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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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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17-12-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华仪电气 编号:临2017-125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集团”)拟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100万股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自然人王仕孝,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3954%。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完成后,华仪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由于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17年12月27日,公司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华仪集团通知,华仪集团与自然人王仕孝于2017年12月26日签署了《关于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转让情况

华仪集团拟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合计4,1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954%)协议转让给王仕孝,转让价格为12.00元/每股,转让价款总计为人民币49,200万元。在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即2017年12月25日)收盘价12.97元/股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本次转让价格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截至本公告日,华仪集团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尚处于质押状态,华仪集团将于近期办理标的股份的解除质押登记手续。本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协议转让不存在附加条件也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转让各方就全部股东权利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

本次股份变动前后,华仪集团及王仕孝持有的股份情况如下表: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情况

1、转让方基本情况

2、转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承诺情况

(1)华仪集团非公开发行股份锁定期承诺

华仪集团认购公司于2015年非公开发行的60,585,162股公司股票,并承诺本次所认购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上述股份于2015年12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登记手续。

截至本公告日,华仪集团严格履行了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本次减持行为未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

(2)实际控制人陈道荣增减股份相关承诺实际控制人陈道荣自2015年7月22日至2015年8月13日期间累计增持公司股票1,039,500股,陈道荣先生承诺6个月内不减持本次增持的股份,该承诺已履行完毕。公司于2016年11月披露了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在该报告书中陈道荣先生确认在未来12个月无股份增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日,陈道荣先生严格履行上述股份增减持承诺。

(二) 受让方基本情况

王仕孝通过本次协议转让,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将达到总股本的5%以上,成为公司关联人;经其自查确认王仕孝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股份变动前均未持有公司股份。

三、股份协议转让主要内容

2017年12月26日,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与自然人王仕孝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主体

甲方(股份转让方):华仪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股份受让方):王仕孝

2、协议转让的目标股份

甲方持有的华仪电气41,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约占华仪电气股份总数的5.3954%)及其附属权益。

3、 股份转让价款与付款安排

3.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12.00元/股,标的股份的转让总价款为49,200.00万元;其中标的股份解除质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股份转让定金20,000.00万元。

3.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如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标的股份转让满足合规规定,则乙方应于标的股份交割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剩余转让价款29,200.00万元(即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49,200.00万元扣减标的股份转让定金20,000.00元后的剩余转让价款);如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标的股份转让不满足合规规定,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于本协议解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已收取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含标的股份转让定金)。

4、协议解除

4.1如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本协议可经书面通知解除:

4.1.1在任何时候,双方可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4.1.2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

4.1.3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款项支付给甲方,且逾期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1.4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相关手续,且逾期超过1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1.5本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的情形。

4.2前款约定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2个月,即具有解除权的一方应在解除本协议的情形出现后2个月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该项解除权灭失。

4.3一方行使第4.1款约定的解除权,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协议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4.4无论本协议因第4.1款约定的何种情形被解除,甲方均应承担返还责任,即甲方均应于本协议解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已收取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含标的股份转让定金)。

4.5本协议因第4.1.2款约定被解除的,甲乙方均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自行承担与本协议履行有关的费用及损失;本协议因第4.1.3-4.1.5款约定被解除的,违约方应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乙方签字后生效。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上述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根据相关规定,华仪集团、王仕孝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12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必要风险提示

本次通过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尚处于质押状态,可能存在无法解除质押,导致转让不能完成的风险;本次股份转让亦可能存在因违约、审批不通过或不抗力等原因,导致转让不能完成的风险。转让双方已在《股份转让协议》中做了相关约定;如股份转让不能顺利完成,将由转让双方进行协商解决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7日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上市公司名称: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华仪电气

股票代码: 600290

权益变动性质: 减少

签署日期: 2017年12月2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负责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 华仪集团简介

1、基本情况

2、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3、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它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其它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二)一致行动人

1、基本情况

陈道荣先生,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华仪集团董事长,中国国籍,住所为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隔河东路3弄2号,通讯地址为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持有其它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陈道荣先生未持有其它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股权及控制关系结构

本次协议转让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

本次协议转让后,华仪集团持有本公司25.44%的股权,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陈道荣先生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华仪集团的一致行动人,于2015年7月9日至2016年1月8日期间增持公司股份103.95万股,直接持有公司0.14%股权。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是基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现阶段自身发展的需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1、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持股计划

华仪集团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公司股份,目前尚无具体减持计划。华仪集团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未来12个月股份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陈道荣先生在未来12个月无股份增减持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华仪集团持有华仪电气股份234,283,762股,持股比例为30.8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陈道荣先生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华仪电气股份1,039,500股,持股比例为0.1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235,323,262股公司股份,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为30.97%。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华仪集团持有华仪电气股份193,283,762股,持股比例为25.44%,仍为本公司控股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陈道荣先生系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华仪电气股份1,039,500股,持股比例为0.14%。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194,323,262股公司股份,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比例为25.57%。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7年12月26日,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与自然人王仕孝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主体

甲方(股份转让方):华仪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股份受让方):王仕孝

2、协议转让的目标股份

甲方持有的华仪电气41,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约占华仪电气股份总数的5.3954%)及其附属权益。

3、 股份转让价款与付款安排

3.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12.00元/股,标的股份的转让总价款为49,200.00万元;其中标的股份解除质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股份转让定金20,000.00万元。

3.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如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标的股份转让满足合规规定,则乙方应于标的股份交割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剩余转让价款29,200.00万元(即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49,200.00万元扣减标的股份转让定金20,000.00元后的剩余转让价款);如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标的股份转让不满足合规规定,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于本协议解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已收取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含标的股份转让定金)。

4、协议解除

4.1如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本协议可经书面通知解除:

4.1.1在任何时候,双方可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4.1.2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

4.1.3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款项支付给甲方,且逾期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1.4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相关手续,且逾期超过1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1.5本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的情形。

4.2前款约定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2个月,即具有解除权的一方应在解除本协议的情形出现后2个月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该项解除权灭失。

4.3一方行使第4.1款约定的解除权,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协议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4.4无论本协议因第4.1款约定的何种情形被解除,甲方均应承担返还责任,即甲方均应于本协议解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已收取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含标的股份转让定金)。

4.5本协议因第4.1.2款约定被解除的,甲乙方均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自行承担与本协议履行有关的费用及损失;本协议因第4.1.3-4.1.5款约定被解除的,违约方应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乙方签字后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标的股份的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受让的标的股份尚处于质押状态,华仪集团将于近期办理标的股份的解除质押登记手续。本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协议转让不存在附加条件也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转让各方就全部股东权利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自《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日起前6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均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华仪电气的办公地址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华仪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道荣

签署日期:2017年12月2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签名): 陈道荣

签署日期:2017年12月27日

附表:华仪电气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华仪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道荣

签署日期 :2017年12月2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签名):陈道荣

签署日期:2017年12月27日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上市公司名称: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华仪电气

股票代码: 60029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王仕孝

住所:浙江省乐清市蒲岐镇北城西巷11号

通讯地址:浙江省乐清市蒲岐镇北城西巷11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 2017年12月2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情况

(一)王仕孝

1、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它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王仕孝未持有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形。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仕孝基于资产配置及投资收益的考虑,协议受让上市公司部分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华仪电气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华仪电气的情况

2017年12月2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王仕孝与华仪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受让华仪集团持有的华仪电气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100万股。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王仕孝未持有华仪电气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王仕孝持有华仪电气4,10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954%。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7年12月26日,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与自然人王仕孝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主体

甲方(股份转让方):华仪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股份受让方):王仕孝

2、协议转让的目标股份

甲方持有的华仪电气41,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约占华仪电气股份总数的5.3954%)及其附属权益。

3、 股份转让价款与付款安排

3.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为12.00元/股,标的股份的转让总价款为49,200.00万元;其中标的股份解除质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股份转让定金20,000.00万元。

3.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如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标的股份转让满足合规规定,则乙方应于标的股份交割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剩余转让价款29,200.00万元(即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49,200.00万元扣减标的股份转让定金20,000.00元后的剩余转让价款);如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标的股份转让不满足合规规定,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于本协议解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已收取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含标的股份转让定金)。

4、协议解除

4.1如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本协议可经书面通知解除:

4.1.1在任何时候,双方可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4.1.2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

4.1.3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将款项支付给甲方,且逾期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1.4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相关手续,且逾期超过1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1.5本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的情形。

4.2前款约定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2个月,即具有解除权的一方应在解除本协议的情形出现后2个月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该项解除权灭失。

4.3一方行使第4.1款约定的解除权,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协议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4.4无论本协议因第4.1款约定的何种情形被解除,甲方均应承担返还责任,即甲方均应于本协议解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已收取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含标的股份转让定金)。

4.5本协议因第4.1.2款约定被解除的,甲乙方均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自行承担与本协议履行有关的费用及损失;本协议因第4.1.3-4.1.5款约定被解除的,违约方应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乙方签字后生效。

三、拟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受让的标的股份尚处于质押状态,华仪集团将于近期办理标的股份的解除质押登记手续。本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协议转让不存在附加条件也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转让各方就全部股东权利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

四、本次转让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份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承诺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合法合规参与证券市场交易,并及时履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最近一年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无。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未发生买卖华仪电气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本报告书全文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华仪电气的办公地址所在地,供投资者查阅。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签章):王仕孝

签署日期:2017年12月27日

附表:华仪电气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签章):王仕孝

签署日期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