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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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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8-01-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8年1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票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深圳万利达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利达工业”)、厦门惠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惠及投资”)承诺:“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本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禁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在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股东Malata Holdings Limited承诺:“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凯庭先生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除本人须遵守前述股份锁定的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禁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在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发行人股东兼董事和总经理林松华先生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除本人须遵守前述股份锁定的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禁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在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发行人股东兼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杨明、林先锋、王战庆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除本人须遵守前述股份锁定的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禁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在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发行人财务总监李金苗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除本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在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7、发行人股东兼监事胡海荣、韩崇山承诺:“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除本人须遵守前述股份锁定的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发行人股东厦门惠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惠椿投资”)、厦门山坡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山坡松投资”)承诺:“本单位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持有的上述股份;本单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公司股票在上述禁售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在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单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本单位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9、发行人股东正欣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欣和投资”)承诺:“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自本公司受让南靖科技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之日(2016年2月29日,下同)起至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止的期间不满十二个月的,则本公司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如果自本公司受让南靖科技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之日起至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止的期间满十二个月的,则本公司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0、发行人股东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氏投资”)、横琴齐创共享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兴齐创”)、靖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烨投资”)、滕达承诺:“本承诺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自承诺人受让南靖科技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之日(2016年3月18日,下同)起至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止的期间不满十二个月的,则承诺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承诺人持有的上述股份;如果自承诺人受让南靖科技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之日起至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止的期间满十二个月的,则承诺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承诺人持有的上述股份。上述承诺为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1、发行人股东宁波兴富致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兴富致远”)承诺:“本单位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自本单位受让万利达工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之日(2016年7月13日,下同)起至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止的期间不满十二个月的,则本单位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持有的上述股份;如果自本单位受让万利达工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之日起至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止的期间满十二个月的,则本单位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持有的上述股份。上述承诺为本单位真实意思表示,本单位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2、发行人股东肖林荣等43名自然人承诺:“承诺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承诺人作为公司股东,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股份锁定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承诺人持有的上述股份。上述承诺为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控股股东、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预案及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2、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及顺序

当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①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③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①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③控股股东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0%。

控股股东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成就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①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①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少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20%,但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50%。

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未来若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从公司领取薪酬的,均应当履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的启动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在6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④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启动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增持公告;

②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4、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自公司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继续回购股票或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约束措施

(1)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在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的或者未来新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

(2)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价稳定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若公司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公司应:a.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b.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②若控股股东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控股股东应:a.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b.控股股东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并将其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公司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总额。

(3)若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a.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b. 公司应当自相关当事人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当月起,扣减其每月税后薪酬的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税后薪酬的20%。

三、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承诺

(一)控股股东万利达工业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控股股东万利达工业持有公司股票226,192,000股,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额的59.50%。就万利达工业所持有的该部分股票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万利达工业出具了《万利达工业关于在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公司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力主通过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以实现和确保对公司的控制权,进而持续地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本公司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公司的股份,并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承诺。

2、本公司在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且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届时本公司持股总数的10%。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股份数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在本公司实施减持公司股份时且本公司仍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本公司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按照相关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本公司承诺在获得收益后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上缴给公司。

3、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惠椿投资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

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厦门惠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惠椿投资”)持有公司股票37,231,450股,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数的9.79%。就惠椿投资所持有的该部分股票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惠椿投资出具了《厦门惠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在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单位作为公司的股东,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公司股份,并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单位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承诺。

2、本单位在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且减持数量不超过届时本单位持股总数的50%。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股份数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在本单位实施减持公司股份时且本单位仍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本单位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本单位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按照相关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5、如果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本单位承诺在获得收益后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上缴给公司。

(三)惠及投资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

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厦门惠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惠及投资”)持有公司股票25,478,400股,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数的6.70%。就惠及投资所持有的该部分股票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惠及投资出具了《厦门惠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在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单位作为公司的股东,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公司股份,并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单位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承诺。

2、本单位在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且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届时本单位持股总数50%。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股份数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在本单位实施减持公司股份时且本单位仍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本单位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本单位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按照相关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5、如果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本单位承诺在获得收益后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上缴给公司。

(四)林松华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

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林松华先生持有公司股票25,395,110股,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数的6.68%。就林松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林松华出具了《关于在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作为公司的股东,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公司股份,并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关于本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承诺。

2、本人在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且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届时本人持股总数的20%。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股份数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在本人实施减持公司股份时且本人仍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本人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告知公司、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按照相关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该等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本人承诺在获得收益后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上缴给公司。

四、滚存利润的安排

根据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由公司全体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后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当年实现的利润以及以前年度滚存的截至本次发行时的未分配利润。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计划及承诺

为了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公司编制了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实施的《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原则

(1)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规划并报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2、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足额计提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公司利润分配计划如下:

(1)利润分配形式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划有关规定和条件,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未来三年,公司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形式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2)公司利润分配的最低现金分红比例

①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在未来三年,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且任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6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②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3)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公司在规划期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后,交付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3、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规划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规划着眼于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考虑了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未来三年,公司将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公司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外的其他资本性支出计划及补充公司营业规模扩大所需增加的营运资金。

4、本次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合理性分析

公司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资金管理能力,有足够能力给予股东持续、稳定、合理的回报。公司资产负债率合理,生产经营较为稳健,通过经营积累、债权融资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可以获得现阶段发展所需资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通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一步扩大公司产品生产规模,进一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与股东共享公司成长收益。报告期内,公司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均保持稳定持续增长,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为正数,公司有能力给予股东合理回报。

5、未来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安排

公司以三年为周期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确定该时段的利润分配规划。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针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况,发行人承诺通过如下措施努力提高公司的收入和盈利水平,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

1、加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使用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司将按照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并积极配合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2、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的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建成投产后,将提高公司的生产、运营能力,巩固公司的市场领先地位,实现公司业务收入的可持续增长。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在资金的计划、使用、核算和防范风险方面强化管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除此之外,公司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行使权利、科学决策和有效行使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相关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切实履行上述利润分配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注重对全体股东的分红回报,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发行人董事、高管对切实履行填补措施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确保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如下:

1、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公司未来如有制订股权激励计划的,保证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七、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本公司出具了《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和审议,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公司及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5、若上述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二)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万利达工业、控股股东的股东Malata Holdings以及实际控制人吴凯庭先生(以下统称为“承诺人”)出具了《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公司及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4、若公司未能及时履行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承诺,承诺人将督促公司及时进行公告,并督促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2个交易日内,公司及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4、若公司未能及时履行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的承诺,本人将督促公司及时进行公告,并督促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回购新股、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5、本人保证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不履行或者放弃履行承诺。

(四)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保荐机构招商证券承诺

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招商证券承诺:招商证券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招商证券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招商证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申报会计师致同会计师承诺

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会计师,致同会计师承诺:致同会计师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致同会计师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致同会计师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至理律师承诺

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至理律师承诺:至理律师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至理律师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至理律师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出具了《关于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承诺事项的承诺》,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万利达工业、控股股东的股东Malata Holdings及实际控制人吴凯庭先生(以下统称“承诺人”)出具了《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承诺事项的承诺》,保证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承诺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承诺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诺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的,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其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其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在承诺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期间,如果公司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承诺人应承担责任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承诺事项的承诺》,承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津贴,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本人应承担责任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334号”文核准,本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总额不超过7,500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7,500万股,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公司公开发行的新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有的股份,发行价格为22.50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8]22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盈趣科技”,股票代码“002925”。本次公开发行的7,500万股股票将于2018年1月15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8年1月15日

(三)股票简称:盈趣科技

(四)股票代码:002925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45,516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5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期限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7,5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Xiamen Intretech Inc.

3、注册资本:38,016万元(本次发行前),45,516万元(本次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吴凯庭

5、成立日期:2011年05月24日

6、住所:厦门市海沧区东孚大道2879号6#写字楼1层104单元之一

7、经营范围: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其他电子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制造;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8、主营业务:公司以自主创新的UDM模式(也称为ODM智能制造模式)为基础,主要为客户提供智能控制部件、创新消费电子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并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智能制造解决方案。

9、所属行业: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修订)分类,本公司所处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10、邮政编码:361027

11、电话号码:0592-5797666

12、传真号码:0592-5701337

13、互联网网址:http://www.intretech.com

14、电子信箱:stock@intretech.com

15、董事会秘书:杨明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

万利达工业直接持有本公司226,192,000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59.50%,为公司控股股东。

万利达工业成立于2005年5月31日,注册资本为10,000.00万元,实收资本为10,000.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72745985Q,法定代表人为吴凯庭,注册地址及主要经营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万利达科技大厦24层,经营范围为研发数字电视机、数字摄像机、数字相机及辅助设备;自有物业租赁(仅限万利达科技大厦及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东座1701、1702、1703、1705,西座1701、1702、1703、1705)。

万利达工业有关财务数据(母公司报表)如下:

(二)实际控制人

吴凯庭通过万利达工业、惠及投资间接合计持有本公司本次发行前250,758,400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65.96%,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吴凯庭先生,本公司董事长,中国香港籍,1969年12月出生,大学学历。主要经历如下:1999年7月至今历任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总经理;1997年10月起任佳荣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2005年起任万利达工业董事长兼总裁;2007年8月起任Malata Holdings董事;2017年8月当选福建省总商会副会长;2012年5月起任本公司董事长。吴凯庭先生现任本公司董事长,任期自2017年6月12日至2020年6月11日。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47家(含控股股东万利达工业),按其从事的主营业务性质可分为境外投资或贸易类(19家)、境内投资或贸易类(6家)、制造类(6家)、矿业相关产业类(8家)、其他类(8家)等五大类,具体情况如下:

除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外,公司实际控制人参股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140,939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7,500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原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有的股份。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22.50元/股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

(1)19.20倍(每股收益按照2016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16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7,500万股。其中,通过网下相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75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通过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6,75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即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183,353股,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24%。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68,750.00万元。

2、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8年1月10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致同验字(2018)第350ZA0001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8,944.43万元(发行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每股发行费用(不含税):1.19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共募集资金168,750.00万元,扣除本公司需承担的8,944.43万元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59,805.57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6.01元/股(以2017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加上预计募集资金净额和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98元/股(以2016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和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14年度、2015年度和2016年度、2017年1-6月的利润表、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合并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7)第350ZA0316号)。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内容。

本公司2017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及2017年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未经审计,但已经发行人申报会计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审阅报告》(致同专字(2017)第350ZA0376号)。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中“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七、财务报告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内容。

本公司2017年业绩预计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七、财务报告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中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上述业绩预计不构成公司对2017年的业绩预测及利润承诺。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的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

二、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自2017年12月26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其他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八)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九)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二)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招商证券同意担任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月12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