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

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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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2018-0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18-002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2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公司于今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582号,现将有关主要判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137号7层C座733B室。

法定代表人:崔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飞,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亮平,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12号2388室。

法定代表人:常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飞,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亮平,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97号。

法定代表人:曲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存明,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君,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宝银公司)、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兆赢公司)与被上诉人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新华百货)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夏高院)(2016)宁民初13号民事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2016-052号)。最高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宝银公司、上海兆赢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亮平,被上诉人银川新华百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存明、杨玉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诉讼的事实及请求等说明

上海宝银公司、上海兆赢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宁夏高院(2016)宁民初13号民事判决;2、判令撤销银川新华百货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全部议案;3、判令银川新华百货赔偿其因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违法作出决议造成的损失2000万元;4、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银川新华百货承担。

三、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经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宝银公司、上海兆赢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宁民初13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1项《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募集数额的议案》、第2项《关于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版)的议案》、第3项《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版)的议案》、第4项《关于公司与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第6项《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第7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物美控股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三)驳回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由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由上海宝银创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兆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

五、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582号。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