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账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70 证券简称:国盛金控 公告编号:2017-097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账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债券简称:17国盛金;债券代码:114282,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已于2017年12月21日发行完毕。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为20亿元,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已存入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公司(以下或称甲方)及债券受托管理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近日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合称丙方)签署了《账户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在丙方开立募集资金使用专项账户。丙方应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募集资金使用专项账户的监管,以确保资金安全。
二、甲方拟使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的资金时,应当向丙方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资金用途。丙方有权核对公司款项用途,确保与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一致。对于不符合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的用款申请,丙方有权否决并拒绝公司支付指令。
三、甲方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开立偿债账户,中信银行按本协议约定对偿债账户内资金进行管理,并按时划付相应资金。甲方应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兑付兑息日五个交易日前,将当期应偿付资金划付至偿债账户并发出划款指令,中信银行应根据甲方的划款指令,在本次债券付息日或兑付日前三个交易日将当期应付的利息/本息划转至本次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账户。
四、乙方应对专项账户的设立、募集资金的资金存储及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以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特此公告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