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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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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27版)

2017-1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27版)

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 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 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如有)。

九、本次持有人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1618

网址:http://www.postfund.com.cn

2、基金托管人、监督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4、见证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瑞天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2 、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有关公告 可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网站

(www.postfund.com.cn)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0-1618 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7日

附件一:

关于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管理费率、托管费率

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

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调低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 为实施调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调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相关内容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等。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7日

附件二: 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 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的全部基金份额(以权 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签字/盖章部分填写 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 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视为无效表决。

3、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中邮纯债恒利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ostfund.com.cn)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18年2月1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户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中邮纯债恒利份额的基金 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 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 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中邮纯债恒利所有份额。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6 年 2月3日成立并正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调整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及基金合同修改事宜。

2、本次修改方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生效。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修订《基金合同》。本基金管理人将在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三、基金管理人就相关事项的说明

1、基金合同修改事项不存在法律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四)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事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基金合同修改不存在技术障碍基金合同修改后,调低了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不存在技术操作上的障碍。

四、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在设计修改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2、基金合同修改前后的运作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调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880-1618

网址:http://www.postfund.com.cn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