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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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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缴纳增值税的公告

2017-12-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运营证券投资基金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公告并提示如下:

1、自2018年1月1日起,本公司旗下存续及新增证券投资基金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规范缴纳增值税以及相关附加,相应税费需由各基金财产承担。

2、各基金财产缴纳增值税的具体征收方法,以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上述新的税负可能对基金财产收益水平有所影响,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对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政策另有规定的,本公司将根据最新要求执行。

特此公告。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2月30日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缴纳增值税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运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公告并提示如下:

1、自2018年1月1日起,本公司旗下存续及新增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规范缴纳增值税以及相关附加,相应税费需由各委托财产承担。

2、各委托财产缴纳增值税的具体征收方法,以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上述新的税负可能对委托财产收益水平有所影响,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增值税政策另有规定的,本公司将根据最新要求执行。

特此公告。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