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以及《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等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基金”)特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1、自2018年1月1日起,中银基金旗下所有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将按照适用法规缴纳增值税以及相关附加,相应税费由基金资产承担。
2、基金缴纳增值税的具体征收方法,以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3、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