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39 证券简称:凯迪生态 编号:2018-3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月5日,下午15:00
(2)提供网络投票的议案和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月4日下午15:00至2018年1月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1号凯迪大厦708会议室
3.召开及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林芝女士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是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的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3 名,代表股份1,310,545,9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507%。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8人,代表股份1,271,659,5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61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8,886,3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9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2人,代表股份189,261,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6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其授权委托代表人7人,代表股份150,375,3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26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8,886,3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896%。
(三)其他人员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310,545,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89,261,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晓彤 夏晨曦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7年12月20日和2018年1月3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会议签到表、授权委托书、会议记录、表决票等会议文件;
3.《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 1 月5 日
关于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列席了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17年12月20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8年1月3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1月4日至2018年1月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月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月4日下午15:00至2018年1月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1月5日下午15:00在湖北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1号凯迪大厦708会议室如期举行。
提请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是:
1、《关于聘请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查,以上议案和事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召开。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至2018年1月2日(星期二)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18年1月2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现场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有效证件和身份证明等文件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合计共13名,代表公司1,310,545,906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5%。其中,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8名,代表公司1,271,659,514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6%。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5名,持有公司38,886,392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
此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公司董事会同意列席的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林芝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310,545,906股,其中现场投票1,271,659,514股,网络投票38,886,392股,合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现场投票0股,网络投票0股,合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89,261,7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得通过。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张晓彤
____________
夏晨曦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
吴 刚
2018年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