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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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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7-12-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仔细阅读2017年10月1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本公司指定销售机构网站上的《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4、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5、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17年12月22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256,646,155.23份

6、基金份额净值:截至2017年12月22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9692元

7、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及其基金代码:基金简称:互联网QD,基金代码:160644

8、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5,833,254.00份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17年12月29日

11、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 本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74]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7年10月16日至2017年11月10日

5、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场外、场内认购

7、发售机构:

(1)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营业部进行,会员单位的具体名单如下:

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网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中泰证券、国融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证券、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九州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西南证券、长城国瑞、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如果会员单位有所增加、减少或更名,请以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披露为准。

(1)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同时具备深交所会员单位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具体名单请以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披露为准,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2)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3)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内认购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各销售机构公告或网站。

(2)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包括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武汉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2)代销机构

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上海银行、南京银行、中信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北京银行、上海天天、蛋卷基金、安信证券、渤海证券、大同证券、第一创业、财达证券、光大证券、广州证券、广发证券、国金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海通证券、华融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开源证券、平安证券、申万宏源、天风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湘财证券、信达证券、银河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中金公司、中泰证券、中信(山东)、中信建投、中信建投期货、中信期货、中信证券、中投证券、浙商证券、兴业证券、恒泰证券

8、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256,509,336.97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256,509,336.97份;利息结转份额136,818.26份,总确认份额为256,646,155.23份。上述有效净认购资金及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已于2017年11月15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专户。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按照每份基金份额1.00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共募集256,646,155.23份基金份额,其中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为250,812,901.23份;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为5,833,254.00份。

10、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备案条件,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7年11月16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7年11月16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256,646,155.23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7]841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7年12月29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简称:鹏华港美互联股票(LOF) (场内简称:互联网QD)

5、交易代码:160644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5,833,254.00份(截至2017年12月22日)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每个工作日的次日公布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9、本基金转托管的主要内容:为了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从2017年12月29日起开通转托管业务的办理事宜。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场内前十名持有人

(一)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22日,互联网QD的持有人总户数3,200户,其中场外持有人总户数3,084户,场内持有人总户数116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49,856.87份。

截至2017年12月22日,互联网QD基金份额总额:256,646,155.23份,其中场内份额:5,833,254.00份,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机构持有0份,占0% 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个人持有5,833,254.00份,占100%。

(二)截至2017年12月22日,场内互联网QD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三)截至2017年12月22日,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为50,103.07份,占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0195%。其中,本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为0.00份,该只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为0.00份。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何如

3、总经理:邓召明

4、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第43层

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91440300708470788Q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公司股东由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组成,三家股东的出资比例分别为50%、49%、1%。

11、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权益投资一部

负责公司公募基金产品、社保、企业年金和专户理财投资业务,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持有人的投资回报最大化和委托理财合同的投资目标。

权益投资二部

负责公司公募基金产品和专户理财投资业务,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持有人的投资回报最大化和委托理财合同的投资目标。

绝对收益投资部

以新股业务为核心,旗下包括现有以及即将发行和改造的新股产品,同时兼顾以绝对回报为目标的非保险、社保专户,实现基金持有人的投资回报最大化和委托理财合同的投资目标。

研究部

研究部负责行业及上市公司研究,在公司既定的投资理念和研究理念的基础上,以系统性的研究方法和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公司投资部门提供持续有效的支持。

固定收益部

固定收益部负责公司固定收益类产品的研究与投资,并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委托理财合同的投资目标。

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

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负责公司公募、专户理财及其他委托投资业务的数量化及衍生品的研究和投资,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产品的投资目标。

国际业务部

国际业务部负责QDII基金海外投资研究和QFII业务开拓,进行相关国际业务产品研究分析。

投资银行部

负责公司新三板和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业务工作。

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

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以资产配置为研究核心、基金优选为投资主线,通过基金中基金(FOF)的产品形式实现基金持有者投资收益和风险的最优化。

集中交易室

集中交易室负责及时、合规、准确地完成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防范交易风险,提供投资建议和分析报告。

机构理财部

机构理财部负责开展公募基金直销、专户理财、社保、企业年金等各项业务的营销和服务工作。

社保及养老金业务部

负责社保基金、基本养老金的服务与拓展工作,牵头企业年金及职业年金资格申请工作,同时参与社保及个人养老金政策与产品研究工作。

市场发展部

市场发展部贯彻公司管理层的战略规划,组织基金销售工作,进行渠道管理以及客户服务工作。

渠道业务部

渠道业务部负责证券公司渠道管理和服务工作。

营销策划部

营销策划部负责公司品牌管理、媒体和广告管理、营销策划与销售支持等各项职能工作。

电子商务部

电子商务部负责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的搭建、业务推广和公司网站的建设、更新、内容维护,以及第三方销售机构的渠道管理工作。

分公司及营销中心(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武汉分公司、华南营销中心、北方营销中心、东南营销中心、西北营销中心、北京营销中心)

各分公司及营销中心贯彻实施公司整体营销战略,建立和维护各区域营销渠道,开展各项产品销售业务,完成公司整体销售任务。同时,北京分公司还负责公司与北京地区各家银行、券商总部及国家相关部委日常沟通、信息反馈及关系维护工作。

总裁办公室

总裁办公室负责公司财务管理、日常行政事务管理等。

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登记结算部

登记结算部负责安全高效地完成资产组合的估值,注册登记及资金清算业务,保障后台运作正常运行。

产品规划部

产品规划部负责制定公司产品规划与发展策略以及产品设计、产品管理和产品研究工作,完善公司产品线,丰富公司产品储备。

信息技术部

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开发、运行和维护,为公司战略和业务发展提供全面、及时、可靠的信息技术支持。

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以及采用定量分析的手段,对公司管理的各种资产组合的投资收益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

鹏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负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12、人员情况

截至2017年11月30日,公司共有员工428人,其中,博士占比3.7%,硕士占比67.3%,本科占比26.2%,其他占比2.8%。

13、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张戈 0755-82825720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尤柏年先生,国籍中国,经济学博士,13年证券从业经验。历任澳大利亚BConnect公司Apex投资咨询团队分析师,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高级数量分析师、海外投资管理部高级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基金和华宝兴业标普油气基金基金经理等职;2014年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于国际业务部,2014年8月起担任鹏华全球高收益债(QDII)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9月起兼任鹏华环球发现(QDII-FOF)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起兼任鹏华前海万科REITs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起兼任鹏华沪深港新兴成长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1月起兼任鹏华港美互联股票(LOF)、鹏华香港银行指数(LOF)、鹏华沪深港新兴成长混合基金基金经理,现同时担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尤柏年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7年6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8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7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745只。自2003 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54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三)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朱立元

(四)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五)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陈熹

六、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2017年12月22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7年12月22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对以上行业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注:本基金对以上证券代码采用当地市场代码。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上述债券投资组合主要适用标准普尔、穆迪、惠誉等国际权威机构评级。

(五)按公允价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截至2017年12月22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注:截至2017年12月22日,本基金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注:截至2017年12月22日,本基金未持有基金。

(九)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截至2017年12月22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截至2017年12月22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截至2017年12月22日,本基金未持有流通受限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 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文件

2、中国证监会关于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备案确认的文件

3、《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第43层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或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phfund.com)查阅。

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如有疑问,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已开通客户服务系统,咨询电话:4006788999。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6日

.附件:鹏华香港美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销售币种;

(17)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6)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其它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5年;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资金清算等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决定;

(23)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 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5) 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 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不设置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终止基金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的除外;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5)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降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6)因相应的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下转94版)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7年12月29日 公告日期: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