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诉讼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47 证券简称:ST成城 编号:2018-007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诉讼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8】0072号《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问询函》全文公告如下: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近日,公司披露了诉讼进展情况公告,称交行湖北省分行诉武汉晋昌源及公司一案,已经达成和解,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相关执行程序,公司2017年年报将不再计提对应的预计负债。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规定,请公司核实下述事项并对外披露。
一、公告称,公司在2017 年前三季度的财务报告中,根据湖北省高院的《民事判决书》及相关会计准则计提了预计负债3.31 亿元。请公司说明计提上述预计负债的依据、具体时点,以及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二、公告称,公司、武汉晋昌源与交行湖北省分行达成和解。请公司补充披露和解协议的签订时间、协议主要内容、目前的履行情况、后续的履行安排。
三、前期,公司发布为武汉晋昌源提供担保的公告,称交行湖北省分行向武汉晋昌源发放3.28 亿流动资金重组贷款,偿还前期法院判决的全部贷款本金,公司仍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时交行湖北省分行向法院申请终止判决执行程序。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事项的最新进展,包括但不限于3.28亿元流动资金重组贷款合同签署情况、资金发放情况、公司担保合同的签署和生效情况、以及与本次公告执行和解事项的关系等。
四、公告称,被执行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约定,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期间内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法院恢复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请公司说明并披露:(1)公司据以计提预计负债的湖北省高院判决书是否仍然有效;(2)本次和解是否完全免除了公司的担保责任;(3)后续是否仍然存在和解协议未能履行而面临被强制执行的风险,相关风险是否已经完全排除。
五、请公司年审会计师审慎核查相关事项,对本次预计负债计提和转回情况出具专项说明,特别是公司承担担保的风险是否已经完全免除,预计负债的转回是否审慎。
六、请公司梳理信息披露情况,说明2017年11月28日披露的为武汉晋昌源提供担保的公告与本次诉讼进展公告是否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相关事项进展是否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七、请公司补充披露前期为武汉晋昌源提供担保的主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履行的程序、信息披露情况、承担担保责任的原因及商业实质、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是否获取了相应对价、是否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等。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18年1月17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同时对外披露。”
公司将根据《问询函》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及时间要求,及时予以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