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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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7-1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19 证券简称:江苏银行 公告编号:2017-042

优先股代码:360026 优先股简称:苏银优1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江苏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及修改章程的批复》(苏银监复〔2017〕13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70号)核准,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本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0,000万股优先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0,000,000,000元,截至2017年11月29日,本行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收到人民币19,993,800,000元(已扣除发行费用6,200,000元,尚未扣除发行费用15,970,000元)。扣除全部发行费用后,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977,830,000元,全部计入其他权益工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证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700654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规定,本行已于2017年12月25日在南京与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合称“联席保荐机构”)签署了《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本行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行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31000188000290489。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行与联席保荐机构签订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行已开立优先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本行非公开发行人民币20,000,000,000元(扣除全部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977,830,000元)境内优先股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本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联席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联席保荐机构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以及本行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联席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行应当配合联席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在专户资金尚未全部支出完毕的期间内,联席保荐机构每半年度对本行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和使用情况。

(四)本行授权联席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本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本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在专户资金尚未全部支出完毕的期间内,本行每月10日前向联席保荐机构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六)本行若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本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联席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联席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联席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本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第十二条内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本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联席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存在未配合联席保荐机构查询专户的情况,联席保荐机构有权要求本行改正并配合联席保荐机构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九)联席保荐机构发现本行未按约定履行《监管协议》的,应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