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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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2018-01-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837 证券简称:英维克 公告编号:2018-002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海秉原旭股权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持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股份14,501,23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7.1581%)的股东上海秉原旭股权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秉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2,025,84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0000%(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收到公司股东上海秉原《关于减持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名称:上海秉原旭股权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二)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量为14,501,2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1581%。

(三)上海秉原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于2017年12月29日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信息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要。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及因转增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

4、减持数量及比例:拟减持股份不超过2,025,8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00%。

6、减持区间:集中竞价方式自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

7、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

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二)本次拟减持股东所作承诺及履行情况

1、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1)公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股东上海秉原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公司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股东上海秉原承诺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按如下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1)减持股份的条件

上海秉原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

①上海秉原承诺的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延长股份锁定期,则顺延;

②严格履行其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如其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则待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③公司股票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在上海秉原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可减持所持的公司全部股份。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上海秉原若于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公司股票,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相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减持股份的程序

上海秉原持有公司股份在承诺的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计划的说明,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5)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上海秉原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如未能履行承诺事项,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所得扣除合理成本、税费后的所得额全部交归公司所有)。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2、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本次拟减持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拟减持计划符合上述承诺内容。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东上海秉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公司股东上海秉原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股东上海秉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1、上海秉原出具的《关于减持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