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12月26日

查看其他日期

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17-12-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 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一、基本术语

二、行业术语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崔维星先生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崔维星关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可能出现因发行人发生并股、派发红股、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其增持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有关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终止履行。

本人将积极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延长剩余股份锁定期1年。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及薪酬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崔维星关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股份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本人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以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在不违反本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视自身实际需要进行股份减持。

本人将根据需要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但不会因转让发行人股票影响本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如本人拟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均不超过目前持有发行人总股份数的10%,并且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的下限相应调整。

如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书面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1)本人或者发行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2)本人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本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本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且减持后导致本人不再具有发行人大股东身份的,本人承诺并促使受让方承诺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时应履行的披露义务及减持数量等相关规定。

本人的股权如被质押,本人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公告。

本人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发行人股份,不适用本承诺之其他承诺内容。本人减持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完毕后,继续减持本企业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延长剩余股份锁定期1年。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及薪酬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2、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本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崔维刚先生承诺

“自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德邦股份股份(包括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可能出现因德邦控股发生并股、派发红股、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其增持的股份),也不由德邦控股收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德邦控股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若德邦控股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在上述锁定期结束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德邦控股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发行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德邦控股的股份。

有关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而终止履行。

本人将积极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及薪酬中与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3、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薛霞女士承诺:

“自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德邦股份股份(包括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可能出现因德邦控股发生并股、派发红股、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其增持的股份),也不由德邦控股收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德邦控股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若德邦控股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本人将积极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二)控股股东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德邦控股关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自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可能出现因发行人发生并股、派发红股、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其增持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股份。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本公司将积极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德邦控股关于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锁定期满后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本公司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可以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在不违反本公司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视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股份减持。

本公司将根据需要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但不会因转让发行人股票影响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地位。

如本公司拟转让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数量均不超过目前持有发行人总股份数的10%,并且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的下限相应调整。

如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及拟减持数量等信息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

(下转1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