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00 证券简称:哈三联公告编号:2018-001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新提议案提交表决;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因涉及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4、本次股东大会第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1月12日(星期五)14: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月12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月11日15:00 至2018年1月12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召集人: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北京路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秦剑飞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计9名,代表股份数为110,28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2498%。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为5名,代表股份8,25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09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数为110,28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2489%。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名,代表股份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9%。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28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5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7%;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作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28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6%;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5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8%;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28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25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7%;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娜律师、余洪彬律师;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