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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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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01-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00 证券简称:川仪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2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690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14 年 7月公开发行A股股票10,000万股,发行价格6.72元/股,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67,2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2,653.7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4〕第8-26号)。

截止目前,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31,235.94万元,其中本年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130.39万元,以前年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31,105.55万元,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20,000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12,211.10万元(不含暂时补充流动资金20,000万元,含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以及履约保证金)。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2014年7月30日,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及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15年3月4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重庆川仪十七厂有限公司连同广发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洋河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2015年3月4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重庆川仪分析仪器有限公司连同广发证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017年10月30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智能现场仪表技术升级和产能提升项目〉部分变更并延期的议案》,同意在智能现场仪表技术升级和产能提升项目中增加智能调节阀技术升级及产能提升相关建设内容,预计新增投资额为8,269万元,其中6,235万元使用智能现场仪表技术升级和产能提升项目拟节余的募集资金,其余资金通过公司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解决。

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重庆川仪调节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仪调节阀”)作为甲方与广发证券(以下简称“丙方”)、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前述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2018年1月5日,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川仪调节阀为上市公司子公司,上市公司通过川仪调节阀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智能现场仪表技术升级和产能提升项目(智能调节阀技术升级及产能提升相关建设),上市公司负责督促并确保川仪调节阀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锋、伍建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