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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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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7-1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5版)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本公司在深圳、北京、上海、广州、成都开设五个直销网点对投资者办理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

(1)深圳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或0755-83026620

传真:0755-83026630

联系人:祁冬灵

(2)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14号8-9层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010-59027811

传真:010-59027890

联系人:孟佳

(3)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中心大厦903室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68824617

传真:021-68362099

联系人:王惠如

(4)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908

邮政编码:510623

电话:020-38393680

传真:020-38393680

联系人:黄怡珊

(5)西部营销中心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9栋1单元1802

邮政编码:610021

电话:028-86050157

传真:028-86050160

联系人:裴兰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丽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刘焕志、孙艳利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2座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联系人:左艳霞

经办注册会计师:左艳霞 张品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二、核准文件

《关于准予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06号)。

三、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基金类别:债券型发起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本基金在一定期间内封闭运作,不接受基金的申购、赎回;在封闭期结束和下一封闭期开始之间设置开放期,受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申请。

存续期间: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五、募集期限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中载明的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017年12月26日,本基金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的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具体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投资者、发起式资金提供方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发售。

八、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办理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九、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计算公式及认购费用

1、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3、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的认购份额将依据投资者认购时所缴纳的认购金额(加计认购金额在认购期所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确认的金额为准)扣除认购费用后除以基金份额面值确定。募集发售期间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 1,000.00 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0.32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994.04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4=5.96 元

认购份额=(994.04+0.32)/1.00=994.3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 994.36 份基金份额。

4、认购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 0.6%。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在发售公告中确定。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1)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及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依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② 机构预留印鉴;

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亲自申请时提交);

⑤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⑥ 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⑦ 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注:上述⑥项是指:在本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及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名称严格一致。

投资者应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账户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4000032429200779908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喜年支行

大额支付号:102584003247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② 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并确保在2017年12月26日17:00前到账;

③ 投资者申请的认购金额不能超过汇款金额;

④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办理基金认购手续的机构投资者须提供下列资料:

① 办理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②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③ 填妥的基金认购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④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⑤ 基金交易卡。

(2)上述第(1)项规定的详情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代销机构若对上述资料及程序有不同规定的,以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情况,或者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查询确认结果。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人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4.认购的限额

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人在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二、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的专门账户,任何人在基金募集期满前不得动用。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第七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为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为止,如果3个月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为止,如果3个月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三、3个月对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3个月期满后的对应日期,若3个月期满后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日为3个月期满后该月的最后一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四、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7月26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为止,如果3个月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即2017年7月26日至2017年10月25日,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2017年10月26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为6个工作日,首个开放期为2017年10月26日至2017年11月2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为止,如果3个月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即第二个封闭期自2017年11月3日起(包含该日),又由于2018年2月2日次日为非工作日,封闭期相应顺延。所以第二个封闭期为2017年11月3日至2018年2月4日,以此类推。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包含该日)起,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包含该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包括当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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