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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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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前执行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公告

2017-12-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608 证券简称:中信重工 公告编号:临2017-092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前执行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提前执行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不会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财务报表中的相关项目亦无需进行调整。

一、概述

1.规则要求

2017年,财政部分别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五项会计准则进行了修订,并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会计准则;鼓励或允许境内企业提前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信重工”)的控股股东中国中信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会计准则,中信重工拟与中国中信有限公司同时适用上述会计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2.审议程序

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执行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提前执行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 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采用的是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2015年11月26日印发的《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5〕18号);2014年3月17日印发的《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号)和2014年6月20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号);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及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

2. 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拟自2018年1月1日起,采用财政部2017年3月31日起陆续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五项会计准则。

3.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拟自2018年1月1日起提前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五项新企业会计准则。提前采用不会对本公司的2017年度财务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财务报表中的相关项目亦无需进行调整。

公司将在编制公司2018年年度期间报告时,根据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同时,公司在2018年年度报告财务附注中披露与原规定相比,执行本准则对2018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金额,如有重大影响将说明其原因。

公司将在编制公司2018年年度期间报告时,根据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四项准则的相关规定对财务报表项目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在财务附注中披露。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提前执行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提前执行上述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提前执行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是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五项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提前执行上述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

四、备查文件

1.《中信重工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中信重工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中信重工独立董事关于提前执行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