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公募基金缴纳增值税的公告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等相关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公告并提示如下:
1、自2018年1月1日(含)起,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公募基金(含存续和新发)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将按照上述法规及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和缴纳增值税税款及附加税费。上述税款及附加税费是基金运作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将由基金资产承担,从基金资产中提取缴纳,该应税及纳税行为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造成一定影响。
2、各基金缴纳增值税税款及附加税费的具体方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部门税收政策执行,上述法律法规及相关税收政策发生变更或另有规定的,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最新要求执行。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特此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