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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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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注册资本工商
变更登记的公告

2017-1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728 股票简称:特一药业 公告编号:2017-078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完成注册资本工商

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向台山市新宁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宁制药”)增资17,529.41万元,其中6,000.00万元增加其注册资本,另11,529.41万元计入其资本公积;以募集资金向广东特一海力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一海力”)增资17,106.33万元,其中14,000.00万元增加其注册资本,另3,106.33万元计入其资本公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23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4)。

近日,新宁制药及特一海力已完成了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手续,并取得了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变更信息如下:

特此公告。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28日

股票代码:002728 股票简称:特一药业 公告编号:2017-079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一药业”或“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设可转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并授权公司管理层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及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实施募集资金项目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2017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全资子公司募投项目的进度,分期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就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 2004号文《关于核准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公司获准于2017年12月6日向社会公开发行3,54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54,000,000.00元。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54,000,000.00元及利息收入12,776.67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律师、会计师、资信评级、信息披露费及发行手续费等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346,357,376.67元。该项募集资金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7】48470002号《验证报告》。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如下项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专户开立情况

鉴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药品仓储物流中心及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广东特一海力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一海力”),“新宁制药药品GMP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台山市新宁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宁制药”),且本次可转债募集的资金,公司将通过对这两个全资子公司以增资的方式,由其分别具体组织募投项目的实施和募集资金的使用。为了集中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按照募投项目,公司开设了两个专项账户,新宁制药和特一海力各开设一个专项账户,公司的两个专项账户分别与子公司的专户一一对应。

为规范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及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实施募集资金项目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每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各签署一份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 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607216669、757901318010188 ,截至2017年12月12日,专户余额分别为人民币17,271.867667 万元(包括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65.5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65.54万元后的净额为人民币17,106.327667万元)、人民币17,529.41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药品仓储物流中心及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及“新宁制药药品GMP改扩建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文俊/何雨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为避免疑问,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明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乙方不对专户的资金使用和划付进行监管。(此条款为与民生银行签订的三方协议条款,与招商银行签订的三方协议无该条款)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653569524588、80020000011457115 。该专户仅用于乙方“药品仓储物流中心及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及“新宁制药药品GMP改扩建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及乙方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季度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和乙方共同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雨华、郭文俊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28日

股票代码:002728 股票简称:特一药业 公告编号:2017-080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结构性

存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一药业”或“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有效期内,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授权额度范围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签署相关文件并具体办理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同意的核查意见,前述公告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2)及相关文件。

根据上述决议,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2017年12月25日,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深圳分行”)购买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一、理财产品概述

1、产品名称:与利率挂钩的结构性产品(CNYS17)

2、银行账号:607216669

3、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4、理财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5、成立日:2017年12月26日

6、到期日:2018年6月26日

7、产品收益:产品收益=4.60%*n1/N+4.50%*n2/N,其中n1为挂钩标的落在0-0.04%区间(大于等于0并且小于0.04%)的天数,n2为挂钩标的落在0.04%-3.35%区间(大于等于0.04%并且小于等于3.35%)的天数,N为成立日至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之间(算头不算尾)的实际天数。挂钩标的按当个伦敦工作日水平确定,非伦敦工作日按上一个伦敦工作日执行的水平确定。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第5个伦敦工作日的挂钩标的水平作为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前剩余天数的挂钩标的水平。

8、资金来源:公司闲置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闲置原因:由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

9、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民生银行深圳分行没有关联关系

二、风险及应对措施

1、风险提示

由于各种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政策风险、提前终止风险、延期支付风险、信息传递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等)的存在,公司所预期的规避风险、获利等交易目标不一定能够实现。

2、风险应对措施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所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性。

(1)公司财务部将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投向、进展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其投资产品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3)公司审计部负责定期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

(4)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报告期内投资产品及相关的损益

情况。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正常进行、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开展和公司日常经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谋取更多的回报。

四、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五、备查文件

《中国民生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机构版)D》

特此公告。

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