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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果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本单位承诺在获得收益后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上缴给公司。
(三)惠及投资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
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厦门惠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惠及投资”)持有公司股票25,478,400股,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数的6.70%。就惠及投资所持有的该部分股票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惠及投资出具了《厦门惠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在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单位作为公司的股东,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公司股份,并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关于本单位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承诺。
2、本单位在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且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届时本单位持股总数50%。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股份数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在本单位实施减持公司股份时且本单位仍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本单位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本单位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按照相关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5、如果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本单位承诺在获得收益后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上缴给公司。
(四)林松华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
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林松华先生持有公司股票25,395,110股,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数的6.68%。就林松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林松华出具了《关于在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作为公司的股东,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公司股份,并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关于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承诺。
2、本人在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且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届时本人持股总数的20%。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股份数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在本人实施减持公司股份时且本人仍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本人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按照相关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本人承诺在获得收益后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上缴给公司。
四、滚存利润的安排
根据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由公司全体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当年实现的利润以及以前年度滚存的截至本次发行时的未分配利润。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计划及承诺
为了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公司编制了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实施的《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原则
(1)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规划并报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2、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足额计提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利润分配计划如下:
(1)利润分配形式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划有关规定和条件,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未来三年,公司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形式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2)公司利润分配的最低现金分红比例
①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在未来三年,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且任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6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②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3)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公司在规划期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后,交付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3、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规划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规划着眼于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考虑了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未来三年,公司将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公司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外的其他资本性支出计划及补充公司营业规模扩大所需增加的营运资金。
4、本次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合理性分析
公司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资金管理能力,有足够能力给予股东持续、稳定、合理的回报。公司资产负债率合理,生产经营较为稳健,通过经营积累、债权融资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可以获得现阶段发展所需资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通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一步扩大公司产品生产规模,进一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与股东共享公司成长收益。报告期内,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均保持稳定持续增长,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为正数,公司有能力给予股东合理回报。
5、未来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安排
公司以三年为周期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确定该时段的利润分配规划。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针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况,发行人承诺通过如下措施努力提高公司的收入和盈利水平,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
1、加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使用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司将按照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并积极配合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2、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的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建成投产后,将提高公司的生产、运营能力,巩固公司的市场领先地位,实现公司业务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在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防范风险方面强化管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除此之外,公司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行使权利、科学决策和有效行使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相关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切实履行上述利润分配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注重对全体股东的分红回报,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发行人董事、高管对切实履行填补措施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确保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1、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公司未来如有制订股权激励计划的,保证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七、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本公司出具了《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和审议,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因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公司招股意向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公司及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5、若上述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二)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万利达工业、控股股东的股东Malata Holdings以及实际控制人吴凯庭先生(以下统称为“承诺人”)出具了《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因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招股意向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公司及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4、若公司未能及时履行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承诺,承诺人将督促公司及时进行公告,并督促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因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招股意向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公司及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4、若公司未能及时履行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承诺,本人将督促公司及时进行公告,并督促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5、本人保证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不履行或者放弃履行承诺。
(四)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保荐机构招商证券承诺
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招商证券承诺:招商证券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招商证券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招商证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申报会计师致同会计师承诺
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会计师,致同会计师承诺:致同会计师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致同会计师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致同会计师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至理律师承诺
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至理律师承诺:至理律师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至理律师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至理律师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出具了《关于严格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承诺事项的承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万利达工业、控股股东的股东Malata Holdings及实际控制人吴凯庭先生(以下统称“承诺人”)出具了《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严格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承诺事项的承诺》,保证严格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承诺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其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承诺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诺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其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其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在承诺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期间,如果公司未能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承诺人应承担责任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严格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承诺事项的承诺》,承诺将严格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津贴,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公司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本人应承担责任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提醒投资者给予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
除上述重大事项提示外,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并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公司经营业绩未能持续增长的风险
伴随电子产品智能化、网络化、个性化、创新化的发展趋势,国际智能控制部件及创新消费电子产品市场需求旺盛。报告期内,公司网络遥控器、演示器等智能控制部件产品,以及家用雕刻机、电子烟部件、VR眼镜等创新消费电子产品的出口销售均获得较快增长,公司经营业绩呈快速增长态势,营业收入从2014年度的64,094.85万元增长至2016年度的164,841.14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60.37%,2017年1-6月发行人实现营业收入131,352.52万元,占2016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为79.68%;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从2014年度的11,797.39万元增长至2016年度的44,547.57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为94.32%,2017年1-6月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4,018.56万元,占201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98.81%。
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达到较大规模后,若公司现有产品市场不能继续扩大、未能持续推出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未能有效开拓新的客户渠道或重要客户合作关系发生变化,则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维持快速增长的难度较大,公司将面临经营业绩无法保持持续增长的风险。
(二)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智能控制部件和创新消费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在北美、欧洲等国家及地区拥有良好的品牌形象和客户基础,公司产品也主要定位于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终端售价较高的高端市场。若同行业竞争对手通过研制新产品、扩大生产规模、降价促销等方式来抢占市场份额,公司可能面临市场竞争加剧从而导致产品价格下跌、毛利率下降或重要客户丢失等风险,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市场可持续性风险
近年来,创新消费电子产品凭借其便利生活、丰富娱乐、提升品质等优点,已经成为现代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消费电子产业新兴领域快速成长,整体产业始终保持活跃,家用雕刻机、电子烟等产品近年来在欧美市场比较畅销。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1-6月,公司创新消费电子产品营业收入分别为13,283.51万元、33,019.16万元、87,912.87万元及94,051.71万元,实现较快增长。
创新消费电子行业易受宏观经济周期性波动、居民消费购买力、消费理念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消费趋势不稳定、终端使用客户不稳定、技术及产品更新迅速等特点。如果因消费者偏好转变、行业供需格局变化等不可预测原因导致创新消费电子产品行业的产品销售规模和销售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吴凯庭先生间接持有本公司65.96%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公司引进了温氏投资、正欣和投资、靖烨投资、兴富致远等外部股东,但本次发行7,500万股后,吴凯庭仍间接持有公司55.09%的股份,仍然处于控股地位。
发行人《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做出了规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的监督制约机制,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但公司仍存在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决策、人事安排、关联交易和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实施影响的可能,从而影响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有可能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1、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公司于2012年6月获得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3年。2015年6月,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有效期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文),2013年度至2015年度,公司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按12.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2016年度开始按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盈趣电子于2014年9月获得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盈趣电子自2014年度起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有效期三年。盈趣电子已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正在审查认定过程中。
若未来在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到期后,公司不能被持续认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则公司所得税费用将会上升,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调整风险
公司产品出口比例高,公司产品报告期内出口退税率按产品类别不同,分别执行17%、15%、13%等的退税率。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1-6月公司实收增值税出口退税金额分别为3,076.50万元、5,816.80万元、7,243.65万元及6,935.35万元。
若未来国家下调与公司相关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或出口退税政策发生调整,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将相应上升。由于公司向下游转嫁成本存在一定滞后性,短期内出口退税率的下降将会导致公司产品毛利率下降,进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同时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也将对公司现金流量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公司面临因出口退税政策变化而导致的盈利能力下降及现金流量波动的风险。
(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风险
1、项目实施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智能制造生产线建设项目”、“智能制造整体解决方案服务能力提升项目”、“Intre+智能家居产业化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各项目均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市场环境,与公司的主营业务和未来发展战略联系紧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技术发展趋势等因素做出的,投资项目经过了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但仍存在因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产业政策调整、技术更新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项目延期或无法实施,或者导致投资项目不能产生预期收益的可能性。
同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对公司的组织和管理水平提出了较高要求,公司的资产及业务规模将进一步扩大,研发、运营和管理团队将相应增加,公司在人力资源、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管理能力需要不断提高,任何环节的疏漏或执行不力,都将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按期实施及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
2、募集资金项目收益低于预期的风险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能制造生产线建设项目”投资的生产线将用于生产智能控制部件和创新消费电子产品,是公司在现有产能、规模、工艺和技术基础上进行的技术升级和改造,将实现产能扩大和产品结构的优化。公司结合自身生产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基于对未来市场发展趋势和自身发展战略规划作出了该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募投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为预测信息,公司募投项目可能受到国家行业发展政策,以及项目组织实施、成本管理等因素的影响,致使项目的开始盈利时间及盈利水平与目前分析论证的结果出现差异,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回报率低于预期、影响公司盈利能力的风险。
同时,我国智能制造解决方案市场空间巨大,全球智能家居市场需求迅猛增长,虽然公司针对智能制造解决方案、智能家居业务拥有较为充足的技术、人员及产品储备,但是截至目前公司前述业务尚未取得较大的销售规模与较为稳定的客户储备。因此,公司部分投资项目的拓展也存在未来业务发展不及预期、可能影响投资项目预期收益的风险。
此外,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使公司研发支出、固定资产折旧等费用大幅增长,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收益,将会对公司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造成较大影响。
以上风险都将直接或间接影响本公司的经营业绩,敬请投资者特别关注招股书“第四章 风险因素”中的上述风险。
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发行人截止2017年6月30日的财务报告已经致同会计师审计。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2017年1-9月已经审阅,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审阅报告》(致同专字(2017)第350ZA0376号),公司2017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231,164.9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14.37%;实现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4,573.4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56.9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3,530.0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57.00%。
基于上述公司已实现的经营情况及在手客户订单情况,公司预计2017年全年可实现营业收入为308,179.61万元至340,619.57万元,较2016年度同比增长86.96%至106.64%;预计可实现净利润为96,797.27万元至106,986.45万元,较2016年度同比增长117.19%至140.05%;预计可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4,568.64万元至104,523.24万元,较2016年度同比增长103.58%至125.01%。上述数据未经审计,且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第二章 本次发行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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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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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发行人设立方式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由1名法人股东和35名自然人股东于2011年5月24日共同发起设立,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3,0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3,000.00万元,公司于2011年5月1日召开创立大会。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2011年5月11日,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健正信验(2011)综字第020067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2011年5月10日,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货币出资3,000.00万元。
公司发起设立时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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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股本的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38,016.00万股,本次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总数不超过7,500.00万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次发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本次发行的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第一章重大事项提示”。
(二)公司股东持股数量及比例
1、发起人(含前十名股东)
本公司发起人为南靖科技、林松华、毛良荣以及其他33名自然人,发起人在公司发起设立时的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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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十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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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前十名自然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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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外资股股东持股数量和比例
本公司无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外资股股东。
(三)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在发行人现有股东中,万利达工业和惠及投资均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吴凯庭控制的企业;惠及投资的合伙人黄伟平系吴凯庭之配偶之姐之配偶;惠及投资的合伙人杨杰丰系吴凯庭之配偶之父之妹之子;惠椿投资、山坡松投资均为发行人董事兼总经理林松华控制的企业;惠椿投资的合伙人林广系林松华之弟;惠椿投资的合伙人杨斌系发行人董事、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杨明的配偶之弟;公司股东叶小亮与惠椿投资的合伙人王美云系夫妻关系;公司股东吴燕青与惠椿投资的合伙人黄跃翔系夫妻关系;惠椿投资的合伙人刘友平和江海霞系夫妻关系;公司股东陈健全与山坡松投资的合伙人张黎雅系夫妻关系;公司股东庄丽华与山坡松投资的合伙人魏鸿宾系夫妻关系;温氏投资系新兴齐创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除上述关联关系外,本次发行前各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主要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主要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其用途
1、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公司以自主创新的UDM模式(也称为ODM智能制造模式)为基础,主要为客户提供智能控制部件、创新消费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并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智能制造解决方案。
公司UDM模式,是以ODM模式为基础,通过自主创新的UMS系统,形成了高度信息化、自动化的智能制造体系。该模式适应工业制造智能化的发展趋势,能满足协同开发、定制服务、柔性生产、信息互联、综合服务、客户体验感强的一种业务模式。
公司通过多年与罗技、WIK等国际知名企业的业务合作及经验积累,形成了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产品研发平台、高效的智能制造体系和自有知识产权的UMS联合管理系统。独特的UDM业务模式,使公司能够满足智能控制部件及创新消费电子行业的快速研发、智能化、精密度要求高等发展需求,可实现协同开发、定制服务、柔性生产、信息互联、综合服务能力强、客户体验感高的业务需求,从而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定制化产品,并向中小型企业客户提供智能制造解决方案。
公司以持续创新的研发能力为驱动,依托自动化制造体系、ITTS测试体系与UMS联合管理系统共同构建了以两化深度融合为核心特征的智能制造体系,通过透明化、柔性化的生产制造工艺和网络控制、表面加工、嵌入式软硬件开发、物联网应用等核心技术能力,实现了智能控制部件、创新消费电子等产品的协同研发设计、智能制造及技术解决方案的服务模式。
凭借UDM模式所具有的研发创新优势、智能制造优势及质量控制优势,公司为国际知名客户及科技型企业客户提供可靠性和一致性高的产品研发及制造服务。公司目前正在服务的国际知名企业包括罗技(网络遥控器、演示器及游戏控制器产品客户)、WIK(Nestle咖啡机一级供应商,公司咖啡机人机界面模组产品客户)、Venture(PMI电子烟产品一级供应商,公司电子烟部件产品客户)、3Dconnexion(3D鼠标产品客户)、Asetek(水冷散热控制系统产品客户)等;正在服务的科技型企业客户包括Provo Craft(家用雕刻机产品客户)、Avegant(VR眼镜产品客户)、InteraXon(脑电波监测感应头带产品客户)等。同时,公司已将自主研发、长期实践使用的UMS联合管理系统实现了产品化,并已向多家企业出售了以UMS联合管理系统为核心的智能制造解决方案。
2、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及用途
经多年积累,公司形成了集技术研发、产品及软件服务的多层次收入结构。公司主要产品及服务包括智能控制部件产品、创新消费电子产品、汽车电子产品及技术研发服务等,其主要产品及服务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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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销售方式和渠道
公司产品主要采取根据客户要求进行定制化生产、直接出售的销售模式。
公司一般先与客户签订供货/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结算方式、质量责任、结算周期等,客户具体订货以电子邮件的订单形式进行,并提前发出预测订单,以便公司提前规划长期物料采购。
公司产品销售有三个特点:一是出口比例较高;二是产品销售对象主要为国际知名终端产品厂商;三是销售客户可通过UMS连接公司系统,实时抓取制造数据及质量检测数据进行追溯、分析,大幅增加售后服务的透明度、可追溯性与客户体验感。
1、产品出口方式
公司产品以出口为主。公司产品出口销售采取自营出口方式,公司营销部门直接对接国外客户,进行商务谈判,获取销售订单,产品生产完成后直接发运至客户指定交货地点。
2、结算方式
公司与境外客户主要收款方式为电汇,主要以美元结算;国内客户主要收款方式为电汇和承兑汇票,以人民币结算。
(三)产品的主要原材料
公司生产所采购原材料主要包括电子类、五金类、塑胶类、按键类、包材类、辅材类等。上述主要原材料市场供应充足,交货周期短,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生产需要。
(四)行业竞争情况以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1、行业竞争情况
由于智能控制部件和创新消费电子各个不同应用领域的产业发展成熟度非常不均衡,对应各个领域细分市场竞争状况也存在较大差异。
从全球范围来看,智能控制部件及创新消费电子行业市场集中度较低,主要由于大型终端产品生产商较多采用自主生产的方式,而专业智能控制部件和创新消费电子生产厂商所接到的订单往往较为分散。本行业下游应用广泛,而智能控制部件和创新消费电子作为非标准化产品,下游客户个性化需求差异较大,同一家企业难以满足下游不同厂商多样化的产品需求。
受上述因素的制约,不同的终端产品生产企业专注于不同的生产领域,市场尚没有行业性的垄断企业。部分行业企业在某一特定的下游细分市场占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但就整体智能控制部件及创新消费电子行业来说,却仅占有很小的市场份额。
随着专业化生产厂商越来越多,其研发和配套生产能力逐步增强,智能控制、创新消费电子应用产品的产业链基本形成,为产业不断升级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竞争的同时,专业化生产、技术开发、系统设计等环节的综合竞争力成为本行业专业企业关心的重点。只有具有一定的技术积累、研发能力和生产规模的企业,才能更好地满足客户全方位需求,提高产品附加值,降低产品综合成本,保证企业利润水平。我国智能控制部件及创新消费电子行业小规模企业居多,随着市场竞争加剧,且受到人工成本提高、供应链管理难度加大等因素影响,专业领域内研发实力较弱、规模较小的企业将很难有效控制生产成本,市场优胜劣汰,行业集中度将会提高。
2、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公司作为我国领先的智能控制部件与创新消费电子研发及智能制造企业,与罗技、WIK、Venture等数家国际知名厂商建立了全方位、深层次的战略合作关系,在智能控制部件及创新消费电子智能制造领域具有较强的竞争地位。
基于公司在两化深度融合、智能制造领域的技术优势及实力,公司先后成功入选厦门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福建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国家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被评定为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厦门市工业设计中心、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福建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福建省工业互联与民用物联重点实验室,获得厦门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厦门市创新型企业、福建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国家工信部2017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2017年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等荣誉称号,并通过ISO/TS16949、CMMI-ML3等国际资质认证。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一)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拥有土地使用权证共7宗、共87,792.94平方米,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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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
1、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在中国境内拥有30项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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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转55版)
(上接5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