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28日

查看其他日期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2017-1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17-132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2017年12月14日召开的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决定将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攀枝花市林光互补生态修复应用2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二期)项目”变更为“浙江24.65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将“攀枝花市林光互补生态修复应用2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二期)项目”剩余的募集资金全部投入“攀枝花市林光互补生态修复应用20M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三期)项目”。“浙江24.65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金华市兆晟新能源有限公司1.6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义乌市永聚新能源有限公司6.95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新昌县兆晟新能源有限公司1.6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兰溪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14.5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组成,总容量共计24.65MWp,该项目总投资金额预计为15,283.00万元。具体详见2017年11月2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变更部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金华市兆晟新能源有限公司1.6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实施主体金华市兆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1”)、 “义乌市永聚新能源有限公司6.95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实施主体义乌市永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及“新昌县兆晟新能源有限公司1.6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实施主体新昌县兆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3”)已分别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1”)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兰溪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14.5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实施主体兰溪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4”)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2”)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目前,公司及上述各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和各项目实施主体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情况

甲方1已在乙方1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0885000000034630,截至2017年12月19日,专户余额为9,92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金华市兆晟新能源有限公司1.6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2已在乙方1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0885000000034629,截至2017年12月19日,专户余额为43,09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义乌市永聚新能源有限公司6.95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3已在乙方1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0885000000034641,截至2017年12月19日,专户余额为9,92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昌县兆晟新能源有限公司1.6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4已在乙方2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9090078801500000168,截至2017年12月19日,专户余额为89,9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兰溪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14.5MWp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异、涂和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7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17-133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及监事完成增持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收到公司董事郭健先生及监事会主席陈晓江先生的通知,获悉前期承诺的增持计划已经完成,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增持承诺披露情况

2017年1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东、董事及监事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9),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公司股东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集团”)、董事郭健先生及监事会主席陈晓江先生计划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时间段内自2017年1月26日起未来六个月内,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具体增持计划如下:

2017年2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9),彩虹集团在2017年1月26日至2017年2月17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11,621,502股,增持比例为0.62%,彩虹集团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已完成。

2017年7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董事及监事延期履行增持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9),郭健先生及陈晓江先生承诺的增持计划即将到期,但由于公司筹划重组股票处于停牌阶段,导致增持承诺不能如期履行。为能够满足增持承诺的履行,郭健先生及陈晓江先生继续承诺:待公司股票复牌后,郭健先生及陈晓江先生将在复牌之日起50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完成增持计划。

二、增持承诺完成情况

公司股票于2017年11月8日开市起复牌,根据上述延期承诺,郭健先生及陈晓江先生应于2017年12月28日前完成原定增持计划。截至目前,郭健先生及陈晓江先生已完成本次增持计划,增持完成情况如下:

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郭健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00,000股,通过深圳市前海新旺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584,586股,通过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云信-弘升13号证券投资单一资金信托间接持有公司股份4,275,891股,合计8,360,47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441%。

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陈晓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50,000股,通过深圳市前海新旺兆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792,293股,通过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云信-弘升13号证券投资单一资金信托间接持有公司股份752,637股,合计2,794,9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485%。

三、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郭健先生及陈晓江先生承诺:在本人增持期间及增持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施行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