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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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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

2018-01-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37证券简称:镇海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1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

中科合资广东炼化一体化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标段五合同。本合同价款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签约合同价款为人民币¥632,944,949元(合同费用均含税)。

●合同生效条件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合同双方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计划工期为594个日历日(自详细设计开始日期始至交工日期止),主要工期节点最终以中石化总部工程批复的项目总体统筹计划为准,实际日期以招标人或监理人发出的通知中载明的日期为准。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

1、本合同的签订将对当期和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本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特别风险提示

本合同已对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款、合同文件构成、合同生效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出现工程延期、缓建等情形,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一、 审议程序情况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月9日上午9:00在公司414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订特别重大合同的议案》,同意公司签订中科合资广东炼化一体化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标段五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合同签署后,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全权办理与本项目相关的后续事项。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1、工程名称:中科合资广东炼化一体化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标段五。

2、工程地点:广东省湛江市东海岛。

3、工程批准文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科(广东)炼化有限公司炼化一体化项目总体设计的批复》(石化股份计﹝2017﹞122号)。

4、本合同的承包范围:以各主项批复的基础设计文件作为工程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从详细设计、设备及材料采购(含仓储服务、检验及监造)、施工工作、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建设和“四通一平”及施工用水用电维护等工作,工程建设管理并负责组织出国及来华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承包人负责的工作直至中间交接,协助配合联动试车及投料试车、保运保镖等服务工作;负责处理试车中暴露的设计问题与工程质量问题,直至考核结束,并协助发包人完成竣工验收;并对本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费用等全面负责。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合同发包人为中科(广东)炼化有限公司,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科(广东)炼化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2年2月,注册资金为20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湛江开发区人民大道中46号营业楼11层。经营范围为炼油化工项目建设管理及经营(除危险化学品);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除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认证咨询及其它涉及前置审批和专营专控的咨询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技术应用研究开发;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培训。

我公司与该公司无关联关系。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签约合同价款与支付

1、本合同价款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以下合同费用均含税)

2、签约合同价款(含税)为:人民币(大写陆亿叁仟贰佰玖拾肆万肆仟玖佰肆拾玖元)(¥632,944,949元)。

3、合同价款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

4、工程设计费按照合同专项条款规定的设计节点支付,物资采购费根据实际采购进度按月支付,施工总承包费按月支付。

(二)合同工期

计划工期:594个日历日(自详细设计开始日期始至交工日期止)。

主要工期节点:

1、详细设计开始:2018年01月10日;

2、施工开工日期:2018年01月25日;

3、中交日期:2019年8月27日;

4、装置投料试车时间:2019年10月31日。

以上控制点最终以中石化总部工程部批复的项目总体统筹控制计划为准,实际日期以招标人或监理人发出的通知中载明的日期为准。

(三)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的情形的,应承担解除合同、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等责任。

2、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情形,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发包人应承担解除合同等责任,同时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人相关的费用和损失。

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四)争议解决

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就争议请求中国石化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合同当事人调解不成的,由中国石化内部法律纠纷调处委员会调解。

2、友好协商解决

在调解、提请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调解、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3、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五)生效条件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合同双方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四、说明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合同的签订将对当期和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二)本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本合同已对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款、合同文件构成、合同生效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出现工程延期、缓建等情形,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11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中科合资广东炼化一体化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标段五主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