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17年

12月27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2017-1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35 股票简称:大众公用 编号:临 2017-058

债券代码:122112 债券简称:11 沪大众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年1月3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年1月4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年1月8日

●摘牌日:2018年1月8日

由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1月6日发行的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1月8日支付自2017年7月6日至2018年1月5日最后一个计息期间(以下简称“本计息期间”)的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根据《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三)债券简称:11沪大众

(四)债券代码:122112

(五)发行总额:人民币16亿元

(六)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6年期浮动利率债券,票面利率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每个计息周期所采用的基准利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1周Shibor(1W)在当期起息日前120个工作日的算术平均值,第一个计息周期采用的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120个工作日1周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以后每个计息周期采用的基准利率为该计息周期起息日前120个工作日1周 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各期基准利率计算时,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周Shibor(1W),首期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2012年1月6日)前120个工作日1周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4.03%,加上网下机构投资者询价确定的基本利差2.95%,本期债券第一个计息期间的票面利率为6.98%。

根据《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二个计息期间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第二个计息期间为2012年7月6日至2013年1月5日,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周Shibor(1W),第二个计息期间基准利率为2012年7月6日前120个工作日1周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3.61%。第二个计息期间的票面利率为6.56%。

根据《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三个计息期间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第三个计息期间为2013年1月6日至2013年7月5日,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周Shibor(1W),第三个计息期间基准利率为2013年1月6日前120个工作日1周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3.35%。第三个计息期间的票面利率为6.30%。

根据《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四个计息期间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第四个计息期间为2013年7月6日至2014年1月5日,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周Shibor(1W),第四个计息期间基准利率为2013年7月6日前120个工作日1周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3.90%。第四个计息期间的票面利率为6.85%。

根据《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五个计息期间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第五个计息期间为2014年1月6日至2014年7月5日,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周Shibor(1W),第五个计息期间基准利率为2014年1月6日前120个工作日1周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4.34%。第五个计息期间的票面利率为7.29%。

根据《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六个计息期间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第六个计息期间为2014年7月6日至2015年1月5日,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周Shibor(1W),第六个计息期间基准利率为2014年7月6日前120个工作日1周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3.64%。第六个计息期间的票面利率为6.59%。

根据《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七个计息期间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第七个计息期间为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7月5日,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周Shibor(1W),第七个计息期间基准利率为2015年1月6日前120个工作日1周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3.49%。第七个计息期间的票面利率为6.44%。

根据《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八个计息期间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第八个计息期间为2015年7月6日至2016年1月5日,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周Shibor(1W),第七个计息期间基准利率为2015年7月6日前120个工作日1周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3.31%。第八个计息期间的票面利率为6.26%。

根据《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九个计息期间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第九个计息期间为2016年1月6日至2016年7月5日,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周Shibor(1W),第九个计息期间基准利率为2016年1月6日前120个工作日1周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2.39%。第九个计息期间的票面利率为5.34%。

根据《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十个计息期间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第十个计息期间为2016年7月6日至2017年1月5日,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周Shibor(1W),第十个计息期间基准利率为2016年7月6日前120个工作日1周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2.33%。第十个计息期间的票面利率为5.28%。

根据《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十一个计息期间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第十一个计息期间为2017年1月6日至2017年7月5日,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周Shibor(1W),第十一个计息期间基准利率为2017年1月6日前120个工作日1周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2.41%。第十一个计息期间的票面利率为5.36%。

根据《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十二个计息期间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第十二个计息期间为2017年7月6日至2018年1月5日,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周Shibor(1W),第十二个计息期间基准利率为2017年7月6日前120个工作日1周Shibor(1W)的算术平均值2.76%。第十二个计息期间的票面利率为5.71%。

(七)起息日:本期债券起息日为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1月6日和7月6日。

(八)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2年至2017年每年的7月6日和2013年至2018年每年1月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九)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8年1月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2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次兑付方案

根据《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十二个计息期间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71%,本计息期间共184天,完整计息年度(2017年1月6日至2018年1月5日)共365天,故每手“11沪大众”(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71%*(184/365)*1000=28.785元(含税),派发本金人民币1,000元。

三、本期债券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年1月3日

(二)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年1月4日

(三)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年1月8日

(四)摘牌日:2018年1月8日

四、本次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至债权登记日2018年1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沪大众”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将在本次还本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次兑付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次兑付的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本次兑付的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1沪大众”(面值人民币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28.785元(含税)。如居民企业未履行本期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1沪大众”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1沪大众”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传真号码:021-64288727,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1515号大众大厦8楼,邮政编码:200235。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七、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曹菁

联系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1515号大众大厦8楼

联系电话:021-64288888-5611

邮政编码:200235

(二)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汤晓悦、郑云桥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天圆祥泰大厦15层

联系电话:010-88027168

邮政编码:100029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人:安弘扬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 12月 27日

附件:

“11沪大众”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