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版 封面  查看版面PDF

2018年

1月6日

查看其他日期

新三板主办券商执业质量
评价办法作出调整

2018-01-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马婧妤 ○编辑 弘文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弘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全国股转公司”)昨日晚间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下称《评价办法》),对现行评价办法作出调整,并明确了评价的结果运用方式,将根据评价结果对不同主办券商作出差异化制度安排。《评价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全国股转公司自2016年起进行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工作。业内人士认为,总体来看,评价制度对于引导主办券商主动提高执业质量、增强执业规范意识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实现差异化和精细化监管提供了支持。但随着市场发展、行业情况和监管要求等方面的变化,现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试行)》(下称《试行办法》)也表现出一些有待完善之处。

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与《试行办法》相比,《评价办法》主要对券商执业质量评价的计值方法作出了改进完善,在保持评价体系连贯性的基础上突出了正面导向。

一是引进难度系数,调降业务量排名靠后的主办券商的业务点值,引导主办券商在保证执业质量的前提下增加业务规模;二是为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设置调整系数,更加精准化体现主办券商执业水平;三是调整推荐挂牌、挂牌后督导两类业务基准点值权重,使评价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与监管需要;四是调整了部分加点项,突出评价体系的正面引导作用;五是修改了个别条款,以与上位法规更好衔接。

此外,《评价办法》还明确了一系列评价结果的运用安排,主要体现为对不同的主办券商给予差异化的配套政策。

具体包括:全国股转公司选择主办券商参与新业务或新产品优先试点、配合开展市场建设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承办全国股转公司活动、作为专题调研对象等),以及开展机构业务现场检查工作,将以上年度年评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对于每季度评价结果反映出某类业务存在突出问题的主办券商,全国股转公司会将其作为重点培训对象,强制要求相关人员参加培训;对于月度评价排名靠后的主办券商,全国股转公司将要求其报送自查报告,视自查情况,还可以进一步对其进行工作谈话,提醒注意提高执业质量。

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工作安排,2018年度(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的主办券商评价将根据《评价办法》施行前后新老办法各自适用的评价期分段计算,即规则正式施行的2018年2月开始适用《评价办法》,2018年2月之前适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经过加权平均以及年度评价调整项调整后,得到年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