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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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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厦门金龙汽车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
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2018-0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86 股票简称:金龙汽车 编号:临2018-004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厦门金龙汽车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

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年12月28日,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46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就函件中有关问题回复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

1.根据公告披露,初步测算本次应收国家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的坏账准备计提估计变更预计会增加公司1-11 月利润总额2.43亿元,影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36 亿元。本次新能源客车售后服务费计提估计变更预计会增加公司10-11 月利润总额0.38 亿元,影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0.21 亿元。据公司2016 年年报及2017 年三季报,公司2016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7.18亿元,2017 年1-9 月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2.3 亿元。请公司结合当前实际经营情况,进一步说明是否拟通过会计估计变更的方式避免公司继续出现年度亏损。

回复:

2016年度公司亏损的原因主要是,子公司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龙公司)因新能源补贴违规事项受到财政部、工信部处罚,被处以巨额罚款,同时被暂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助资格,导致新能源汽车销售收入大幅下降。

2017年苏州金龙公司积极整改,于6月份通过整改验收,自2017年8月21日起恢复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央财政补助资格。

随着市场回暖及苏州金龙公司补贴资格的恢复,公司在2017年四季度进入产销旺季。公司根据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在不进行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下,预计全年业绩也不会出现亏损,因此公司不存在通过会计估计变更的方式避免公司继续出现年度亏损的情形。

二、关于国家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的坏账准备计提

2.根据公告披露,公司应收新能源汽车国家财政补助会在当年度形成较大的应收款项,且账龄延长。请补充披露:(1)2016年度以及2017 年1-9 月应收国家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的应收账款以及坏账准备计提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账面金额、账龄情况、坏账准备金额及计提比例;(2)对该类应收账款原有的会计估计政策及依据。

回复:

(1)2016年度以及2017 年1-9 月应收国家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的应收账款以及坏账准备计提的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备注:上表中1至2年内的应收补助款已于2017年3月30日收回。

单位:人民币万元

(2)公司对该类应收款项原有的坏账准备政策

①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期末余额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应收款项为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了减值,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单项金额重大经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再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②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③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应收款项

对于单项金额不重大的应收款项,与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一起按以下信用风险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其中账龄组合系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如下:

公司原有会计估计政策的依据

国家于2014年度开始对新能源汽车进行国家补贴,后续政策层面持续对新能源补贴标准及清算规定进行调整。新能源补贴政策的执行落实情况及资金拨付情况,均需经过一段时间进行观察。2016年及以前年度,根据当时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相关的财政补贴政策,公司应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的年末余额基本上均系当年度新能源客车销售业务形成,账龄主要为1年以内。公司认为,结合以往年度的应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的回收情况以及所有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来看,当时未区分应收新能源汽车的应收账款与其他销售形成的应收账款,按照公司原有的应收账款坏账政策(即账龄分析法)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金额,从应收账款整体上看,可以公允地反映公司应收账款总体的减值情况,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结果,故未将应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单独列为一类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进行考虑。

3.根据公告披露,2017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调整完善推广应用补贴政策,同时鉴于公司新能源汽车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近年来不断提高,而应收新能源汽车国家财政补助无回收风险,因此拟变更坏账准备计提的会计估计政策。请公司补充披露:(1)近3年应收新能源汽车国家财政补助的回收情况,并对该类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进行评估,详细说明无回收风险的判断依据及合理性;(2)相关政策正式发布时点是2016 年12 月30 日,而公司直至2017 年年末才审议会计估计变更事项,请说明相关原因、依据及其合理性。

回复:

(1)变更后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政策

①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期末余额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应收款项为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了减值,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单项金额重大经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再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②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③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应收款项

对于单项金额不重大的应收款项,与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一起按以下信用风险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A、对账龄组合,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如下:

(2)截止公告发布之日,近3年应收新能源汽车国家财政补助的回收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备注:上表统计数据截止日期为2017年9月30日。

如上表所示,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的新能源汽车国家财政补助基本均能收回。公司截至2017年9月30日仍有32.21亿元的2016年度应收新能源汽车国家财政补助款项未收回,主要系因国家相关部委于2017年对2016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条件进行调整,导致新能源汽车国家财政补助款项的拨付、清算周期延长。综合近三年国家新能源补助款拨付情况,政府均按照当时执行政策给予企业补助款。

新能源汽车国家财政补助款项,是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中央财政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的补助,资金的支付从中央政府信用角度,在风险特点上是与一般的企业客户有明显区别。公司近三年国家新能源补助款回收情况,也明显验证了上述特点。尤其是,子公司苏州金龙公司在新能源补贴违规事项发生后,2015年应收新能源补贴款于2017年收到,更加深了公司对这一风险特点的理解。综上,公司认为应收新能源汽车国家财政补助款项无回收风险的判断是合理的,也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判断基本一致。

(3)2017年以来,新能源汽车国家财政补贴政策较以往年度发生了较大变化,补贴资金的清算申报及拨付等政策执行情况及影响情况直到年底才逐渐明朗,公司综合上述情况,经审慎判断,按必要的审批程序,于2017年末审议通过会计估计变更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12月30日,财政部等四部委发布了《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根据该通知的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但并未明确2016年度已经销售的新能源客车是否也参照该通知政策予以执行。2017年3月20日,财政部等四部委发布了《关于开展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清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20号),明确要求2016年度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需满足累计行驶里程达到3万公里的要求方可申请补贴。但该文件仍未明确汽车生产企业年度内申请补贴的频次,以及补贴清算资金的拨付时间等。此时,公司尚无法尽早就该政策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做出准确判断。

2017年9月28日,财政部等四部委下达《关于开展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第二批)清算及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申报的通知》(财办建[2017]92号),要求于10月30日前完成申报。经申报后,工信部网站于2017年11月28日发布了《关于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第二批)初步审核情况的公示》,确定了第二批补助金额,至此,公司才基本明确该政策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可见,在2017年国家财政补助申请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公司对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新政的认识和了解也是需要一个过程,通过新的信息获取和经验的积累认识才不断加深。同时,公司也明显地认识到,应收国家财政补贴款实质上是与政府信用直接相关,与账龄不直接相关。随着公司应收国家新能源财政补助款余额将继续加大、相应账龄明显延长,如仍按原会计估计计提坏账准备,已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也将对公允反映公司目前及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鉴于应收国家新能源财政补贴款确实从政府信用的角度判断无回收风险,无论从产生的原因和债务人信用风险特征方面它明显地与一般的应收账款有所区别,公司有必要将这类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账款从原来的账龄组合中细分出来,作为单独一个组合,针对不同组合适用不同的计提比例。为此,公司在参考了同行业上市公司针对应收国家新能源财政补贴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后,经充分评估,拟对公司应收国家新能源财政补贴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会计估计进行变更。因会计估计变更前,公司尚须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故直至2017 年12月27日才审议通过关于应收国家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如上所述,公司上述会计估计变更,系公司随着经济、政策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总结了过去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对国家新能源财政补贴款的性质等作出的慎重判断,变更后的会计估计更能公允地反映目前及未来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上述会计估计变更,严格履行了上市公司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相关变更是合理的。

4.请公司结合同行业公司对应收国家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的坏账准备的具体计提方式及比例,说明会计估计变更的合理性。

回复:

经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除宇通客车外,同行业公司将应收国家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形成的应收款项单独作为一种信用风险特征组合不计提坏账准备,是行业通行做法。同行业上市公司针对应收国家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的坏账准备的具体计提方式及比例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

公司综合考虑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变化、公司以往年度新能源汽车国家财政补助款项的实际回收情况等因素,经过充分、适当的评估后,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的通行做法,鉴于应收国家新能源财政补助款有政府信用的特点,将此类款项形成的应收款项由原按照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变更为单独作为一种信用风险特征组合不计提坏账准备。会计估计变更后,公司的财务报表将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目前及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公司关于应收国家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的坏账准备政策的会计估计变更是合理的。

三、关于新能源客车售后服务费计提

5.根据公告披露,公司新能源客车产品的安全可靠性得到稳步提升,且近三年公司未实际承担大批量的新能源客车电池更换及其他售后费用。请公司补充披露:(1)近三年公司实际承担的新能源客车电池更换及其他售后费用的具体金额及比例;(2)公司原本采用分项计提法的具体方式及依据。

回复:

(1)公司近三年实际承担的新能源客车电池更换及其他售后费用具体金额及比例如下:

单元:人民币万元

备注:上表中2017年数据为预计数,未经审计。

(2)公司原计提新能源客车售后服务费用采用分项计提法的具体方法及依据:

公司以往年度计提新能源客车售后服务费用时,采用的分项计提法系根据售后服务协议,对售出客车在质量保证期内可能需要承担的修理、更换、赔偿等等义务分为三项进行计提,具体方法及依据为:

①针对国内新能源客车非三电系统的传统零部件可能承担的售后服务费用

公司根据以往年度非三电系统的传统零部件售后服务费用实际发生情况,按照公司承担的传统零部件售后责任预计可能发生的售后服务费用进行相应的计提;

②针对新能源客车三电系统可能承担的专项售后服务费用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于2015年4月发布的《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的规定,“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商用车生产企业(含客车、专用车、货车等)应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汽车生产企业及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承担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主体责任。”公司综合考虑当时的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上游行业的技术水平,以及公司三电系统的配套供应商的技术实力、行业排名等综合实力等情况,按照公司承担的三电系统售后责任预计可能发生的售后服务费用进行相应的计提;

③针对新能源客车因安全问题可能承担的售后安全费用

公司根据当时新能源客车技术发展水平及关键零部件的安全性能,对因安全问题可能导致的赔偿、召回等相关费用,按照公司预计可能发生的售后服务费用进行相应的计提。

6.根据公告披露,拟对销售的国内新能源客车售后服务费变更为按新能源客车收入的2%计提。请公司结合新能源客车同行业公司对于售后服务费的计提情况,补充说明计提比例2%的确认依据及其合理性。

回复:

受益于国家在过去几年对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政策扶持,作为新能源汽车产品最核心部件的动力电池行业逐渐成熟,优质的电池厂家在技术标准化、品质管控、电池性能、安全防护等方面有较大提升,成本持续下降;同时,公司通过采购协同措施,电池采购集中度大幅提高,动力电池的配套供应商结构日趋优化。

公司考虑到影响售后服务费用估计的因素,如客车行业核心零部件技术水平的提升,以及采购成本等方面,均与2015年确定采用分项计提法时发生重大的变化,故公司根据目前的最新情况,结合过去三年实际承担售后服务费用的情况,对公司预计未来可能承担的新能源客车售后服务费用进行重新测算。经测算后,公司预计公司未来可能承担的新能源客车售后服务费用约占新能源客车销售收入的2%。

通过查阅同行业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目前查阅到了两家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新能源客车售后服务费用计提方法。同行业上市公司关于新能源客车售后服务费用的计提方法如下:

公司根据目前最新的测算结果,同时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关于新能源客车售后服务费用的计提方法,将原方法变更为按新能源客车销售收入的2%计提,且调整后的新能源客车售后服务费计提标准和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标准基本一致。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加合理地反映当前新能源客车售后服务费用的最佳估计数,从而公允地反映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7.根据公告披露,关于应收国家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的会计估计变更日期为董事会审议通过日,并影响公司今年1-11月的净利润。新能源客车售后服务费会计估计变更自2017年10月1日起,影响公司10-11 月的净利润。请公司补充说明:(1)前述两项变更属于同类的会计估计变更事项,请公司进一步说明其适用起始时点不一致、对公司报表影响期间不一致的原因及公司的具体考虑;(2)此次会计变更的起始日期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回复: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余额系按照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及相应的坏账准备政策进行相应的计提。因此,公司针对应收国家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的会计估计变更日期,按“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12月27日)”与“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数没有差别。

(2)公司关于应收新能源汽车国家财政补助的坏账准备计提的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系公司随着信息和经验的积累发现有必要对会计评估进行变更,且该项会计估计变更需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故会计估计变更的起始日期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

公司关于新能源客车售后服务费计提方法的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系公司随着信息和经验的积累发现有必要对会计估计进行变更。在此情形下,公司在获取客观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充分的评估和判断后,将该项会计估计变更的起始日期确定为自最近一期尚未公布的定期报告期初之日开始执行,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上述两项会计估计变更的起始日期均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0日

证券代码:600686 股票简称:金龙汽车 编号:临2018-005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1月10日起复牌。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金龙汽车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临2017-070)。同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46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详见《金龙汽车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临2017-073)。公司收到《问询函》后,积极就《问询函》提出的问题进行核实和补充,于2018年1月10日完成《问询函》回复并进行披露,详见《金龙汽车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临2018-004)。

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1月10日起复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