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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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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有关主体全面实施
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

2017-12-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王雪青 ○编辑 浦泓毅

⊙记者 王雪青 ○编辑 浦泓毅

近日,证监会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9号,对资本市场主体全面实施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做出有关规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35号的有关要求,股票同时在内地和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A+H股公司),其内地上市部分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对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即主板公司、中小板公司、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企业(IPO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新三板公司)中的创新层挂牌公司、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其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2018年1月1日(审计报告日在2018年1月1日及以后)起执行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包括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中对上市实体做出强制要求的相关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9号对资本市场有关主体全面实施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的具体要求予以明确,同时,要求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内部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的要求,提高审计报告信息的有用性和针对性。

据悉,证监会下一步将加强对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的监管以及上市公司等资本市场有关主体信息披露的监管,提高新审计报告相关准则的实施质量,满足投资者对高质量财务信息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