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18-003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8年1月12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全体董事,并于2018年1月15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会议形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王军先生、闻明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许雷宇先生主持,与会董事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议案》
独立董事发表了如下意见:
1、公司不处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本次董事会审议该议案之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亦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和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2、公司的经营及财务状况稳健,公司在确保资金安全及流动性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资金收益,参与本次信托计划的其他参与主体与公司、控股股东及董监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故公司本次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属于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公司已制定了《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投资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关于公司拟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优化公司内部治理,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等相关手续。
关于本次《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15日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18-004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18年1月12日以书面方式发送给公司全体监事,会议于2018年1月15日16:00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形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许庆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与会监事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如下意见,认为:公司拟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内控程序基本建立健全。公司拟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公司拟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8年1月15日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18-005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于2018年1月15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2月1日(星期四)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1月31日—2018年2月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1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月31日下午3:00至2018年2月1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其中一种方式行使表决权,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18年1月26日
7、出席对象:
(1)截止2018年1月26日(星期五)下午3时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要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根据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02)。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1栋306A)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公司拟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提交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上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月16日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提交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上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1月16日刊登于公司制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公司将对上述所有议案实施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其中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提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
四、会议登记办法
1、 登记手续:
符合上述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符合上述条件的自然人股东持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亲自送达方式办理登记。
2、 登记时间:2018年1月29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0-5:00。
3、 登记地点: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4、 会议费用: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费及交通费自理。
5、 联系办法: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1栋306A
联系人:彭聪
电话:0755-23818518
传真:0755-23818685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15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 网络投票的程序
1. 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388”,投票简称为“新亚投票”。
2. 议案设置及意见表决
(1)议案设置
表1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对应“议案编码”一览表
■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18年2月1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月31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8年2月1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会议表决权。(注:没有明确投票指引的,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
■
(注:①上述审议事项,委托人可在赞成、反对或弃权栏内划“√”,做出投票表示;②委托人未作任何投票表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新亚制程 公告编号:2018-006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以不超过7000万元自有闲置资金参与认购《云霞16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劣后份额并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云霞16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文件》,独立董事就该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后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风险投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本次信托计划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信托计划各方基本情况
1、 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云南国托大厦)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刚
注册资本:12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关联关系说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投资顾问:深圳前海璞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亦尘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经营范围: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基金、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投资管理(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
关联关系说明:深圳前海璞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 信托合同主要内容
(一)信托计划的要素
信托名称:云霞16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类型: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规模:本次信托计划预计成立规模为21000万元,具体以委托人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为准。
信托单位比例:信托劣后资金与优先资金比例为1:2。
信托计划期限:该计划预期存续期为12个月。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至信托计划成立后预设存续月份已满的对应日止,如信托计划成立后预设存续月份已满没有对应日的,则以对应日的前一日为信托计划预设存续期限届满日。如信托计划预设存续期限届满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核算周期不调整。
本信托计划是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分为优先委托人和劣后委托人。优先委托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委托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及董监高无关联关系,故本次与其联合参与的信托计划不属于关联交易。
(二)信托计划的成立
信托计划推介期为20个工作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单位的认购情况延长或提前结束推介期。受托人根据发行认购情况亦可缩短或延长推介期。
(三)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本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投资顾问、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共同完成。各方根据本信托计划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信托计划财产投资于如下投资标的:
(1) 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
(2) 现金管理类投资品种:不超过7天的国债逆回购、现金、银行存款(但不得投资于优先委托人自身的同业存款)、信托业保障基金等。
(3) 其他经劣后委托人及优先委托人一致同意的投资标的。
如法律规定受托人须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受托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本信托计划才能投资该产品。
(四)信托计划利益及分配
1、信托计划利益
信托计划利益指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扣除信托计划费用、负债及税费后的余额,归属于全体受益人。
信托计划利益分为优先信托计划利益和劣后信托计划利益,优先受益人享有优先信托利益,劣后受益人享有劣后信托利益。
优先受益人按照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占信托计划全部优先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享有优先信托计划利益,劣后受益人按照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占信托计划全部劣后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享有劣后信托计划利益。
2、信托计划利益的分配原则
(1) 信托计划财产是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而存在的。受托人先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然后向劣后受益人进行分配。信托计划财产在扣除信托计划费用、负债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归属于全体受益人。
(2) 只有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获得足额分配后,劣后受益人方有权实际取得受托人分配的劣后信托利益。(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劣后受益人根据本信托合同约定提取信托利益的情况除外)
(3) 优先信托单位以及劣后信托单位与信托计划财产的任何特定部分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对应关系。
(4) 受托人仅以信托计划财产为限向各类型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5)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本信托项下受托人仅以现金形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现金形式信托利益直接划入受益人信托利益账户。在各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核算日,如本信托计划项下届时存续的现金形式信托财产不能满足优先受益人全部信托利益的分配的,受托人有权通知投资顾问在当期信托利益分配期限截止日的3个交易日前变现信托资产以保证当期分配。若投资顾问未按要求履行变现义务的,则受托人有权在当期信托利益分配期限截止日前3个交易日起对非现金类资产交易变现,直至满足本信托计划费用支付、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分配的要求。若因法律法规限制交易、市场流动性不足等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变现的,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6) 信托计划终止时,如本信托计划项下届时存续的现金形式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届时应付未付信托费用、负债(如有)及届时存续的全体优先受益人应分配未分配信托利益且存在非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的,则受托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延期终止本信托,并按本合同第17.3.3款的约定执行。
3、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1) 除信托计划文件另有约定外,优先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原则上以现金形式进行分配,由受托人划付至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账户。
(2) 优先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的计算分配
除信托计划文件另有约定外,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为限,受托人分配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如下:
A 每份优先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按照如下方式计提:
每日计提的每份优先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1元×适用的业绩比较基准÷年天数
在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包括信托单位终止日和信托计划终止日)对应的信托利益分配日,每份优先信托单位按照“1元×适用的业绩比较基准÷年天数×该份优先信托单位当期实际存续天数”分配当期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利益;每份优先信托单位适用的业绩比较基准具体以《优先信托资金认购申请书》的约定为准,下同。
B 在优先信托单位终止日/信托计划终止日对应的信托利益分配日向优先受益人分配按如下约定计算的每份优先信托单位预期信托利益:
①若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信托计划存续天数不足183天,该信托计划终止日每份优先信托单位预期信托利益按如下公式计算:
每份优先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1元×(1+适用的业绩比较基准÷年天数×183)-已分配的该份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
②若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信托计划存续天数超过183天(含183天)但不足365天,该信托计划终止日应计提的预期信托利益按如下公式计算:
每份优先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1元×(1+适用的业绩比较基准÷年天数×(该份优先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30))-已分配的该份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
③若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信托计划存续天数超过365天,该信托计划终止日应计提的预期信托利益按如下公式计算:
每份优先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1元×(1+适用的业绩比较基准÷年天数×该份优先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已分配的该份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
其中:
a 每份优先信托单位适用的业绩比较基准具体以《优先信托资金认购申请书》的约定为准,下同;
b 该份优先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指自该份优先信托单位成立日(含)至该份优先信托单位终止日(不含)止的实际天数。
④若一般受益人申请提前终止时,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未足额分配的,则一般受益人需申请部分清算,经受托人同意,部分清算日至全部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足额分配之日期间,按照每日应计提的优先受益人信托收益=存续的优先信托单位份额×适用的业绩比较基准×1元÷365每日计提。
(3) 在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分配时,如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低于本合同第14.3.1款第(2)项规定的应分配信托利益的,则受托人按照当时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与应分配信托利益的比例来计算并分配各份优先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
4、优先信托单位分配资金的划付
(1) 受托人需在信托利益分配日将相关信托利益划付给优先受益人。
(2) 受托人应在资金划付前一个工作日向优先受益人发送《资金划付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七),优先受益人如对《资金划付通知书》内容有异议,需在收到《资金划付通知书》的当日向受托人出具《资金划付通知书》回执;受托人向保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并明确要求保管人划付资金时在划款用途中备注对应的特殊目的载体代码;资金划付至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账户后,优先受益人核对划款摘要中的信息,若发现保管人未按照要求在划款摘要中备注对应的特殊目的载体代码,优先受益人将向受托人发送《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款项查询函》(格式见附件八),受托人需在收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款项查询函》的当日对查询函进行回复。
(3) 在信托计划的现金资产足以分配当期信托利益的情形下,若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优先委托人支付当期信托利益的,受托人除应继续向优先受益人支付当期信托利益外,还应自当期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第5个工作日起(不含该日)按延期天数每日【0.05】%支付延期违约金。延期违约金=当期信托利益×当期实际延期天数×【0.05】%。
(4) 如受托人违反上述约定进行资金划付操作导致优先受益人损失的,受托人应当承担因此造成优先受益人的全部损失。
特别提示:本信托计划中每份优先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按照业绩比较基准计算,并不代表优先受益人最终实际分配取得每份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的数额,也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优先受益人的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优先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以信托计划财产分配完毕时实际所获分配的为准。
5、信托存续期间,劣后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信托计划成立满3个月后,当信托财产单位净值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1.20元,且信托计划所持的投资品种不存在无法交易或赎回的情况时,劣后受益人可书面申请提取一次信托利益,实际提取的信托利益额度由劣后受益人自行确定。但提取的信托利益金额不得超过届时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计划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其他负债和全体优先受益人当期信托利益后的现金形式余额,且提取信托利益后的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应大于等于1.20元。
劣后受益人提取信托利益需经受托人及优先级委托人同意。
劣后受益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申请提取信托利益的,其提取间隔天数不得低于30日。
6、信托终止日,劣后受益人的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受限于第14.3条的约定,信托计划财产在扣除相关信托计划费用、税费及第三人负债并按既定原则满足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向劣后委托人返还已追加但未返还的增强信托资金后的剩余部分归属劣后受益人。
各劣后受益人按其持有的劣后信托单位总份数占本信托计划全部劣后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分配信托利益。
7、受益人信托利益账户在本信托计划财产最终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受益人信托账户变更须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因受益人信托账户变更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致使受托人无法在信托利益分配时点分配信托利益的,受托人应妥善保管;受益人应自行到受托人处办理领取手续,受益人未能前往受托人处领取时,受托人仅有继续保管的义务。
8、本信托计划于各信托利益核算日或信托计划终止日分配时,应按照本合同第14.2款约定的信托计划财产的分配顺序进行。为避免任何疑义,信托计划财产中所含增强信托资金(如有)一并分配。
(五)信托的生效
本信托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生效:
(1) 本信托委托人交付足额信托资金。
(2) 本信托委托人交付相关认购费用(如有)。
(3) 本信托合同成立并生效。
(4) 信托计划成立。
三、 存在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 存在风险
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非系统性风险、投资顾问风险、流动性风险、增强信托资金追加的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技术风险、本信托计划提前结束或延期的风险、降仓和止损的风险、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劣后受益人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的相关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2、 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制度要求进行证券投资业务操作。公司已制定《风险投资管理制度》,该制度对公司风险投资的范围、决策权限、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方面均作了规定,为规范公司风险投资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公司将按照相关制度进行投资决策,同时公司将加强市场分析和调研,切实执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实施检查和监控,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性,防范投资风险。
四、对上市公司影响
公司在充分保障公司营运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度进行对外投资有助于提升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五、承诺
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认购信托计划期间不属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属于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属于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公司承诺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认购信托计划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 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事项了认真审议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处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本次董事会审议该议案之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亦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和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2、公司的经营及财务状况稳健,公司在确保资金安全及流动性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资金收益,参与本次信托计划的其他参与主体与公司、控股股东及董监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故公司本次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属于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公司已制定了《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投资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拟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内控程序基本建立健全。公司拟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保荐机构意见
1、保荐机构经查阅并取得公司相关制度、董事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及独立董事意见,认为:
(1)新亚制程就风险投资事项制订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对公司风险投资的原则、范围、权限、内部审核流程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2)新亚制程本次以闲置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和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本次以闲置自有资金7,000万元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属于高风险投资,以公司公开的最近一期末(2017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测算,本次投资占公司流动资产的比例为4.76%,占公司可变现流动资产的比例也较高。
公司本次认购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到相关合同条款的规定而不可随时变现,且存在流动性风险、降仓和止损风险、提前终止或延期风险等多种风险因素,未来存在因无法及时处置或因信托计划份额发生亏损等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
鉴于此,本保荐机构提请公司董事会及相应负责的管理人员充分重视以下事项:
(1)重视风险投资事项对公司带来的潜在风险,严格执行公司风险投资制度及审批程序;
(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相关管理层及其他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应充分关注相关的市场风险,谨慎投资,慎重决策,并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披露具体风险投资情况等信息披露义务;
(3)应保证流动资金充足,生产经营正常有序进行。
保荐机构对新亚制程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云霞16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文件》;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3、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4、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15日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拟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处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本次董事会审议该议案之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亦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和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2、公司的经营及财务状况稳健,公司在确保资金安全及流动性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资金收益,参与本次信托计划的其他参与主体与公司、控股股东及董监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故公司本次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属于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公司已制定了《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投资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独立董事:卜功桃、麦昊天、王军
2018年1月15日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为优化公司内部治理,提高公司决策效率,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
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本次章程修正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公司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变更等相关手续。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15日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制程”、“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就新亚制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民生证券保荐代表人查阅了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等资料;查阅了有关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等文件;查阅了《公司章程》以及《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对该事项进行了核查。
二、对外投资概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通过相关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出资参与“云南信托?云霞16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此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审议批准情况
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信托计划各方基本情况
(一)信托受托人
名称: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刚
注册资本:120,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云南国托大厦)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信托保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德林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从事同业拆借;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总行授权的外汇借款,总行授权的外汇担保,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总行授权的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资询、见证业务,远期结售汇,经银监局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投资顾问
名称:深圳前海璞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亦尘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经营范围: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基金、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投资管理(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
五、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一)信托名称:云南信托?云霞16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类型: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三)信托计划规模:本次信托计划预计成立规模为21,000万元,具体以委托人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为准
(四)信托单位比例:信托劣后资金与优先资金比例为1:2
(五)认购份额:普通级(劣后),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
(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七)产品规模:本信托计划的规模为21,000 万元
(八)信托计划期限:该计划预期存续期为12个月。如发生信托计划文件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或延期终止情形时,予以提前或延期终止。
(九)投资范围
1、本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投资顾问、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共同完成。各方根据本信托计划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2、信托计划财产投资于如下投资标的:
(1)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
(2)现金管理类投资品种:不超过7天的国债逆回购、现金、银行存款(但不得投资于优先委托人自身的同业存款)、信托业保障基金等。
(3)其他经劣后委托人及优先委托人一致同意的投资标的。
如法律规定受托人须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某产品,则受托人须在获得相应资质后本信托计划才能投资该产品。
(十)信托计划利益及分配
1、信托计划利益
信托计划利益指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扣除信托计划费用、负债及税费后的余额,归属于全体受益人。
信托计划利益分为优先信托计划利益和劣后信托计划利益,优先受益人享有优先信托利益,劣后受益人享有劣后信托利益。
优先受益人按照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占信托计划全部优先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享有优先信托计划利益,劣后受益人按照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占信托计划全部劣后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享有劣后信托计划利益。
2、信托计划利益的分配原则
(1)信托计划财产是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而存在的。受托人先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然后向劣后受益人进行分配。信托计划财产在扣除信托计划费用、负债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归属于全体受益人。
(2)只有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获得足额分配后,劣后受益人方有权实际取得受托人分配的劣后信托利益。(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劣后受益人根据本信托合同约定提取信托利益的情况除外)
(3)优先信托单位以及劣后信托单位与信托计划财产的任何特定部分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对应关系。
(4)受托人仅以信托计划财产为限向各类型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5)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本信托项下受托人仅以现金形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现金形式信托利益直接划入受益人信托利益账户。在各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核算日,如本信托计划项下届时存续的现金形式信托财产不能满足优先受益人全部信托利益的分配的,受托人有权通知投资顾问在当期信托利益分配期限截止日的3个交易日前变现信托资产以保证当期分配。若投资顾问未按要求履行变现义务的,则受托人有权在当期信托利益分配期限截止日前3个交易日起对非现金类资产交易变现,直至满足本信托计划费用支付、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分配的要求。若因法律法规限制交易、市场流动性不足等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变现的,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6)信托计划终止时,如本信托计划项下届时存续的现金形式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届时应付未付信托费用、负债(如有)及届时存续的全体优先受益人应分配未分配信托利益且存在非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的,则受托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延期终止本信托,并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3、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1)除信托计划文件另有约定外,优先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原则上以现金形式进行分配,由受托人划付至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账户。
(2)优先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的计算分配
除信托计划文件另有约定外,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为限,受托人分配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如下:
A、每份优先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按照如下方式计提:
每日计提的每份优先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1元×适用的业绩比较基准÷年天数
在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包括信托单位终止日和信托计划终止日)对应的信托利益分配日,每份优先信托单位按照“1元×适用的业绩比较基准÷年天数×该份优先信托单位当期实际存续天数”分配当期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利益;每份优先信托单位适用的业绩比较基准具体以《优先信托资金认购申请书》的约定为准,下同。
B、在优先信托单位终止日/信托计划终止日对应的信托利益分配日向优先受益人分配按如下约定计算的每份优先信托单位预期信托利益:
①若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信托计划存续天数不足183天,该信托计划终止日每份优先信托单位预期信托利益按如下公式计算:
每份优先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1元×(1+适用的业绩比较基准÷年天数×183)-已分配的该份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
②若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信托计划存续天数超过183天(含183天)但不足365天,该信托计划终止日应计提的预期信托利益按如下公式计算:
每份优先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1元×(1+适用的业绩比较基准÷年天数×(该份优先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30))-已分配的该份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
③若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信托计划存续天数超过365天,该信托计划终止日应计提的预期信托利益按如下公式计算:
每份优先信托单位的预期信托利益=1元×(1+适用的业绩比较基准÷年天数×该份优先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已分配的该份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
其中:
a、每份优先信托单位适用的业绩比较基准具体以《优先信托资金认购申请书》的约定为准,下同;
b、该份优先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指自该份优先信托单位成立日(含)至该份优先信托单位终止日(不含)止的实际天数。
④若一般受益人申请提前终止时,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未足额分配的,则一般受益人需申请部分清算,经受托人同意,部分清算日至全部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足额分配之日期间,按照每日应计提的优先受益人信托收益=存续的优先信托单位份额×适用的业绩比较基准×1元÷365每日计提。
(3)在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分配时,如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低于本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的应分配信托利益的,则受托人按照当时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与应分配信托利益的比例来计算并分配各份优先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
4、信托存续期间,劣后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信托计划成立满3个月后,当信托财产单位净值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1.20元,且信托计划所持的投资品种不存在无法交易或赎回的情况时,劣后受益人可书面申请提取一次信托利益,实际提取的信托利益额度由劣后受益人自行确定。但提取的信托利益金额不得超过届时信托财产扣除信托计划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其他负债和全体优先受益人当期信托利益后的现金形式余额,且提取信托利益后的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应大于等于1.20元。
劣后受益人提取信托利益需经受托人及优先级委托人同意。
劣后受益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申请提取信托利益的,其提取间隔天数不得低于30日。
5、信托终止日,劣后受益人的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信托计划财产在扣除相关信托计划费用、税费及第三人负债并按既定原则满足优先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向劣后委托人返还已追加但未返还的增强信托资金后的剩余部分归属劣后受益人。
各劣后受益人按其持有的劣后信托单位总份数占本信托计划全部劣后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分配信托利益。
(十一)劣后委托人的动态补足义务
1、触发预警线的处理措施
(1)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T日)估值结果显示该日风险监控指标≤【预警线】%(以当个交易日收盘后经受托人估算的风险监控指标a为准)时,则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受托人应在不迟于T日24:00时前以短信、电子邮件、录音电话或传真等形式通知劣后委托人在T+1日11:00时前向本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后应使得以T日财产净值计算的风险监控指标a>【预警线】%。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之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1日)起,受托人将拒绝接受投资顾问的买入投资建议,如劣后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在T+1日11:00时前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则受托人将拒绝接受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同时对信托财产以市价的方式进行连续变现操作,直至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现金资产比例不低于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50%】。受托人不对触发预警线后的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变现的时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
(3)若在受托人变现过程中触及止损线的,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进行处理。
2、触发止损线的处理措施
(1)本信托计划运行期间,当某一交易日(T日)估值结果显示该日风险监控指标a≤【止损线】%(以当个交易日收盘后经受托人估算的风险监控指标a为准)时,则本信托计划触及止损线。
(2)如某一交易日(T日)本信托计划触及止损线,受托人应在不迟于T日晚上24:00时前以短信、电子邮件、录音电话或传真等形式通知劣后委托人向本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增强信托资金追加后应使得以T日财产净值计算的本信托计划风险监控指标a>【预警线】%。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应不晚于T+1日9:30时前支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以受托人确认的增强信托资金到账的时间为准)。如劣后委托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在T+1日9:30时前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受托人应自T+1日9:30时起拒绝接受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并对本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资产以市价的方式进行连续变现,直至信托计划财产全部变现为止。
(3)信托计划财产全部变现完成后,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3、估值方法与动态补足义务
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发生停牌情况且停牌超过5个交易日的标的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受托人将根据该估值方法的估值结果,进行风险提示以及执行风控措施等。劣后委托人同意按照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的结果进行通知的金额,履行动态补足义务。
(十二)劣后委托人的静态补足义务
1、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劣后委托人均须履行静态补足义务、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1)于信托利益分配日,如果优先受益人无法获得其按照本合同约定应获得分配的信托利益。应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金额为“信托利益分配日当日信托计划财产项下可供向优先受益人分配的款项与按照本合同约定于该信托利益分配日应分配给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的差额部分”。
(2)于约定的信托计划费用支付日,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当期应付未付的信托计划费用。应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金额为“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费用支付日当日信托计划财产中现金资产与信托计划当期应付未付的信托计划费用的差额部分”。
2、静态补足义务项下,劣后委托人应在收到受托人关于静态补足的通知之日(含当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增强信托资金支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如劣后委托人未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则受托人有权自主变现部分信托财产用于支付相关费用及进行信托利益分配。
六、存在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存在的风险
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非系统性风险、投资顾问风险、流动性风险、增强信托资金追加的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技术风险、本信托计划提前结束或延期的风险、降仓和止损的风险、劣后受益人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的相关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二)公司的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制度要求进行证券投资业务操作。公司已制定《风险投资管理制度》,该制度对公司风险投资的范围、决策权限、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方面均作了规定,为规范公司风险投资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公司将按照相关制度进行投资决策,实施检查和监控,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性,防范投资风险。
七、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充分保障公司营运资金需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度进行对外投资有助于提升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八、其他事项
(一)公司不处于下列期间: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二)公司承诺,在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认购信托计划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实施下列行为: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九、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处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本次董事会审议该议案之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亦不存在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和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2、公司的经营及财务状况稳健,公司在确保资金安全及流动性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及资金收益,参与本次信托计划的其他参与主体与公司、控股股东及董监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故公司本次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属于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公司已制定了《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投资风险可以得到有效控制。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拟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议案的审议意见如下:
公司拟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内控程序基本建立健全。公司拟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有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民生证券的核查意见
1、保荐机构经查阅并取得公司相关制度、董事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及独立董事意见,认为:
(1)新亚制程就风险投资事项制订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对公司风险投资的原则、范围、权限、内部审核流程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2)新亚制程本次以闲置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和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本次以闲置自有资金7,000万元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属于高风险投资,以公司公开的最近一期末(2017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测算,本次投资占公司流动资产的比例为4.76%,占公司可变现流动资产的比例也较高。
公司本次认购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到相关合同条款的规定而不可随时变现,且存在流动性风险、降仓和止损风险、提前终止或延期风险等多种风险因素,未来存在因无法及时处置或因信托计划份额发生亏损等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
鉴于此,本保荐机构提请公司董事会及相应负责的管理人员充分重视以下事项:
(1)重视风险投资事项对公司带来的潜在风险,严格执行公司风险投资制度及审批程序;
(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相关管理层及其他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应充分关注相关的市场风险,谨慎投资,慎重决策,并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披露具体风险投资情况等信息披露义务;
(3)应保证流动资金充足,生产经营正常有序进行。
本保荐机构对新亚制程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事项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
杜存兵 王如鲲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 1 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