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
有限公司签署
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光启技术 公告编号:2017-178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
有限公司签署
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本次签署的《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仅为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协议对方经过协商达成的初步意向,具体合作方案和合作细节以相关各方最终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本《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具体实施内容、进度及其对公司未来年度业绩的影响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将密切关注合作事项的进展状况。本协议书签订后涉及的各后续事宜,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决策审批程序及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对上市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本协议为框架协议,双方尚在推进具体合作事宜,其实施进度存在不确定性,预计不会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一、协议概述
2017年12月25日,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光启技术”、“乙方”)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在北京市签署了《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双方将在本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签订后逐步就具体合作内容进行协商,并讨论和最终签订有关项目的具体合作协议。双方所有的合作以可能最终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准,并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符合各方的业务审批条件和办理程序的前提下后续展开。
二、协议对方情况介绍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是依照中国法律有效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0年4月21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213,044,797,827.69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9135P,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法定代表人为王晓初。
经营范围:在全国范围内经营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含本地无线环路业务)、公众电报和用户电报业务、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固定网国内长途电话业务、固定网国际长途电话业务、IP电话业务(限Phone-Phone的电话业务)、900/1800MHz GSM第二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WCDMA 第三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LTE/第四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TD-LTE/LTE FDD)、卫星国际专线业务、因特网数据传送业务、国际数据通信业务、26GHz无线接入业务;在北京、上海、天津、河北(不含石家庄)、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哈尔滨、江苏(不含南京)、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不含济南、青岛)、郑州、湖北(不含武汉)、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拉萨、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范围内经营3.5GHz无线接入业务。在全国范围内经营国内甚小口径终端地球站(VSAT)通信业务、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无线数据传送业务、用户驻地网业务、网络托管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语音信箱业务、传真存储转发业务、X.400电子邮件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和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与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设备生产销售、设计施工业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寻呼机、手机及其配件的销售、维修;电信卡的制作、销售;客户服务;房屋租赁;编辑、出版、发行电话号码簿。(涉及许可证或国家专项规定的,须凭许可证经营或按专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经营项目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登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甲方与本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的构成关联方的情形,本次交易不构成本公司关联交易。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原则
本协议是指导双方合作的框架性文件,双方签订的各项具体业务协议、合同应最大程度遵照本协议所确立的原则订立。
1. 为进一步强化双方合作关系,双方同意,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在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形成的投资权益,将作为明确双方业务合作的深度、广度和规模的重要依据。
2. 本协议框架下涉及的具体业务,均须另行签订业务合同,并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符合双方的业务审批条件和办理程序的前提下进行。本协议约定事项与业务合同不一致的,以业务合同为准;业务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事项适用本协议。
3.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框架协议约定的前提下,双方的合作不具有排他性。
(二)合作内容
1. 甲方与乙方在“军民融合”领域开展深度合作,优势互补,以科技创新驱动“军民融合”相关产业的升级与发展。
甲方与乙方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超材料、人工智能、视频分析、生物识别、通信、云计算、大数据等领域开展广泛深入的合作,坚持科技创新为本,双方共同打造有竞争力的解决方案,为军队的信息化改造、军事物联网、智慧营区建设等方面的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并据此展开联合营销。
甲方和乙方承诺将通过共享客户资源、渠道资源等,在市场、客户、资源、网络等方面均进行有效的信息交流,不断深化和巩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实现对市场的共赢。
2. 通信服务方面的合作
基于双方的战略合作关系,在满足乙方商务条件与产品需求的情况下,乙方在基础通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IDC、国内国际专线电路、互联网接入专线、固定和移动电话)方面,原则上选择甲方为主要服务提供商;甲方确保在提供同等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在上述通信服务相关资费政策上将致力于给予乙方不低于同等业务规模下甲方给予其他客户的优惠条件。甲方致力于给予乙方不低于其他运营商所能给予的优惠条件,乙方致力于给予甲方不低于其他运营商的市场份额。
3. 其他方面合作
甲方和乙方将结合各自技术能力及资源优势,以“为最终用户创造最终价值”为导向,探索通过多种形式在其它垂直领域内开展合作,合作的领域包含但不限于:智慧家庭、智慧社区、工业智造、科技旅游等领域。
(三)双方的承诺与保证
双方承诺并保证指导为落实本框架协议下合作内容所涉各自下属分公司(或内部核算单位)、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他关联公司,积极与对方及对方下属分公司(或内部核算单位)、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他关联公司全面开展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合作,由双方自行选择适当的法律实体签署具体业务合作协议。
双方承诺并保证,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给予对方优先资源及政策,保证双方共同利益。
(四)合作方式与推进机制
双方以本协议精神为原则,进一步主动开展各项工作,并将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双方高层会议以确定合作的方针,协调重大事项共同督促推进相关工作进程,具体合作项目将由双方另行签署具体合作协议。
本框架协议签署后90日内,双方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实体负责推进后续具体业务合作落地,并自行选择适当的法律实体签署具体业务合作协议。
(五)品牌的使用
双方必须严格遵循对方品牌管理制度,任何一方人员未经对方书面授权,不得利用对方品牌与第三方洽谈、协商或开展业务合作。需要使用对方品牌进行业务联系洽谈的,必须事前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通报,并经对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
(六)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修改或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致使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不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要求,双方应及时协商,尽快修改有关条款。
1. 协议的完整
本协议的各项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修订或变更,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其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2. 协议的期限与续签
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协议期满,经双方同意,可延期或重新签订协议。
2) 在上述合作期限结束前15个工作日内,双方可协商继续合作及续签合同事宜。合作内容可根据双方合作的进展采取平等自愿的方式续展或者扩大范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加以确认。
3) 合作期限内,合作内容可根据双方实际业务需求,在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扩展本协议合作范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加以确认。
3. 协议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甲乙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经指出仍不改正者,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书面通知违约方,自书面通知到达违约方之日起本协议终止。
2)甲乙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致使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或严重影响双方战略合作意愿的,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书面通知对方,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本协议终止。
3)如甲乙任何一方发生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被兼并、解散等情形,本协议自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终止。
本协议有效期结束或终止后,不影响协议有效期内所签订的各项合同的法律效力。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不得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四、本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签订本协议,公司将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在超材料相关业务、“军民融合”领域及智能物联网相关业务等几个方向上展开深度合作,结合各自技术与资源优势,以科技创新推动相关产业的升级和发展,同时探索通过多种形式在其他垂直领域内开展合作。
本协议将进一步加强双方的合作关系,利用各自优势合作共赢,有利于公司更好地抓住市场发展机遇,开拓创新业务模式,并有助于公司扩大销售规模、增强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协议为框架协议,双方尚在推进具体合作事宜,其实施进度存在不确定性,预计不会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本协议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为履行本协议对甲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一)本次签署的《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仅为公司与协议对方经过协商达成的初步意向,具体合作方案和合作细节以相关各方最终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本《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具体实施内容、进度及其对公司未来年度业绩的影响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将密切关注合作事项的进展状况。本协议书签订后涉及的各后续事宜,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决策审批程序及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与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合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625 证券简称:光启技术 公告编号:2017-179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临时停牌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拟签订重大战略合作协议。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光启技术;证券代码:002625)自2017年12月20日(星期三)开市起停牌。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0日披露了《关于临时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76)。 股票停牌期间,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进展公告,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临时停牌的进展公告》(2017-177)。
2017年12月25日,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签署了《业务合作框架协议》,详情请见2017年12月26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签署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78)。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仍有其他重大战略合作协议事项需进一步商讨,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 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继续停牌,待公司通过指定媒体披露相关公告后复牌。
停牌期间,公司将继续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光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