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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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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建信安心保本三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7-1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建信安心保本三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6年1月4日生效。

本基金保本周期期限2年,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年后的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公历年不存在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即本基金于2018年1月4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将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建信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投资、基金费率、分红方式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做相应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根据上述约定,变更后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分别修订为《建信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建信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建信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调整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留并适用《建信安心保本三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关于变更后的建信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以及基金费率等条款的约定,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的其他条款进行了修订。

自2018年1月11日起,修订后的《建信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建信安心保本三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建信安心保本三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建信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基金费率、业务开通情况、销售机构及其他具体操作事宜按照该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规定进行运作,详见刊登在《中国证券报》等指定媒介上的《建信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建信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建信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同时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2月23日

附件:《建信安心保本三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说明

一、“第一部分前言”

(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删除:

《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第一部分前言”原表述:

三、建信安心保本三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修改为:

三、建信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建信安心保本三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建信安心保本三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建信安心保本三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以及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第二部分释义”

(一)删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导意见》”、“基金募集期”、“认购”、“担证人”、“保本义务人”、“保本周期或保本期”、“保本周期起始日”、“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保本周期到期日或到期日”、“保本金额”、“保本”、“保本赔付差额”、“持有到期”、“保证”、“保证合同”、“到期操作期间”、“过渡期”、“过渡期申购”、“份额折算日或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折算”。

(二)原表述: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修改为: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建信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日

三、“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删除“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上限”、“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八、基金的保本、“九、保证”、“十、基金保本周期”及“十一、保本周期目标收益率”。

(二)“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为: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风险资产与安全资产的动态配置和有效的组合管理,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修改为:

本基金自上而下积极、动态地配置大类资产,同时通过合理的证券选择,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四、“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删除“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增加“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根据《建信安心保本三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由建信安心保本三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后转型而来。

建信安心保本三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建信安心保本三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895号)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安心保本三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12月23日至2015年12月29日进行募集,并于2016年1月4日正式成立。本基金保本期为2年,第一个保本期自2016年1月4日至2018年1月4日。建信安心保本三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期于2018年1月4日到期,由于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后不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按照《建信安心保本三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非避险策略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建信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安心保本三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期到期日及之后4个工作日(含第4个工作日),即自2018年1月4日(含)起至2018年1月10日(含)止。自2018年1月11日起,建信安心保本三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建信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建信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五、“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删除原“第五部分基金备案”,增加“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原表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但若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建信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修改为: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二)“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原表述: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第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修改为: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三)“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原表述: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如在过渡期内发生暂停申购,过渡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修改为: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或基金转换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人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四)“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原表述:

5、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修改为:

5、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七、“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删除与认购、发售相关的内容

(二)“一、基金管理人”之“(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删除: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7)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义务;

八、“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一、召开事由”中第1条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原表述: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建信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建信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的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在保本周期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建信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建信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但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除外;

修改为: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二)“一、召开事由”中第2条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

删除:

(3)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增加新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保本周期内,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因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或其他足以影响继续履行保证责任能力的情况,或者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4)某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变更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变更下一保本周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

(5)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建信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1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三)“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原表述: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修改为: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删除原“第十二部分保本和保本保障机制”、“第十三部分基金保本的保证”。“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资”,删除“建信安心保本三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投资条款,保留“建信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投资条款,并修改为“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十、“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值”调整为“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三、估值方法”

原表述: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6、本基金转型为“建信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修改为: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二)“四、估值程序”

原表述: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原表述: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十一、“第十七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调整为“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原表述: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建信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提方法和支付方式同上。

到期操作期间(保本周期到期日除外)和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修改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十二、“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调整为“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原表述: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

(1)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2)本基金转型为“建信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修改为: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二)“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原表述:

在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转型为“建信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修改为: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调整为“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原表述: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修改为: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十四、“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调整为“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之“(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原表述: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修改为: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删除表述: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删除“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之“(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修改相应序号

(三)“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之“(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原表述: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修改为: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之“(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原表述: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七)临时报告”

原表述: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或保本保障机制;

修改为: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删除表述:

7、基金募集期延长;

26、与保本周期到期相关事项的公告;

(六)删除“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的“(十)保证合同”

(七)“(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原表述:

本基金转型为“建信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八)“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原表述: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修改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十五、删除原“第二十一部分保本周期的到期”

十六、“第二十五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调整为“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原表述: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修改为:

1、本基金由建信安心保本三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自建信安心保本三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操作期间截止日的次日起生效。

十七、根据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更新、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动以及完善表述而对《建信安心保本三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做出的其他必要修订。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上述修订内容进行修订,经交通银行和本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对托管协议中部分条款进行更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