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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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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交银施罗德天运宝货币市场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8-01-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1月1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新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站和手机APP,下同)办理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0.01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构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0.01元,如果其他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0.01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投资人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直销柜台接受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5,0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本基金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或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并在相关限制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以及基金总规模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1.00元。本基金的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0.01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回份额高于0.01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0.01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率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当本基金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的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赎回金额等于登记机构确认的赎回份额乘以1.00元。投资人提交全额赎回申请时,所有未支付累计净收益将随赎回款项一并结清。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开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及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上述具体业务开通情况及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场外销售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详见《交银施罗德天运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他有关增加销售机构的公告。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5.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暂不开通场内销售业务。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18年1月12日始,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2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时间、流程以销售机构及网点的安排和规定为准,如有新增销售机构,本基金管理人将届时另行公告。

7.3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它有关信息的投资人,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进行查询。

7.4为确保投资人能够及时准确地收到对账单,请投资人注意核对开户信息是否准确、完整。如需补充或更改,请及时到原开户网点更正相关资料或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700-5000,021-61055000)。

7.5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管理人于2017年11月28日发布的《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天运宝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公告》以及刊登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的《交银施罗德天运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和《交银施罗德天运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有关货币市场基金的特定风险请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十六、风险揭示”。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旗下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其

基金前端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根据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签署的销售协议,本公司自2018年1月11日起增加海通证券作为旗下交银施罗德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其柜台、网上交易系统及手机客户端的基金前端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范围

二、业务范围

1、自2018年1月11日起,投资者可在海通证券柜台、网上交易系统及手机客户端办理开户及交银新成长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注:就上述业务范围,如遇基金本身公告暂停或恢复办理各业务的,投资者届时可通过海通证券办理的基金业务范围亦随之实时调整。

2、自2018年1月11日起,投资者通过海通证券柜台办理前端收费模式下上述基金的场外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享受8折优惠,若享有折扣后的申购费率低于0.6%,则按0.6%执行;若享有折扣前的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或者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原费率指本公司发布的各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上注明的费率。

3、自2018年1月11日起,投资者通过海通证券网上交易系统及手机客户端办理前端收费模式下上述基金的场外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享受4折优惠,若享有折扣后的申购费率低于0.6%,则按0.6%执行;若享有折扣前的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或者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原费率指本公司发布的各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上注明的费率。

4、上述费率优惠活动解释权归海通证券所有。优惠活动期间,业务办理的规则和流程以海通证券的安排和规定为准,海通证券有权不时调整该活动相关规则(包括删减适用基金范围及变更费率优惠安排等)。有关上述费率优惠活动的具体规定及活动结束时间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海通证券的有关公告,本公司不再另行公告。

5、上述基金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费率及办理各项销售业务的相关规则请详见该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在遵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前提下,销售机构办理各项基金销售业务的具体时间、流程以销售机构及网点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重要提示:

1、本公告仅对增加海通证券为本公司旗下上述基金产品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其基金前端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可通过海通证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全部业务范围请联系海通证券进行详细咨询。

注:尽管有上述“二、业务范围”项下说明,遇基金本身公告暂停或恢复相关业务的,销售机构实际可办理业务范围亦随之实时调整。投资者欲了解有关上述基金及相关业务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认真查阅相关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021-61055000)查询。

2、本公司所管理的其他基金及今后发行的开放式基金是否参与上述优惠活动,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由海通证券或本公司另行发布公告。

3、上述优惠活动仅针对上述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下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不包括基金的转换费率、后端收费模式下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以及处于基金募集期的开放式基金认购费。具体各基金的日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请参见该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4、定期定额投资是指投资者可通过向相关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的申购申请。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者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5、本公告未涉及的内容仍按相关公告内容执行。

三、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