桥机场1号航站楼出口离开,沿迎宾一路直行约500米抵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