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28 证券简称:贝肯能源 公告编号:2018-002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会议于2018年1月8日上午10:30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于2018年1月2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和正式文本等方式通知了全体董事。
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平贵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表决方式形成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议案》。
本次股权转让行为是营口市双龙射孔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双龙”)将其持有营口贝肯双龙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肯双龙”)49%的股份转让至营口恒顺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顺达”),以便恒顺达更好地整合和管控其系统内部的资源。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对上述标的享有在同等条件和价格下的优先购买权。
控股子公司贝肯双龙少数股东营口双龙与其唯一股东恒顺达之间的交易,未违背双方设立贝肯双龙的合作意向;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仍保持对贝肯双龙的实际控制权,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不会影响公司在贝肯双龙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同意该议案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收购股权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营口贝肯双龙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拟以不超过人民币1700万元购买营口恒顺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营口市双龙射孔器材有限公司51%股权。
同意该议案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8日
证券代码:002828 证券简称:贝肯能源 公告编号:2018-003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
购买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营口贝肯双龙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肯双龙”)是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营口市双龙射孔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双龙”)共同出资设立的控股子公司,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合资子公司的成立进展公告》(2017-073)。注册资本金为4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持有51%股权,营口双龙持有49%股权。营口双龙是营口恒顺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顺达”)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股权转让行为是营口双龙将其持有贝肯双龙49%的股份转让至恒顺达,以便恒顺达更好地整合和管控其系统内部的资源。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对上述标的享有在同等条件和价格下的优先购买权。
2018年1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议案》同意公司放弃控股子公司贝肯双龙49%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议案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公司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事宜因营口双龙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贝肯双龙的少数股东,为公司的重要联营方,根据会计准则属于关联方,故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所涉控股子公司情况说明
(一)贝肯双龙的基本情况:
名称: 营口贝肯双龙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800MAOUERDD3Q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市渤海大街西93号108-068
法定代表人: 高树臣
注册资本: 人民币肆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 2017年08月25日
营业期限: 自2017年8月25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射孔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械加工;冶金粉末制品加工;石油仪器和装备研究、开发、转让、制造;房屋租赁、设备租赁、仓储(除危险品);石油施工服务;货物港口码头;海上运输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截止2017年11月30日,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
(二)主要经营情况:截止2017年11月30日
单位:万元
■
截止2017年11月30日,该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未经审计):资产总额813.10万元、负债总额210.28万元、净资产602.83万元、营业收入39.92万元和利润-83.63万元。
三、受让方及受让情况简介
营口双龙是恒顺达的全资子公司,恒顺达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营口恒顺达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800664565960G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营口市西山区金牛山大街西82号
法定代表人: 张琳琳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贰佰伍拾柒万捌仟元整
成立日期: 2007年08月1日
营业期限: 自2007年8月01日至2022年8月01日
经营范围: 商业项目投资、工业项目投资、房地产投资及投资咨询服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恒顺达及营口双龙同意由恒顺达承接营口双龙在贝肯双龙49%的股权以及认缴的出资额1960万元人民币;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恒顺达向营口双龙支付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326.46万元人民币,未缴注册资本在未来按照约定由恒顺达缴纳。
公司若不放弃本次控股子公司贝肯双龙49%股权的优先购买权,至少需承担一次性支付现金326.46万元的义务。公司放弃本次优先购买权,不影响公司对贝肯双龙的控制权,不改变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四、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股权转让是控股子公司贝肯双龙少数股东营口双龙与其唯一股东恒顺达之间的交易,未违背双方设立贝肯双龙的合作意向;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仍保持对贝肯双龙的实际控制权,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不会影响公司在贝肯双龙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五、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了本次交易,并对本次交易出具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放弃控股子公司贝肯双龙49%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是控股子公司贝肯双龙少数股东营口双龙与其唯一股东恒顺达之间的交易,未违背双方设立贝肯双龙的合作意向;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后,所持有贝肯双龙股权比例保持不变,不会对公司在贝肯双龙的权益产生任何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放弃控股子公司贝肯双龙49%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放弃控股子公司贝肯双龙49%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是控股子公司贝肯双龙少数股东营口双龙与其唯一股东恒顺达之间的交易,未违背双方设立贝肯双龙的合作意向;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后,所持有贝肯双龙股权比例保持不变,不会对公司在贝肯双龙的权益产生任何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放弃控股子公司贝肯双龙49%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3、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贝肯能源放弃控股子公司贝肯双龙少数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已经其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贝肯能源本次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8日
证券代码:002828 证券简称:贝肯能源 公告编号:2018-004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购买股权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营口贝肯双龙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肯双龙”)是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营口市双龙射孔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双龙”)共同出资设立的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4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持有51%股权,营口双龙持有49%股权。营口双龙拟将所持有贝肯双龙49%股权转让给营口恒顺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顺达”),转让完成后,贝肯双龙股东将变更为公司和恒顺达,分别持有51%和49%股权。
●交易简要内容:公司控股子公司贝肯双龙拟以不超过人民币1700万元购买恒顺达持有的营口双龙51%股权。
●本次交易因营口双龙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贝肯双龙的少数股东,为公司的重要联营方,且本次股权购买的出让方恒顺达是营口双龙的母公司,根据会计准则属于关联方,故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交易概述
2018年1月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拟购买股权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控股子公司贝肯双龙拟以不超过人民币1700万元收购恒顺达持有的营口双龙51%股权。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议案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所涉控股子公司情况说明
营口贝肯双龙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名称: 营口贝肯双龙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800MAOUERDD3Q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市渤海大街西93号108-068
法定代表人: 高树臣
注册资本: 人民币肆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 2017年08月25日
营业期限: 自2017年8月25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 射孔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械加工;冶金粉末制品加工;石油仪器和装备研究、开发、转让、制造;房屋租赁、设备租赁、仓储(除危险品);石油施工服务;货物港口码头;海上运输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股权标的及转让情况简介
营口双龙是恒顺达的全资子公司,营口双龙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营口市双龙射孔器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8006704662643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营口市西山区金牛山大街西82号
法定代表人: 高树臣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贰佰伍拾柒万捌仟元整
经营范围: 石油射孔器材,射孔技术服务及咨询,机械加工,冶金粉末制品加工;经销:电线、电缆;石油仪器研究、开发、转让、制造;房屋租赁、设备租赁、仓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数据
截止2017年11月30日,营口双龙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以2017年11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营口双龙净资产初步评估值为3,203.17万元。
转让协议主要条款:
1、由于营口双龙生产厂区位于营口市政府的规划搬迁范围内,并与政府指定征收部门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因此营口双龙在与贝肯双龙实施股权重组时,没有将政府列入的资产补偿范围(包括和不限于工业出让土地等)纳入资产评估范围,此部分未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权益仍归恒顺达所有,待营口双龙收到政府补偿款后,与恒顺达另行签署协议确认支付方式。
2、转让价款: 经双方商定,参照初步评估结果,恒顺达拟将持有的营口双龙51%股权以不超过人民币1700万元(以最终评估结果为准)转让给贝肯双龙,贝肯双龙同意按此价款受让恒顺达转让的营口双龙51%股权。
3、价款支付方式:贝肯双龙承诺于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恒顺达一次性支付上述转让款。
本次购买股权,不影响公司对贝肯双龙的控制权,不改变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四、本次股权购买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1、股权购买目的
营口双龙是国家定点石油射孔器材的专业生产企业,是中石油、中石化石油射孔器材一级网络供应商。通过本次股权收购,为公司在石油射孔器材市场的生产和销售奠定基础,提升公司的行业竞争能力。
2、本次股权投资存在的风险
本次控股子公司贝肯双龙购买营口双龙51%股权,贝肯双龙与恒顺达只是达成初步意向,双方协议还未正式签署,且具体协议内容的执行要在恒顺达受让贝肯双龙的49%股权后,且需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具有不确定性;虽然营口双龙相关生产及技术成熟,但产品的未来市场仍存在不确定性;双方在人员管理、制度建设、企业文化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存在运营管理团队磨合的难度。
公司将充分利用合作双方的资源、技术、市场及服务优势,通过充分沟通协作,确保合作顺利实施。
五、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并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控股子公司贝肯双龙拟购买股权资产暨关联交易属于公司的正常经营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购买股权资产暨关联交易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贝肯双龙拟购买股权资产暨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贝肯能源控股子公司贝肯双龙购买营口双龙51%股权已经其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贝肯能源控股子公司贝肯双龙购买营口双龙51%股权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8日
证券代码:002828 证券简称:贝肯能源 公告编号:2018-005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8年1月8日上午12:30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于2018年1月2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和正式文本等方式通知了全体监事。
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5人,实际参加监事5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志强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议案》。
本次股权转让行为是营口市双龙射孔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双龙”)将其持有营口贝肯双龙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肯双龙”)49%的股份转让至营口恒顺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顺达”),以便恒顺达更好地整合和管控其系统内部的资源。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对上述标的享有在同等条件和价格下的优先购买权。
监事会认为: 公司放弃控股子公司贝肯双龙49%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控股子公司贝肯双龙少数股东营口双龙与其唯一股东恒顺达之间的交易,未违背双方设立贝肯双龙的合作意向;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后,所持有贝肯双龙股权比例保持不变,不会对公司在贝肯双龙的权益产生任何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收购股权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营口贝肯双龙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拟以不超过人民币1700万元购买营口恒顺达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营口市双龙射孔器材有限公司51%股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营口贝肯双龙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拟购买股权资产暨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监事会十五次会议决议;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8年1月8日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或“保荐机构”)作为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肯能源”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贝肯能源放弃控股子公司营口贝肯双龙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肯双龙”)优先购买权、控股子公司贝肯双龙购买营口恒顺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顺达”)所持有的营口市双龙射孔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双龙”)51%股权等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发表如下意见:
一、贝肯能源放弃贝肯双龙股权优先购买权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1、关联交易概况
贝肯双龙是贝肯能源与营口双龙共同出资设立的控股子公司,其中贝肯能源持有51%股权,营口双龙持有49%股权。营口双龙是恒顺达的全资子公司。
目前营口双龙拟将其持有的贝肯双龙49%股权转让给恒顺达。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贝肯能源对上述贝肯双龙49%股权享有在同等条件和价格下的优先购买权。考虑到本次交易是贝肯双龙少数股东持股方式的调整,未违背双方设立贝肯双龙的目的,贝肯能源拟放弃贝肯双龙49%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营口双龙为贝肯双龙的少数股东,为贝肯能源的重要联营方,根据会计准则属于关联方,故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第三届第二十一次董事会和第三届第十五次监事会批准,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放弃权利所涉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
截止2017年11月30日,贝肯双龙的股权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
(2)主要经营情况:
截止2017年11月30日,贝肯双龙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3、受让方和转让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
■
恒顺达持有营口双龙100%股权,营口双龙为恒顺达全资子公司。
(2)受让方
■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营口双龙为贝肯能源控股子公司贝肯双龙的少数股东,且贝肯双龙董事长高树臣任营口双龙法定代表人。
(三)关联交易目的、定价方式及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股权转让是控股子公司贝肯双龙少数股东营口双龙与其唯一股东恒顺达之间的交易,未违背双方设立贝肯双龙的合作意向;同时本次股权转让,不会影响贝肯能源对贝肯双龙的实际控制权,不会影响贝肯能源在贝肯双龙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四)前述交易审议程序
贝肯能源于2018年1月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对该项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根据贝肯能源《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贝肯能源放弃控股子公司贝肯双龙少数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已经其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贝肯能源本次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优先购买权事项无异议。
二、贝肯双龙购买恒顺达所持有的营口双龙51%股权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1、关联交易概况
贝肯双龙是贝肯能源与营口双龙共同出资设立的控股子公司,其中贝肯能源持有51%股权,营口双龙持有49%股权。营口双龙拟将所持有贝肯双龙49%股权转让给恒顺达,转让完成后,贝肯双龙股东将变更为贝肯能源和恒顺达,分别持有51%和49%股权。
贝肯双龙拟以不超过人民币1700万元收购恒顺达持有的营口双龙51%股权。营口双龙持有贝肯双龙49%股权转让给恒顺达后,恒顺达将成为贝肯双龙的少数股东,即贝肯能源的重要联营方,根据会计准则属于关联方,故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第三届第二十一次董事会和第三届第十五次监事会批准,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所涉控股子公司情况
本次交易的控股子公司为贝肯双龙,具体情况详见本核查意见“一、贝肯能源放弃贝肯双龙股权优先购买权”之“(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之“2、放弃权利所涉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
3、股权标的基本情况
贝肯双龙本次收购的标的为营口双龙51%股权。
(1)营口双龙基本情况
详见本核查意见“一、贝肯能源放弃贝肯双龙股权优先购买权”之“(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之“3、受让方和转让方基本情况”之“(1)转让方”内容。
(2)主要财务数据
截止2017年11月30日,营口双龙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以2017年11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营口双龙净资产初步评估值为3,203.17万元。
4、转让协议主要条款:
(1)由于营口双龙生产厂区位于营口市政府确定的规划搬迁范围内,并与政府指定征收部门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因此,贝肯双龙收购营口双龙时,没有将列入政府征收范围的资产(包括和不限于工业出让土地等)纳入收购范围和资产评估范围,此部分未纳入收购范围的资产权益仍归恒顺达所有,待营口双龙收到政府补偿款后,与恒顺达另行签署协议确认支付方式。
(2)转让价款:经双方商定,恒顺达拟将持有的营口双龙51%股权以不超过人民币1,700万元转让给贝肯双龙,最终交易价格以经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准,但不超过1,700万元,贝肯双龙同意按此价款受让恒顺达转让的营口双龙51%股权。
(3)价款支付方式:贝肯双龙承诺于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恒顺达一次性支付上述转让款。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营口双龙持有贝肯双龙49%股权转让给恒顺达后,恒顺达将成为贝肯双龙的少数股东,为贝肯能源的重要联营方,根据会计准则属于关联方。
恒顺达的基本情况详见本核查意见“一、贝肯能源放弃贝肯双龙股权优先购买权”之“(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之“3、受让方和转让方基本情况”之“(2)受让方”内容。
(三)本次交易目的及对贝肯能源的影响
1、股权购买目的
营口双龙是国家定点石油射孔器材的专业生产企业,是中石油、中石化石油射孔器材一级网络供应商。通过本次股权收购,为贝肯能源在石油射孔器材市场的生产和销售奠定基础,提升公司的行业竞争能力。
2、本次股权投资存在的风险
贝肯能源控股子公司贝肯双龙本次收购营口双龙51%股权,贝肯双龙与恒顺达只是达成初步意向,双方协议还未正式签署,且具体协议内容的执行要在恒顺达受让贝肯双龙的49%股权后,且需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具有不确定性;虽然营口双龙相关生产及技术成熟,但产品的未来市场仍存在不确定性;双方在人员管理、制度建设、企业文化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存在运营管理团队磨合的难度。
贝肯能源将充分利用合作双方的资源、技术、市场及服务优势,通过充分沟通协作,确保合作顺利实施。
(四)前述交易审议程序
贝肯能源于2018年1月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拟购买股权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对该项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根据贝肯能源《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贝肯能源控股子公司贝肯双龙购买营口双龙51%股权事项已经其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贝肯能源控股子公司贝肯双龙购买营口双龙51%股权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张正平 席睿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