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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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1-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34 证券简称:旺能环境 公告编号:2018-9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月12日(星期五)下午2:30,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月11日-2018年1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月1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年1月11日15:00至2018年1月12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天字圩路288号公司办公大楼三楼3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管会斌先生主持。

6、股权登记日:2018年1月9日(星期二)

7、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刊登在2017年12月27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8、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4,335,535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34.4173% 。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人(代表股东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4,333,1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4163%;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0% ;

3、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54,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038% ;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议案1:《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4,333,1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2% ;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5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66% ;反对 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3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李樑、阮曼曼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署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