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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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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2017-1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38版)

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反映中国A股市场基本面价值的系列指数之一,该指数系列以沪深A股为样本空间,分别挑选基本面价值指标位于中间的第201至第600家的400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基本面价值由四个财务指标来衡量:营业收入、现金流、净资产和分红;样本股的权重配置由基本面价值决定,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样本市值与其权重之间的关联,避免了传统市值指数中过多配置高估股票的现象。该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基本面指数理念方面的进一步实践和扩展。

如果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由其它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家媒体上公告。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采用被动指数化操作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7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2.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中泰化学和湖北宜化以外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新疆中泰公司在2016年销售聚氯乙烯树脂过程中,存在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事实。湖北宜化子公司新疆宜化化工有限公司收到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昌州)安监罚[2017]事故1-1、1-2、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门对中泰化学和湖北宜化保持了及时的研究跟踪,投资决策符合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流程。

11.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范围。

11.3其他资产构成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7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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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累计

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年5月14日至2017年9月30日

十三、基金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0%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及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I÷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I 为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

在基金成立之后的前两年(即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二个周年日止),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万分之九的年费率计提。从基金成立的第三年起,如果前一日的基金资产规模净值超过或等于40亿元,计费当日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万分之九的年费率计提;如果不足40亿元,则计费当日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万分之十的年费率计提。

每季度指数许可使用费下限为人民币伍万元(5 万元)。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支付一次,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成立当年,不足3个月的,按照3个月收费。

由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保留变更或提高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权利,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4)、上述“一”中4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5、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标准如下: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365 天,2 年指730 天。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5、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三)其他费用

本基金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本基金的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 在“重要提示”部分,更新部分内容;

2. 在“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部分,更新了“主要人员情况”部分内容;

3. 在“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部分,更新了“基金托管人情况”部分内容;

4. 在“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对基金份额发售机构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5. 在“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部分,更新了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部分内容;

6. 在“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和截至2017年9月30日的投资业绩;

7. 在“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增加了基金管理人自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11月1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的公告。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