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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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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通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7-12-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76版)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国债期货。

1.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国债期货。

1.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0.3 其他资产构成

1.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11月14日,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如下:

1、融通通瑞债券A/B

2、融通通瑞债券C

十四、基金费用概览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融通通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通瑞A、通瑞B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通瑞C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其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通瑞C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通瑞C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通瑞C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通瑞C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费率标准的除外),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五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融通通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6月26日刊登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摘要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中重要变动部分如下:

(一) 在“重要提示”中,更新了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与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期;

(二) 按照最新资料,更新了“三 基金管理人”部分的内容;

(三) 按照最新资料,更新了“四 基金托管人”部分的内容;

(四) 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五 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的内容;

(五) 在“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部分,更新了“(六)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量限制”的内容;

(六) 在“九 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更新数据为本基金2017年第3季度报告中的投资组合数据;

(七) 在“十 基金的业绩”部分,按规定要求对基金的投资业绩数据进行了列示,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八) 在“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对披露期间与本基金相关的基金公告进行了列表说明。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