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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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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7-1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伊戈尔”)股票将于2017年12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投资、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股东、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麦格斯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6月29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肖俊承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6月29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股东张泽学、邓国锐、鹏峰创智承诺:其于2015年12月通过公司增资扩股所获得的新增股份,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新增股份;同时,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公司股东英威公司、凯诺特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企业/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王一龙、邓国锐、田卫红、崔健、张铁镭、李敬民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一龙、邓国锐、田卫红、崔健、张铁镭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其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6月29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利润分配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伊戈尔于2016年6月28日召开了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或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前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③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4、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

6、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2)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3)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若公司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4)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就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5)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6)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7)公司当年盈利但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

三、本次公开新股发行事项的影响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肖俊承通过全资拥有的麦格斯公司间接控制本公司60.70%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肖俊承仍可通过控制公司控股股东麦格斯公司进而控制公司,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四、公司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麦格斯公司

麦格斯公司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拟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在不影响麦格斯公司控股地位的前提下,承诺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如需减持公司股份,方式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麦格斯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

(1)麦格斯公司承诺的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延长股份锁定期,则顺延;

(2)严格履行其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如其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则待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3)公司股票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在麦格斯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减持不影响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麦格斯公司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麦格斯公司若于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公司股票,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4、减持股份的程序

麦格斯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计划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麦格斯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承诺事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所得扣除合理成本、税费后的所得额全部交归公司所有)。

(二)英威公司

英威公司承诺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如需减持公司股份,方式如下:

1、减持股份的条件

英威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

(1)英威公司承诺的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延长股份锁定期,则顺延;

(2)严格履行其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如其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则待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3)公司股票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在英威公司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40%。英威公司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英威公司若于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公司股票,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4、减持股份的程序

英威公司持有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计划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英威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承诺事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所得扣除合理成本、税费后的所得额全部交归公司所有)。

(三)凯诺特公司

1、减持股份的条件

凯诺特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

(1)凯诺特公司承诺的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延长股份锁定期,则顺延;

(2)严格履行其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如其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则待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3)公司股票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在凯诺特公司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40%。凯诺特公司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凯诺特公司若于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公司股票,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4、减持股份的程序

凯诺特公司持有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计划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凯诺特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承诺事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所得扣除合理成本、税费后的所得额全部交归公司所有)。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五、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情况时,公司将启动以下稳定股价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预警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及程序

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30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启动并实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不得影响公司的上市条件。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

3、停止条件

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控股股东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50%,但不高于其最近3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上限为公司股本总额的3%。

(3)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4)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安排如下: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总额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50%,但不高于其最近2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上限为公司股本总额的2%。

(3)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4)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5)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相关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4、公司回购股份

(1)在符合股份回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2)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应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对股份回购进行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票上限为公司股本总额的2%。

(4)公司董事会公告股份回购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本次股份回购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在达到股价稳定停止条件前,还将依次开展控股股东增持,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工作以稳定公司股价。

5、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三)相关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公司扣留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50%,直至其按上述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公司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同意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六、对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公司对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承诺:

1、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股份回购价格以有关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之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孰高为原则确定。

2、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对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麦格斯公司承诺:

1、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控股股东麦格斯公司将购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份。

股份购回价格以有关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之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孰高为原则确定。

2、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都将大幅增加,但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实施周期,净利润可能不会同步大幅增长,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下降,投资者面临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中小板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鉴于此,公司拟通过完善利润分配政策、扩大业务规模、实施募投项目等方式,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以填补股东被摊薄即期回报,具体如下:

1、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

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分配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回报规划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广泛听取投资者尤其是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

2、扩大业务规模,加大研发投入

公司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照明电源、工业控制用变压器、新能源用变压器产品的销售,市场空间广阔,未来公司将在稳固现有市场和客户的基础上,加强现有产品和业务的市场开拓和推广力度,不断扩大主营业务的经营规模,提高公司盈利规模;同时,公司将不断加大研发投入,优化供应链模式,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产品竞争力和公司盈利能力。

3、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其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使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同时,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实现预期收益。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仅为规范此次募集资金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之目的,不构成对发行人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述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为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现本人作出如下不可撤销的承诺和保证: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的,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同意由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对上述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本企业/本人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

八、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泰联合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全体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企业/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1、如本企业/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本人的部分。

(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8)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本企业/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公司独立董事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228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3,3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本次发行数量为3,300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股票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配售33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发行2,97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发行价格为12.41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圳上[2017]847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伊戈尔”,股票代码“002922”。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3,300万股股票将于2017年12月29日起上市交易。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7年12月29日

3、股票简称:伊戈尔

4、股票代码:002922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31,992,875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33,000,0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3,3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EAGLERISE ELECTRIC & ELECTRONIC (CHINA) CO., LTD

注册资本:人民币98,992,875元(发行前);人民币131,992,875元(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肖俊承

成立日期:1999年10月15日

整体变更设立日期:2007年12月28日

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简平路桂城科技园A3号

邮政编码:528200

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变压器、电源类及灯具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所属于行业: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电话号码:0757-86256898

传真号码:0757-86256768

互联网网址:http://www.eaglerise.com

电子信箱:jeremychenlin@Eaglerise.com

董事会秘书:陈林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麦格斯公司持有公司6,008.9750万股股份,占发行前总股本的60.70%,是公司控股股东。

麦格斯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14日,法定代表人为肖俊承,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均为4,900万元,肖俊承出资4,900万元,出资比例为100%。该公司注册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2栋1016室之一,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策划,目前除持有公司股权外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麦格斯公司统一信用代码为91440605559112767D。

麦格斯公司2016年度、2017年1-6月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肖俊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其通过全资拥有的麦格斯公司间接控制公司60.70%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肖俊承将控制公司45.52%的股份。

肖俊承,中国国籍,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4201061966042****,住所为佛山市禅城区湖景路18号33座*****。

肖俊承通过麦格斯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深圳伊戈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戈尔投资”)。伊戈尔投资设立于2014年11月7日,法定代表人为肖俊承,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350万元,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投资咨询、投资策划。伊戈尔投资是以股权投资为目的而设立的投资型公司,不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伊戈尔投资股权结构如下:

伊戈尔投资2016年度、2017年1-6月财务状况如下(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公司实际控制人肖俊承曾经直接控制及通过麦格斯公司曾经控制的其他企业为苏州洛合镭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洛合镭信”)、LAXENSE, INC.。

苏州洛合镭信设立于2013年12月9日,法定代表人为NINGNING FENG,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230万元,注册地址为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328号创意产业园6-802室。2016年12月27日麦格斯公司将其持有的苏州洛合镭信全部股权转让给西藏洁安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6月16日,西藏洁安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西藏科锐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其分别持有的苏州洛合镭信55%、45%的股权转让给中兴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系中兴通讯控股子公司)。自此,苏州洛合镭信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肖俊承不存在关联关系。

LAXENSE, INC.成立于2011年9月26日,注册地址为20539 East Walnut Dr. North Ste. G, Walnut, CA 91789(美国核桃市),主要从事数据光通讯芯片和器件设计、制作、封装和测试。LAXENSE, INC.授权普通股股本为1,000万股,目前已发行普通股200万股,肖俊承于2014年12月10日认购普通股110万股。2016年12月20日,肖俊承将其持有的5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NINGNING FENG。自此,LAXENSE, INC.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肖俊承不再存在关联关系。

除上述情形以外,截至目前,肖俊承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投资、控制的企业。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人数为65,639人。

公司前10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300万股,全部为新股

2、发行价格:12.41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87倍(每股收益按照2016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7.15倍(每股收益按照2016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配售向股票配售对象配售的股票为330万股,有效申购股数为3,086,830万股,有效申购倍数为9,354.03倍,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如下:

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和养老金的配售比例为0.0259478841%,年金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为0.0177190722%,其他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0.0058285866%。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的配售比例不低于年金保险资金,年金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不低于其他投资者。

本次网上定价发行2,970万股,中签率为0.0257016760%,申购倍数为3,890.80倍。本次发行余股109,040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4、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募集资金总额为40,953.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4,723.5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36,229.50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12月26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17]3-128号《验资报告》。

5、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4,723.50万元,明细如下:

每股发行费用:1.43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6、募集资金净额:36,229.50万元。

7、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36元(按照2017年6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值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发行后每股收益:0.5427元/股(以发行人201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按照发行后股本摊薄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了公司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报表出具了编号为天健审〔2017〕3-453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7年1-9月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天健审〔2017〕3-550号)。

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第二节 概览”之“三、主要财务数据”以及“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八、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披露了上述数据,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结合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状况、公司2017年1-9月已实现的经营业绩及后续合同情况等因素,据公司预计,2017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区间为101,261.10万元至105,663.76万元,较上年度增长15%至20%;净利润区间为7,475.86万元至7,831.86万元,较上年度增长5%至1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区间为7,425.36万元至7,796.63万元,较上年度增长0%至5%。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7年12月12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以下事项外,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立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号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

电 话:0755-82707777

传 真:0755-82707983

保荐代表人:何书茂 贺小波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如下: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林证券愿意推荐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8日

(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简平路桂城科技园A3号)

保荐人(主承销商): ■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号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