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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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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保利集团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告

2017-12-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17-053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保利集团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7年12月27日,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豁免中国保利集团公司要约收购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371号),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准豁免中国保利集团公司因国有资产行政划转而控制公司216,769,435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51.90%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中国保利集团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中国保利集团公司应当会同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中国保利集团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同时,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轻工集团有限公司已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完成了产权级次变更手续。中国轻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出资人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变更为“中国保利集团公司”。

上述事项完成后,中国轻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中国保利集团公司成为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2月29日

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17-054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将武汉升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一)、湖北致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北茂隆凯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三)、王金桥(被告四)起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一返还武汉公司垫付的工程款4,000万元,并承担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武汉公司起诉日止因违约而应承担的违约金2,600万元;(二)确认武汉公司在工程欠款4,000万元的范围内就被告一开发的府上小区住宅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6,60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被告四在虚假出资656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被告一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武汉公司支付的律师费由四被告承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发布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4))

近日,公司收到武汉公司转来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鄂01民初3455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就该诉讼事项做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首义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周波

被告:武汉升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马池路南睿升学校东(12)

诉讼代表人:武汉升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

被告:湖北茂隆凯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湖北致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狮子山王家湾118号澜花语岸11栋2层01号

法定代表人:张鸣

被告: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江夏大道邬树村18号

法定代表人:邓剑

被告:王金桥

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村海口乳品厂宿舍43号

第三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东城湾

法定代表人:刘先成

(二)案情概要

2012年5月,武汉公司与武汉升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就府上小区住宅工程签订《府上住宅小区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武汉公司承包武汉升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府上小区住宅工程,并垫资4,000万元用于该工程的施工建设。合同签订后,武汉公司依约垫付资金用于该工程的施工并履行了其他合同义务,但武汉升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始终未能如期归还工程垫付款。武汉公司多次催款后,湖北茂隆凯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武汉升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该合同项下对武汉公司承担的债务提供了担保,但各被告始终未履行还款或担保义务。由此,武汉公司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一审判决情况

根据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鄂01民初3455号),判决:一、武汉升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武汉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23,278,530.58元;

二、湖北茂隆凯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武汉升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人湖北茂隆凯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清偿债务后,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债务人武汉升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武汉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武汉升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2017年8月14日,因工程项目设备采购工程款一事,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轻工业南宁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中成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0,075,970元及利息人民币4,757,217元两项共计人民币54,833,187元给申请人南宁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21日发布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48))

该案当事人于2017年11月7日达成和解,约定由中成公司向南宁公司支付人民币1500万元,用于了结双方在案涉项目项下的全部债权债务。在南宁公司收到该1500万元还款后,仲裁委员会根据南宁公司递交的撤回仲裁的申请,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撤案决定,终止了本案仲裁程序。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次公告日,武汉公司已对本次公告所涉相关债权按照账龄分析法计提了3,921万元坏账准备,武汉公司将在实际收到上述债权时根据实际执行金额转回相应的坏账准备并确认相应的利息收入,同时增加公司利润。

六、备查文件

1、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