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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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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17-1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7—106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根据法院判决书和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计提预计负债299万元,预计将对公司当期损益造成影响约为-302万元。

2017年12月26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顶”)收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福山法院”)(2017)鲁0611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四川金顶

被告: 烟台恒尔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金顶与被告烟台恒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恒尔”)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烟台福山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述诉讼相关情况请详见公司临2017-013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裁定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四川金顶主张的不得追加其为被告烟台恒尔与烟台金泉水泥有限公司、烟台第二水泥厂有限公司、烟台市第三水泥厂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烟台恒尔在(2014)福执字第81、82、83号执行案件中应当以烟台金泉水泥有限公司的债务总额按照原告四川金顶重整计划规定的普通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对原告四川金顶的权利。

案件受理费63,604元,由原、被告各负担31,8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上述法院判决书和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计提预计负债299万元,预计将对公司当期损益造成影响约为-302万元。公司将根据诉讼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7日

报备文件: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611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7—107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四川金顶精林纳米钙

有限责任公司90%股权进展情况的

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简要内容:公司与重庆泰洋控股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全资子公司四川金顶精林纳米钙有限责任公司90%股权,转让价格为23,656,410.00元。

●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一、交易概述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转让四川金顶精林纳米钙有限责任公司90%股权的议案》,并经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以不低于本次拟转让标的评估价值的价格对上述股权进行转让,并全权开展交易对方选择、合同商谈签署以及办理后续相关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详见公司临2017-092、095、105号公告)。

2017年12月26日,经双方协商确定,公司与重庆泰洋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泰洋”)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成交金额为23,656,410.00元,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受让方基本情况

名称:重庆泰洋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56775450W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重庆市北碚区双元大道198号1幢

法定代表人:张汪洋

注册资本:壹亿元整

成立日期:2010年06月11日

营业期限:2010年06月11日至永久

经营范围:对房地产、酒店、物业进行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中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或许可的,未取得许可前不得经营】

重庆泰洋主要股东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二、重庆泰洋成立于2010年6月,主要从事酒店管理、房地产建设与开发、小额贷款银行等多元化投资。

三、重庆泰洋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四、重庆泰洋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指标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四川金顶精林纳米钙有限责任公司90%股权。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以及审计、评估等相关材料详见公司临2017-095号公告。

四、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重庆泰洋控股有限公司

第1条 转让标的

1.1 转让标的:甲方所持有的90%的精林公司股权。

1.2 标的总额:精林公司系由甲方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成立日期2017年6月8日,甲方持股比例100%,本次转让精林公司90%股权,转让总价共计人民币23,656,41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叁佰陆拾伍万陆仟肆佰壹拾元整)。

第2条 股权转让

2.1 股权转让的完成:甲、乙双方在签署股权成交确认书并结清款项后,即为完成股权转让。

2.2 本转让协议同时为股权成交确认书,甲、乙双方签署协议即为对股权转让的成交确认。

2.3 在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乙方即从签署生效日起享有本协议项下所约定的标的股权的全部权益。

甲、乙双方应当积极配合对方工作,完成股权转让,提供相关信息及材料,配合精林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等工作。

第3条 股权价格

3.1 本次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3,656,41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仟叁佰陆拾伍万陆仟肆佰壹拾元整)。

3.2转让方式:本协议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乙方支付给甲方人民币23,656,410.00元股权转让款。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向收款账户支付上述款项后即视为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支付相应股权转让价款义务的全面履行。

第4条 交接

4.1甲、乙双方不得对本次股权转让事宜人为制造障碍,违者将承担引起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

第5条 争议解决

5.1 合同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因本协议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由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股权转让事项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交易目的

截止目前,四川金顶氧化钙业务进入快速发展时期,目前进入继续扩大市场范围的关键时点,公司拟通过转让精林公司90%股权,有效盘活公司现有资产,优化资产结构和资源配置。进而引入管理,提升市场资源优势,最终达到提高氧化钙业务竞争力,促进公司氧化钙业务得到持续快速发展。

(二)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精林公司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活动,公司本次拟转让精林公司90%股权,不会对公司现有业务的经营开展造成重大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经收到重庆泰洋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款23,656,410.00元。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本次股权转让事项预计可增加公司当期利润约为2,000万元。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精林公司10%股权,不再将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不存在为精林公司提供担保、委托其理财及被其占用资金等情况。

公司将根据股权转让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