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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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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8-0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17 证券简称:三元达 公告编号:2018-001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8年1月2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电话通知等方式发出,于2018年1月9日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1006号益田创新科技园19栋7楼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5人,实到董事5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周世平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北京销售分公司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拟注销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销售分公司”),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经营发展的需要。北京销售分公司不存在独立财务核算问题,本次注销不会导致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主要数据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产生影响。同意注销北京销售分公司,并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注销北京销售分公司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注销上海分公司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拟注销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分公司”),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经营发展的需要。上海分公司不存在独立财务核算问题,本次注销不会导致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主要数据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产生影响。同意注销上海分公司,并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注销上海分公司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内部审计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聘任李海杰先生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变更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2)

(四)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进行债权融资的议案》;

为盘活账面资产,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拟在山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交易平台发行融资性收益权产品进行融资(产品名“鲁金惠融财富·盛世承泽应收账款收益权产品”),本次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规模不超过1200万元,融资期限不超过6个月,起息日及到期日根据公司资金状况及外部募集情况择机选择。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在山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平台发行不超过1200万元的应收账款收益权产品提供到期兑付履约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产品投资人本金及投资收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依法应支付的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3)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一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417 证券简称:三元达 公告编号:2018-002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12月29日收到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张虎先生提交的书面申请,张虎先生因公司内部工作变动,辞任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职务。根据有关规定,张虎先生关于辞去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申请至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张虎先生在担任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期间为公司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聘任李海杰先生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日止。李海杰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一月十日

附件:

李海杰简历

李海杰,男,1985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金融学硕士,法学硕士,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注册税务师。曾在埃森哲有限公司(Accenture)、安永企业咨询有限公司(EY)担任咨询顾问、高级咨询顾问等职务,后担任腾邦集团有限公司、腾邦国际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经理、审计副总监。

李海杰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权,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证券代码:002417 证券简称:三元达 公告编号:2018-003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保理”)在山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金交所”)的交易平台发布“鲁金惠融财富·盛世承泽应收账款收益权产品”提供到期兑付履约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产品到期投资人的投资款及投资收益的足额兑付,以及未能及时足额兑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投资款、投资收益产生的其他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和其他依法应支付的费用,本次收益权产品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200万元,融资期限不超过6个月,起息日及到期日将根据公司资金状况和外部募集情况择机选择。

本次公司为子公司前海保理提供担保事宜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上述担保事项在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的名称:深圳前海盛世承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 2015年06月29日

3、注册地点: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4、法定代表人:陈开颜

5、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从事保理业务(非银行融资类);供应链管理;国内贸易;金融信息咨询、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外包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金融软件的技术开发;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保险资产管理等业务)。

7、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前海保理资产总额为122,167,942.69元,负债总额为27,358,604.70元(其中包括银行贷款总额0.00元、 流动负债总额27,358,604.70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万元(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净资产为94,809,337.99元,营业收入 3,025,782.00元,利润总额为-5,059,644.34元,净利润为-5,059,644.34元。以上数据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至2017年9月30日,前海保理资产总额为231,130,542.19元,负债总额为131,450,359.53元(其中包括银行贷款总额0.00元、 流动负债总额131,450,359.53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00万元(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净资产为99,680,182.66元,营业收入 13,179,302.51元,利润总额为4,870,844.67元,净利润为4,870,844.67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内容:产品到期投资人的投资款及投资收益的足额兑付,以及未能及时或足额兑付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投资款、投资收益产生的其他费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和其他依法应支付的费用;

3、担保金额:1,200万元;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担保期限:每一笔产品到期之日起两年;如若投资人或山东金交所根据约定或规定宣布某一笔产品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自提前到期日之日起两年 。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担保相关事项以正式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拥有控制权,能够有效地控制和 防范风险。本次担保行为是为了保证全资子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融资款项主要用于经营流动资金,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审批程序合法,符合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相违背的情况,有利于支持子公司的经营和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累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4,200万元(含本次担保), 均为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12.32%。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担保有助于其及时获得所需资金,该担保风险可控,符合本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七、备查文件

1、《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