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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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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7-1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7-071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通知于2017年12月21日通过电话及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参加通讯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通讯表决董事9人,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对照自查,公司不存在不得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情形,具备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发行债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债券的种类系可交换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A股股票(股票代码:600190)的公司债券。

2、发行方式和规模

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含12亿元),可一次或分期发行。具体发行期次及规模安排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时根据市场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每张票面金额为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4、发行对象

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上述发行对象合计不得超过200名。

5、债券期限

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期限为不超过3年(含3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或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

具体期限构成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时根据市场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6、票面利率和还本付息方式

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和付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具体票面利率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时根据市场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7、初始换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初始换股价格应不低于债券发行首日的前一个交易日锦州港A股股票收盘价的百分之九十以及发行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均价的百分之九十。若在前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具体换股价格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时根据市场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8、担保措施

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公司将其持有的部分锦州港A股股票作为质押物,用于对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以及本息偿付提供担保。

初始质押比例、质押担保的范围、维持担保比例及其计算方式等事项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时根据市场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9、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偿还公司债务、补充流动资金等用途。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时确定。

10、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将为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独立于公司其他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及本息偿付,不得挪作他用。

11、偿债保障机制

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时偿付债券本息情形时,公司将同意至少采取以下措施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予以办理:

(1)不向股东分派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削减或暂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与公司债券相关的公司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12、挂牌转让的方式

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拟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挂牌转让。具体挂牌转让场所和方式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监管机构要求确定。

13、其他事项

与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如赎回及回售机制、换股期限、换股价格调整及修正机制、违约处置机制等)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时根据市场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14、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出具挂牌转让无异议函后届满12个月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东方集团关于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72)。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公司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安排,为有效协调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合法、高效地完成公司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转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决议的框架和原则下,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修订、调整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对象、具体发行规模和发行期次、具体发行品种和债券期限构成、债券利率、发行时机、初始换股价格和换股期限、担保措施、募集资金具体用途、募集资金专户、评级安排、偿债保障措施、交易流通安排、赎回及回售机制、换股价格调整及修正机制、违约处置机制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监管银行,包括但不限于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

3、负责具体实施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备案、挂牌转让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签署、修改、报送、执行与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备案及挂牌转让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及其他必要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转让服务协议等),办理预备用于交换的锦州港A股股票的质押、换股手续,编制及向监管机构报送申请文件,办理发行完成后债券转让交易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4、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募集资金在募集资金用途内的具体安排及资金使用安排。

5、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文件的约定,具体办理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存续期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还本付息、补充担保、换股价格调整及修正实施、赎回及回售实施等事宜。

6、如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如有)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进行修改、调整或根据情况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是否延期实施或继续开展。

7、全权负责办理与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备案、挂牌转让有关的其他事项。

8、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为本次发行的获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授权范围、授权时效以及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具体处理与本次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有关的事务。

9、以上授权自作出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8年1月11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等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东方集团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17-073)。

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7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7-072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

可交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为拓宽融资渠道、改善债务结构、降低资金成本,结合公司自身具体情况以及外部市场环境等因素,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公司本次债券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对照自查,公司不存在不得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情形,具备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方案

1、发行债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债券的种类系可交换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A股股票(股票代码:600190)的公司债券。

2、发行方式和规模

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含12亿元),可一次或分期发行。具体发行期次及规模安排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时根据市场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每张票面金额为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4、发行对象

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上述发行对象合计不得超过200名。

5、债券期限

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期限为不超过3年(含3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或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

具体期限构成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时根据市场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6、票面利率和还本付息方式

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采取单利按年计息和付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具体票面利率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时根据市场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7、初始换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初始换股价格应不低于债券发行首日的前一个交易日锦州港A股股票收盘价的百分之九十以及发行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均价的百分之九十。若在前述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具体换股价格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时根据市场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8、担保措施

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公司将其持有的部分锦州港A股股票作为质押物,用于对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以及本息偿付提供担保。

初始质押比例、质押担保的范围、维持担保比例及其计算方式等事项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时根据市场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9、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偿还公司债务、补充流动资金等用途。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时确定。

10、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将为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独立于公司其他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及本息偿付,不得挪作他用。

11、偿债保障机制

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时偿付债券本息情形时,公司将同意至少采取以下措施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予以办理:

(1)不向股东分派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削减或暂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与公司债券相关的公司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12、挂牌转让的方式

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拟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挂牌转让。具体挂牌转让场所和方式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监管机构要求确定。

13、其他事项

与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如赎回及回售机制、换股期限、换股价格调整及修正机制、违约处置机制等)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时根据市场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14、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出具挂牌转让无异议函后届满12个月之日止。

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相关的授权事宜

根据公司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安排,为有效协调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合法、高效地完成公司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转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决议的框架和原则下,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修订、调整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对象、具体发行规模和发行期次、具体发行品种和债券期限构成、债券利率、发行时机、初始换股价格和换股期限、担保措施、募集资金具体用途、募集资金专户、评级安排、偿债保障措施、交易流通安排、赎回及回售机制、换股价格调整及修正机制、违约处置机制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2、聘请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监管银行,包括但不限于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

3、负责具体实施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备案、挂牌转让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签署、修改、报送、执行与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备案及挂牌转让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及其他必要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转让服务协议等),办理预备用于交换的锦州港A股股票的质押、换股手续,编制及向监管机构报送申请文件,办理发行完成后债券转让交易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4、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募集资金在募集资金用途内的具体安排及资金使用安排。

5、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文件的约定,具体办理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存续期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还本付息、补充担保、换股价格调整及修正实施、赎回及回售实施等事宜。

6、如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如有)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进行修改、调整或根据情况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是否延期实施或继续开展。

7、全权负责办理与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备案、挂牌转让有关的其他事项。

8、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为本次发行的获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授权范围、授权时效以及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具体处理与本次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有关的事务。

9、以上授权自作出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四、公司简要财务会计信息

公司2015年、2016年的财务报表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6]第005669号、大华审字[2017]第004810号),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一)最近两年及一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1、合并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单位:元)

(2)合并利润表(单位: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单位:元)

2、母公司财务报表

(1)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单位:元)

(2)母公司利润表(单位:元)

(3)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单位:元)

3、最近两年及一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变化情况

(二)最近两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4、毛利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

5、销售净利率=净利润/营业收入

6、平均净资产=(净资产年初数+净资产年末数)/2

7、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

8、EBITDA=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摊销

9、EBITDA利息倍数=EBITDA/(资本化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

10、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应收账款余额+期末应收账款余额)/2】

11、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期初存货余额+期末存货余额)/2】

(三)管理层简要财务分析

1、资产结构分析

最近两年及一期末资产的总体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资产总额分别为2,110,485.51万元、4,761,898.62 万元和5,125,591.25万元,近两年一期的复合增长率为41.15%,资产规模的大幅增长除正常经营积累外,主要系公司2016年将国开东方纳入合并范围导致存货大幅增加,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和长期借款增加导致的货币资金大幅增加所致。

2、负债结构分析

最近两年及一期末负债的总体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负债总额分别1,050,875.13万元2,787,919.19万元和3,109,587.45万元,负债规模随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而逐年递增,最近两年一期的复合增长率为55.60%。2016年末公司负债规模较2015年末增长165.30%,增幅较大,主要系国开东方纳入合并范围。

3、现金流量分析

单位:万元

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主要为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主要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9,635.38万元、-156,393.63万元和-535,201.05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流出整体呈上升趋势。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持续增加,主要系粮油贸易业务虽有所波动,但整体发展稳定,现金流入稳定;此外,2016年公司将国开东方纳入合并报表,房地产开发业务有所增加,收到的售房款增加,导致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整体呈上升趋势。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出金额较大,并持续增长,主要系国开东方所开发项目大部分尚处于前期在建阶段,预售回款较少,而为在建项目和新增土地支付的金额较大,导致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远大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因此经营活动现金流出整体呈上升趋势。未来,随着国开东方所开发项目陆续进入可售状态,预售回款将会有所增加,而粮油贸易板块的进一步发展,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经营活动现金流。

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入主要为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投资活动现金流出主要为投资支付的现金。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1-9月,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60,672.45万元、-151,055.79万元和188,716.91万元,报告期内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有所改善。2015年,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表现为净流出160,672.45万元,主要为开展国债逆回购业务所致。2016年,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表现为净流出151,055.79万元,主要系增加东方财务的股权投资和购买子公司所致;2017年1-9月,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表现为净流入188,716.91万元,主要为收回前期国债逆回款项及出售方正证券股票取得投资收益所致。

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主要来源于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和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筹资活动现金流出主要为偿付债务支付的现金和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1-9月,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14,221.05万元、1,397,208.82万元和-191,183.25万元。2015年,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表现为净流入114,221.05万元,主要系发行三期中期票据进行融资所致。2016年,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表现为净流入1,397,208.82万元,增幅较大,主要是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86.10亿元,以及长期借款中的保证借款新增580,000.00万元所致。2017年1-9月筹资活动现金净流出为-191,183.25万元,主要系公司偿还了短期融资券149,741.22万元所致。

4、偿债能力指标分析

(1)流动比率、速动比率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例分别为0.72、2.42和2.17,速动比率分别为0.57、1.47和0.94。流动比率大幅上升主要系2016年国开东方纳入合并报表,存货大幅增加所致,此外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等长期债务工具的增加也使得货币资金有较大幅度的增长。速动比率出现波动主要受国开东方存货余额变动影响。

(2)资产负债率

公司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49.79%、58.55%和60.67%,公司资产负债率呈上升趋势,但仍处于合理范围之内,2016年末资产负债率较2015年末有较大提升,主要系国开东方纳入合并报表,长期借款和预售房款大幅增加所致;2017年9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与上年末无重大变化,总体来看,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基本保持稳定。

(3)利息保障倍数

报告期内,公司的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2.16、1.66和1.30,利息保障倍数有所下降主要系公司2016年收购国开东方后,合并范围内资本化利息支出大幅增加所致。

5、盈利能力指标分析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随着业务规模的增加以及国开东方纳入合并范围,营业收入稳定增长,同时营业税金、管理费用的大幅增加,投资收益的波动也影响了营业利润。整体来看,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均呈上升趋势。

五、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

结合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金需求情况,本次发行可交换债券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偿还公司债务、补充流动资金等用途,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时确定。该资金使用计划将为公司业务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和保障,进一步改善公司财务状况、优化资本结构,扩大经营规模,降低经营风险。

公司承诺不将该募集资金用于房地产业务。

六、其他重要事项

1、截至2017年9月30日,公司提供担保余额118.46亿元,其中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101.96亿元,为公司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16.50亿元。

2、截至2017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重大未决诉讼或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7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2017-073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8年1月1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8年1月11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235号东方大厦20层视频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8年1月11日

至2018年1月1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2017年12月26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登载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不涉及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符合出席会议条件的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授权代理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法人股股东应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及出席人有效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8年1月10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3、登记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235号东方大厦20层董事会办公室。

4、联系人:丁辰。

5、联系电话/传真:0451-53666028。

六、 其他事项

现场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1月11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