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17-073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收到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华高科”)关于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函。风华高科自2014年12月5日至2017年12月28日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05.95万股,股份变动比例累计为5.0042%。至权益变动公告日,风华高科仍持有公司股票1,19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9958%,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风华高科不再属于持股5%以上股东。现将风华高科减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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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17年7月7日,公司向全体股东实施了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10股、并派发现金红利2元的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同一日,送转股到帐并上市,公司总股本从12,000万股增加至24,000万股。风华高科在此送转股上市日持有公司股份为1,41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875%。
2、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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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相关说明
1、风华高科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风华高科在公司IPO上市时,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之股份锁定已于2011年1月15日到期,风华高科减持行为未违反上述承诺。
3、截至权益变动公告日,风华高科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9958%,不再属于持股5%以上股东。
三、备查文件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9日
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17-074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一、股东持股及本次减持计划的有关情况
1、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华高科”)减持股份计划实施之前,风华高科持有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14,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75%。
2、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风华高科出具了《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减持部分奥普光电股票的函》,详见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披露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7-071)。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拟减持原因:风华高科经营发展需要。
(2)拟减持股票的来源:作为本公司 IPO 前的发起人所持股票及因本公司实施 利润分配方案所获得的股票。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
(4)拟减持数量及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减持金额:本次减持计划的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数量不超过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数量不超过2%。另外,风华高科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本变动事项,应对上述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减持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5)减持价格区间:视市场价格确定。
(6)拟减持期间:集中竞价交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至2017年12月31日前;大宗交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至2017年12月31日前。
3、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风华高科于2017年12月22日至12月28日期间,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共211.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88%,减持均价为14.30元/股。本次减持后风华高科持有公司股票1,199.0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4.9958%。截至2017年12月28日,风华高科通过本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对外披露的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二、股东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及相关持股变动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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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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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相关说明
(1)风华高科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本次减持与公司2017年11月29日收到的风华高科出具的减持计划一致。
(2)风华高科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减持后,风华高科持有公司股份4.9958%,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三、备查文件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减持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票计划实施完毕的函》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2月29日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奥普光电
股票代码: 00233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肇庆市风华路18号风华电子工业城
通讯地址: 广东省肇庆市风华路18号风华电子工业城
邮政编码: 526020
联系电话: 0758-2844724
股份变动性质: 减持
签署日期: 2017年12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化的原因是通过减持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后,拥有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5%且减持后的持股比例低于5%。
五、本次权益变动无需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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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肇庆市风华路18号风华电子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 幸建超
注册资本: 895,233,111元
社会信用代码: 91441200190379452L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各类型高科技新型电子元器件、集成电路、电子材料、电子专用设备仪器及计算机网络设备。高新技术转让、咨询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及相关技术的出口和生产、科研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件、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按粤外经贸进字[1999]381号文经营)。经营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房地产开发、经营。
经营期限: 1994年3月23日至长期
主要股东: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风华高科20.03%股权)。
联系电话: 0758-284472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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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人员最近5年内均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风华高科持有中国台湾地区上柜公司光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46,936,337股,占比为40%;另外,风华高科间接持有澳大利亚上市公司Hawthorn Resources Limited(股票代码:HAW)27,596,859股,占比为8.59%。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企业经营的资金需求,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所持有的奥普光电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后续增减持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仍持有奥普光电11,990,000股,占奥普光电总股本的比例为4.9958%。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资金需求,可能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或增持其在奥普光电拥有权益的股份,并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奥普光电股份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2014年12月5日前)持有奥普光电1199.95万股股份,占奥普光电当时总股本的比例为1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1、截止本报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自前次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日(2014年12月5日)起,至今已累计减持奥普光电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05.95万股。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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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17年7月7日,奥普光电向全体股东实施了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10股、并派发现金红利 2元的 2016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同一日,送转股到帐并上市,奥普光电总股本从 12,000 万股增加至 24,000万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送转股上市日持有奥普光电股份为1410万股,占奥普光电总股本的比例为5.875%。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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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售的奥普光电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担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2017年12月29日)前六个月内,通过深交所以集中竞价方式交易奥普光电股票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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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事项,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依法要求奥普光电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幸建超
签署日期:2017年12月29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1、 风华高科营业执照;
2、风华高科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风华高科董事会决议。
第九节 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1、深圳证券交易所;
2、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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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幸建超
日期: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