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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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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8-01-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929 证券简称:吉视传媒 公告编号:临2018-006号

转债代码:113017 证券简称:吉视传债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277号)核准,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公开发行15,6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6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人民币17,750,500.00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42,249,50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经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2017]京会兴验字第6500001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与民族证券于2018年1月16日分别与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净月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签订了《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18年1月3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净月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丙方: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吉林省优质教育资源全覆盖工程(一期)”和“吉林省农村光纤入户建设工程——国家“百兆乡村”示范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有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日盛、郭振宇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丙方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三个工作日内)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乙方或丙方对于接触或知悉甲方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须承担保密责任,保密责任不因本协议终止或解除等情况失效而免除,履行保密义务至相关信息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或丙方不得将保密信息向第三方披露或作非本协议目的之用,否则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特此公告。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一月十七日