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ST厦工 公告编号:临2017-101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共计:29,085,825.38元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近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初985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9月27日,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陕西荣辉厦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荣辉”)支付拖欠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共计3,965.39万元,并要求李俊龙、粘淑芬、江福兴、黄胤、陈灿文、仲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10月11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年11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52”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2017年12月11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陕西荣辉合同经济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出具(2016)闽02民初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陕西荣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公司货款29,085,825.3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16年9月27日为10,568,058.30元,之后其中的6,534,532.43元按日万分之五计算,8,458,126.65元按日万分之二计算,14,093,166.30元按日万分之四计算,均计至本判决确认的还款之日)及保全费5,000元。
2.李俊龙、粘淑芬、江福兴、陈灿文、仲瑾对陕西荣辉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陕西荣辉追偿。
3. 若陕西荣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 本案件受理费240,069元,由陕西荣辉、李俊龙、粘淑芬、江福兴、陈灿文、仲瑾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履行完毕,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