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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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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8-01-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润都股份 股票代码:002923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1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润都股份”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李希、陈新民以及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周爱新、卢其慧、向阳、石深华、莫泽艺及邱应海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3)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占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4)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7月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5)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2、公司自然人股东许发国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公司自然人股东许少辉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公司自然人股东黄敏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8年7月5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3)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3、公司法人股东广州天高、国龙实业、珠海凯达、广州西域、浙创投资、祥乐医药、中科白云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二、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公司仅有共同实际控制人李希、陈新民持股在5%以上,两人分别承诺如下:

1、自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减持股份总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

2、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进行。

3、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4、每次减持均严格履行提前3个交易日公告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服务机构就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2)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承诺

(1)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将在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部门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30天内依法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人已转让的发行人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2)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若因本所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能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为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审计机构承诺

因本所为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4)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

因本所为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四、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制定了以下稳定股价的预案,相关预案已经2014年3月26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及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已出具相关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及稳定股价的方式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将启动公司稳定股价预案。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措施可以暂停实施。具体稳定措施及实施顺序为:1、公司回购股份,2、共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共同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二)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将在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3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承诺对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使用的资金金额单一年度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共同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将在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通知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共同实际控制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股份的计划。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单一年度用于股份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前一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五、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关于未能履行股份锁定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李希、陈新民以及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周爱新、卢其慧、向阳、石深华、莫泽艺及邱应海承诺:如本人违反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则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

(二)关于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未能履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李希、陈新民,两人承诺:如本人违反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原则减持股份,则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按上述原则减持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按上述原则减持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

(三)关于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赔偿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公司应在相关事实得到确认的三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

2、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关于未能履行稳定股价预案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应在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三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

2、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应在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事实得到确认的三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道歉。在当年公司向股东分红时,共同实际控制人自愿将其分红所得交由公司代管,作为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保证。如果当年分红已经完成,共同实际控制人自愿将下一年分红所得交由公司代管,作为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保证。

六、其他重要承诺及履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不存在未履行的情况。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337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2,500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500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50万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250万股,发行价格为17.01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8]6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润都股份”,股票代码“002923”;其中:本次公开发行的2,500万股股票将于2018年1月5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查询,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8年1月5日

(三)股票简称:润都股份

(四)股票代码:002923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000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500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2,5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公司名称: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uhai Rundu Pharmaceutical Co., Ltd

注册资本:7,500万元(发行前),10,000万元(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李希

主营业务: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医药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属于医药制造业(分类代码C27)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住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机场北路6号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1年4月29日

邮政编码:519040

联系电话:0756-7630378

传真:0756-7630035

电子信箱:rd@rdpharma.cn

互联网网址:http://www.rdpharma.cn/

发行数量:2,5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原料药(具体品种详见药品生产许可证)、小容量注射剂、片剂、硬胶囊剂、制剂中间体(微丸)、药用辅料(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医药中间体(不含危险品)

董事会秘书:曾勇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三、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共同实际控制人的简介

李希、陈新民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具体如下:

李希先生:董事长,1968年出生,中国籍,拥有澳门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中山大学EMBA。2001年2月至2011年4月,先后担任润都制药有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2011年4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

陈新民先生:董事、总经理,1966年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本科毕业于同济医科大学药学专业,中山大学EMBA。1988年7月至1995年8月任珠海丽珠制药厂销售部大区经理,1997年4月至2007年9月先后担任民彤研究所所长、民彤制药总经理,2007年9月至2011年4月任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民彤医药执行董事;2011年4月至今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陈新民先生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之一,主持参与了国家二类新药“雷贝拉唑钠肠溶胶囊(微丸)的产业化研究项目”、国家二类新药“厄贝沙坦胶囊(伊泰青)的产业化开发项目”、“盐酸左布比卡因及注射液的产业化应用项目”等多个项目的研发。陈新民先生曾获得广东省科技进步三等奖,珠海市科技进步二等奖和珠海自主创新促进奖。

(二)共同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

李希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陈新民除持有润都股份股权外,无其他对外投资。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51,368名,其中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总量为2,50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其中,网下发行2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发行2,25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

本次发行股票全部为新股发行,无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17.01元/股,该价格对应的市盈率:

(1)17.12(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2016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82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2016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规模为2,500万股,其中网下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5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10%,有效申购数量为3,263,010万股,为网下初始发行数量1,500万股的2,175.34倍,为回拨后网下发行数量250万股的13,052.04倍。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25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90%,中签率为0.0227849614%,有效申购倍数为4,388.85976倍。本次网上发行余股68,738股、网下发行余股2,731股,合计71,469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2,525万元。

2、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8年1月2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大华验字[2018] 000002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为79,639,700元,具体明细如下:

注:以上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费用。

每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3.19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34,561.03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7.90元(按照2017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加上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75元(按照2016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和2017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1-6月的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大华审字[2017] 00768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7年9月30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017年1-9月的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大华核字[2017]004065号)。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之间,公司经营模式、主要采购和销售情况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亦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根据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预测情况,公司2017年度预计营业收入区间为71,704.48万元至78,233.45万元,较2016年度的增长幅度区间为10%至20%;预计2017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8,746.58万元至9,621.24万元,较2016年度的增长幅度区间为0%至10%;预计2017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7,826.11万元至8,571.45万元,较2016年的增长幅度区间为5%至15%。预计2017年公司总体经营情况良好,与上年同期相比呈稳定增长趋势(前述2017年度财务数据不代表公司所做的盈利预测)。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自2017年12月18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意见如下: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发行人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应的保荐责任。

发行人: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月4日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0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