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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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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7-12-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Liancheng Precision Manufacturing Co., Ltd)

(山东兖州经济开发区创业路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12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元强及受郭元强控制的股东翠丽控股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6月27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联诚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山东高新投、鲁证创投、秦同林、秦同河、秦福强、艺海创投、英飞尼迪、HonyConsulting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圣元诚美、兖州君泰、上海君羽、YINGHUALI、兖州泰东、上海牛和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秦同义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6月27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联诚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吴卫明、左衍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6月27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上述发行价指联诚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承诺:在其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本次公开发行前全体股东承诺: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发行前相关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郭元强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

在本人担任联诚精密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联诚精密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联诚精密股份。

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人在联诚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做承诺的情况下,可以减持联诚精密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所持联诚精密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时,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末本人所持有该等股份总数的25%,同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联诚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上述减持行为将由联诚精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减持行为应自公告后6个月内完成。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1)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2)如因非不可抗力事件引起违反承诺事项,且无法提供正当且合理的理由的,因此取得收益归联诚精密所有,联诚精密有权要求本人于取得收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违反承诺所得支付到联诚精密指定账户;(3)本人暂不领取现金分红,联诚精密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部分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翠丽控股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

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在联诚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做承诺的情况下,可以减持联诚精密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所持联诚精密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时,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末本公司所持有该等股份总数的25%,同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联诚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上述减持行为将由联诚精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减持行为应自公告后6个月内完成。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1)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2)如因非不可抗力事件引起违反承诺事项,且无法提供正当且合理的理由的,因此取得收益归联诚精密所有,联诚精密有权要求本公司于取得收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违反承诺所得支付到联诚精密指定账户;(3)本公司暂不领取现金分红,联诚精密有权将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部分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公司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秦同义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

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人在联诚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做承诺的情况下,可以减持联诚精密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所持联诚精密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时,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总数的40%,同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联诚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上述减持行为将由联诚精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减持行为应自公告后6个月内完成。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1)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2)如因非不可抗力事件引起违反承诺事项,且无法提供正当且合理的理由的,因此取得收益归联诚精密所有,联诚精密有权要求本人于取得收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违反承诺所得支付到联诚精密指定账户;(3)本人暂不领取现金分红,联诚精密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部分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山东高新投、鲁证创投、秦同林、秦同河、秦福强、艺海创投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承诺

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在联诚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做承诺的情况下,可以减持联诚精密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企业)减持所持联诚精密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时,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同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联诚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上述减持行为将由联诚精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减持行为应自公告后6个月内完成。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企业)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1)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2)如因非不可抗力事件引起违反承诺事项,且无法提供正当且合理的理由的,因此取得收益归联诚精密所有,联诚精密有权要求本公司(企业)于取得收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违反承诺所得支付到联诚精密指定账户;(3)本公司(企业)暂不领取现金分红,联诚精密有权将应付本公司(企业)的现金分红部分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公司(企业)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触发和停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如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条件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已制定、公告或者开始执行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

2、单一会计年度内,公司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股份金额或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已累计达到上限;

3、继续回购或者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自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制定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股价稳定具体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经批准后实施,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公司拟采取的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1)公司向社会公众回购股份;(2)由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向社会公众回购股份

公司采取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的股价稳定方案时,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董事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控股股东、非独立董事承诺在公司审议回购股份的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并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3%,回购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披露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2、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采取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股价稳定方案时,公司控股股东的增持行为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在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实施相应的股票增持方案。

控股股东增持价格为不高于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每12个月内累计增持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控股股东从公司获取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30%。控股股东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稳定股价方案启动时该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额的30%。

公司在上市后聘任新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承诺。

(三)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达到稳定股价实施条件但未能实际履行的,应通过公司就具体原因予以公告,并在股东大会及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道歉。控股股东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将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控股股东拥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履行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2、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应通过公司就具体原因予以公告,公司有权暂扣其在公司应领取的薪酬或津贴,同时暂时扣留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应获得的股东分红,直至其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中介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损失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为限,保证投资者因股票回购、购回和赔偿取得的款项合计金额不少于其购买公司股票投入本金及相应资金占用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赔偿标准、赔偿对象范围、赔偿金额等具体内容,以最终赔偿方案为准。

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后及时提出预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如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1)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2)提出对投资者更为有利的赔偿方案,并在前述承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实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原限售股份已转让的,本人将依法回购该已转让股份。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损失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为限,保证投资者因股票回购、购回和赔偿取得的款项合计金额不少于其购买公司股票投入本金及相应资金占用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赔偿标准、赔偿对象范围、赔偿金额等具体内容,以最终赔偿方案为准。

本人将在相关监管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相关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30日,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1)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2)本人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3)如因本人的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损失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为限,保证投资者因股票回购、购回和赔偿取得的款项合计金额不少于其购买公司股票投入本金及相应资金占用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赔偿标准、赔偿对象范围、赔偿金额等具体内容,以最终赔偿方案为准。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将根据各自责任范围确定赔偿义务范围,对投资者将承担个别及连带的责任。

如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2)本人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部分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四)中介机构关于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发行人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一)关于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增加。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且新建项目需要试产磨合,其盈利能力需在项目达产后才能逐步体现,由此将导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的下降。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 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合法合规使用。

公司将通过强化对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优化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并改善产品结构,巩固和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填补股东即期回报下降的影响。

2、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未来将通过不断的运营实践,进一步提升公司经营和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强化投资决策程序,确保公司股东、董事能够充分行使权利并依法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提高运营的效率和效果,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3、打造人才平台,提高管理和研发实力

公司将秉持任人唯贤的原则,扩充业务发展所需的人才,通过完善企业培训机制,加强竞争和激励机制,挖掘内部员工潜力,以及吸引更多高学历和富有经验的研发人员,聘用行业中知名的专家成为公司顾问等方式打造人才平台,提高公司的管理和研发实力,激发人才积极创新和精益求精的热情,进而提升公司整体的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

4、加强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

铸造行业要向精密、大型铸件发展,必须加强产品的开发和技术创新。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技术中心的功能,购置先进的研发检测设备,提升研发部门的配置,加强对模具设计、铸造工艺开发、加工精度提升等领域的投入,通过研发和创新丰富公司的产品种类,提升产品品质。

5、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制定的《公司章程(草案)》,对分红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为进一步细化有关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分配政策条款,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和相关决议的要求,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并不断完善,努力提升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提出对投资者更为有利的赔偿方案,并在前述承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实施。

3、针对控股股东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将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

(二)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郭元强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如因非不可抗力事件引起违反承诺事项,且无法提供正当且合理的理由的,因此取得收益归联诚精密所有,联诚精密有权要求本人于取得收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违反承诺所得支付到联诚精密指定账户;

3、本人暂不领取现金分红,联诚精密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部分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4、如本人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本人拥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履行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5、针对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人的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持股5%以上股东及持有股份的董事承诺

如违反上述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相关承诺,本人(公司)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在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如因非不可抗力事件引起违反承诺事项,且无法提供正当且合理的理由的,因此取得收益归联诚精密所有,联诚精密有权要求本人(公司)于取得收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违反承诺所得支付到联诚精密指定账户;

3、本人(公司)暂不领取现金分红,联诚精密有权将应付本人(公司)的现金分红部分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四)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公司)将遵守如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本人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部分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

3、针对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公司就具体原因予以公告,公司有权暂扣其在公司应领取的薪酬或津贴。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227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2,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发行价格为11.55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7】840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联诚精密”,股票代码“002921”。本次发行的2,000万股股票将于2017年12月27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7年12月27日

(三)股票简称:联诚精密

(四)股票代码:002921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8,000万股

(六)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000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2,000万股新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dongLianchengPrecisionManufacturingCo.,Ltd

法定代表人:郭元强

注册资本(发行前):6,000.00万元

注册资本(发行后):8,000.00万元

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经济开发区创业路6号

邮政编码:272100

电话:0537-3956829

传真:0537-3956801

互联网网址:http://www.lmc-ind.com/

电子邮箱:zhengquanbu@lmc-ind.com

董事会秘书:宋志强

经营范围:设计、开发、制造:各种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拖拉机及其他机械零部件;水处理系统、商用空调、液压系统、工业阀门、减速机用零部件;黑色及有色金属铸造、精密铸造、压铸、重力铸造;精密模锻及合金钢锻造;机电自动化设备的研发、制造;工装及模具的设计、制造;高速公路、高速铁路、轨道交通以及动力机车用精密零部件;建筑五金;技术咨询服务;自有房屋出租;物业管理。从事公司自产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

主营业务:精密机械零部件的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

所属行业:金属制品业(C33)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其持股情况

注:上述股东间接持股数量系根据其持有公司直接股东的股份比例计算所得。

翠丽控股持有公司720万股股权,郭元强通过控制翠丽控股100%股权间接持有公司720万股股权;上海君羽持有公司30万股股权,吴卫明及其配偶唐玲红分别持有上海君羽50%股权,各自间接持有公司15万股股权;兖州君泰持有公司30万股股权,左衍军及其他父亲左继生分别持有兖州君泰70%和30%的股权,各自间接持有公司21万股和9万股股权。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郭元强先生。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郭元强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944.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2.40%,通过其控制的翠丽控股间接持有公司720.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00%,合计持有2,664.0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4.40%。

郭元强,男,1966年9月生,加拿大籍,高级铸造工程师,硕士学位;1989年7月毕业于清华大学机械工程系铸造专业,1992年获得上海交通大学材料科学系复合材料专业研究生学历,同年9月进入上海工程技术激光所工作;1995年起至2015年10月担任公司前身山东联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联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5年10月至今,担任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除持有本公司股份外,郭元强先生还持有Innovision100%的股权,并通过Innovision间接持有翠丽控股100%的股权。除此之外,郭元强先生未控股、参股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

四、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40,000名,其中前10名股东持有股份情况如下: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数为2,000.0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1.55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6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7.24倍(每股收益按照2016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本次网上发行数量为2,000.0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0%,有效申购股数为144,383,338,500股,中签率为0.0138520138 %,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7,219.16693倍。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即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48,869股,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2443%。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3,100万元。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12月21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和信验字(2017)第000137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3,213.20万元(不含税),具体明细如下:

每股发行费用为1.61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9,886.80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7.89元/股(按照2017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50元(每股收益按照2016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和信对公司截至2017年6月30日、2016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和201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17年1-6月、2016年度、2015年度和2014年度的利润表、合并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信审字(2017)第000518号)。

和信对公司2017年1-9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和信专字(2017)第000525号)。

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对上述数据进行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预计2017年度可实现营业收入为58,000万元至61,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为13.37%至19.24%;预计2017年度净利润为4,550万元至4,65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为1.36%至3.59%;预计2017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4,200万元至4,4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为4.49%至9.47%。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板的有关规则,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7年12月13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玮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联系电话:0531-68889177

传真:0531-68889222

保荐代表人:钱伟、朱艳华

项目协办人:安忠良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的条件。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6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