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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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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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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①直接投票优先。同一投资者既授权投票又自行投票的,以自行投票的表决票为准。②原件优先。同一投资者既送达投票原件又送达传真件或影印件的,以表决票原件为准。③最后时间优先。投资者不同时间多次投票的,以最后送达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其他投票方式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关于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基金持有人大会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或授权委托人和投票人已不在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名单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或明确撤销授权,则以最新授权和投票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7楼

联系人:崔茗

客服电话:95105828

传真:020-34281105、89899070

电子邮件:services@gffunds.com.cn

邮政编码:510308

2、公证机构: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6号2楼

联系人:赵萍

联系电话:020-83355889

邮政编码:510030

3、见证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七层

联系人:刘智

电话:(020)37181333。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和律师费用等可从基金资产列支,上述费用支付情况将另行公告。

4、本公告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修改说明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召开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月6日

附件一:《关于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修改说明

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将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转型为广发鑫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基金,并自转型之日起不再向个人公开发售,同时调整因法律法规变更、监管要求及前述调整而需要修改的部分基金合同条款。

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办理本次转型的相关具体事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转型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修改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月6日

《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修改说明

一、声明

1、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6年11月16日成立并正式运作,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方案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转型前后基金合同对照表

基金名称由“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广发鑫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基金”。《广发鑫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与《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对照表如下:

三、转型前后的赎回安排

1、赎回选择期

自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案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后,本基金将安排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赎回选择期(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在赎回选择期间,投资人仅可以申请赎回,不可以申请申购。

2、《广发鑫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基金》的生效

赎回选择期结束之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基金的正式转型,将原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结转为广发鑫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自原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结转为广发鑫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下一工作日起,《广发鑫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基金》生效,《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广发鑫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广发鑫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广发鑫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当日公告《广发鑫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情况。

3、恢复申购、赎回等业务

在《广发鑫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含生效日当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开放期时间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转型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转型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果议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的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转型方案议案。

(二)基金转型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应对转型后遭遇大规模赎回,基金在转型期间将尽可能保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应付转型前后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机构持有或所管理的产品持有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及2018年1月6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公布的《关于召开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本人/本机构特此授权 代表本人/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三: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